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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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贺政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的通知
(贺政发〔201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贺州市河道采砂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畅通及堤防、大坝、桥梁等水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事项。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行政区之间有争议的河段采砂管辖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依照规划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组织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以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河流为单元,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环境保护、住建、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的适用年限,一般同一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有效期为五年,规划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编制规划。
第六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禁止在未开展河道采砂规划或未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河段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禁止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保留区范围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