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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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4)角位是“0”,分位不是“零”,中文 大写“元”后应加“零”;
如¥16409.02
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 元零贰分
阿拉伯数字填写
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 金额数字应填到角分,无角分的 应在角和
分处写“0”,不得以“-”代替; 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 。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 应由原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 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 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8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 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 户。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 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 角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2)中间有几个“0”的,只写一个“零”, 如¥6007.14
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 分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3)万位或元位是“0”,如¥1680.32 或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万元、元位
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如 ¥107000.53
——大写可以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
大写金额填写
大写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 留有空白;
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 三字;
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 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 改的要求填写: 1)中间有“0”的,要加“零”,如¥1409.50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票据法》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 支付结算办法 》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
3/18/2020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结算种类
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支票、本票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银行卡、 电子支付等
补充:
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 本票
同城异地 通用结算
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
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 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
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 真实签章的效力;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 不予受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 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
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 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例外情况: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正楷或行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大写金额后是否加“整”字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加“整”字;
到“角”为止的,可以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整”字;
大写金额到“分”的,后面不加“整” 字。
“零”;
票据出票日期填写
2002/01/15 2010/10/03
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 贰零壹零年壹拾月零叁日
现金支票填写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
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 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 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 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 概述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 金清算的行为。
区别: 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
的资金往来; 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
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
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 。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 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 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 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 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 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月为1、2、10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9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0、20、30的,应在前面加
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4)角位是“0”,分位不是“零”,中文 大写“元”后应加“零”;
如¥16409.02
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 元零贰分
阿拉伯数字填写
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 金额数字应填到角分,无角分的 应在角和
分处写“0”,不得以“-”代替; 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 。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 应由原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 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 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8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 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 户。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 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 角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2)中间有几个“0”的,只写一个“零”, 如¥6007.14
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 分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3)万位或元位是“0”,如¥1680.32 或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万元、元位
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如 ¥107000.53
——大写可以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
大写金额填写
大写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 留有空白;
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 三字;
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 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 改的要求填写: 1)中间有“0”的,要加“零”,如¥1409.50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票据法》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 支付结算办法 》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
3/18/2020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结算种类
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支票、本票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银行卡、 电子支付等
补充:
异地结算 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 本票
同城异地 通用结算
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
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 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
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 真实签章的效力;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 不予受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 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
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 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例外情况: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正楷或行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大写金额后是否加“整”字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加“整”字;
到“角”为止的,可以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整”字;
大写金额到“分”的,后面不加“整” 字。
“零”;
票据出票日期填写
2002/01/15 2010/10/03
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 贰零壹零年壹拾月零叁日
现金支票填写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
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 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 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 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 概述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 金清算的行为。
区别: 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
的资金往来; 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
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
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 。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 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 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 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 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 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月为1、2、10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9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0、20、30的,应在前面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