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资产委托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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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样式

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样式

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样式一、合同背景委托人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自己的资产,决定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内容1. 委托人将其资产交由资产管理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房地产等各类资产。

2. 资产管理人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方案,并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和优化资产配置。

3. 资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资产交易、投资和处置等操作,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授权和委托文件。

4.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收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和了解资产管理情况。

三、费用与报酬1.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资产管理人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具体标准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3. 如因资产管理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风险与责任1. 资产管理人应以诚实、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职责,但不对投资收益做出任何保证。

2. 委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3. 如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1.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起至______止。

2. 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3.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资产交接,并提供相关的资产清算报告。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尊敬的委托人:我们(以下简称为“受托方”)与您(以下简称为“委托人”)就委托管理您的资产达成协议如下:一、协议背景委托人是一名合法持有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机构,希望委托受托方进行资产管理,以实现更好的资本增值。

受托方是一家具有合法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公司/机构,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范围1. 委托人授权受托方管理其以下资产:(1)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2)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商业用地等)(3)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收藏品等)2. 受托方应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偏好,制定资产管理方案,并在双方共同确认后开始执行。

3. 受托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委托人的指示,申报和处置上述资产,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提前约定。

4. 受托方应尽职尽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值委托人的资产,并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报酬和费用1. 委托人应支付给受托方一定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明确约定。

2. 受托方在执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交易费、审计费、律师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四、风险提示1. 委托人应了解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并自主决策委托受托方进行资产管理。

委托人在决策过程中要仔细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资本市场的变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资产价值下跌,受托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3. 受托方将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但无法完全避免市场风险。

委托人应知悉市场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五、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约束。

2. 如发生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20年最新版结算单范本

2020年最新版结算单范本

结算单
甲方:
乙方:
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材料销售合同》一份。

现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双方对供货种类、数量、质量等均无异议。

经双方确认,乙方共计供货元,甲方已经支付货款元,尚欠货款元,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付清上述欠款。

因双方对供货种类、数量、质量、余款支付期限等均无异议,乙方同意将其保管的全部送货单原件共份交由甲方保存。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注:
1.协议主体为公司的,应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出具委托书;
2.协议主体为个人的,应将身份证复印作为附件;
第1页共1页。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样式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样式

2024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样式合同编号:____-XXX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甲方(委托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资产,并愿意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乙方有能力和经验进行资产管理及运营;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对甲方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等。

1.2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资产管理方案,并在甲方的授权下进行具体操作。

第二条委托期限2.1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在附件中确认)。

2.3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终止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资产管理报酬3.1 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资产管理报酬,报酬计算方式在附件中列明。

3.2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资产管理报酬,并按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资产保管4.1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

4.2 如因乙方疏忽造成甲方资产的损失或被他人侵占,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信息保密5.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且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自身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竞争或其他非法目的。

5.2 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故意泄露、篡改或丢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协商确定。

2020年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2020年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一)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二)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机构;(四)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鼓励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

第四条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养老属性和国有资产性质不改变。

遵从原建设规划审批方案,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

第五条省、市(州)、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履行公益职能。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兜底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向失能、残疾、高龄、失独、空巢等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完善、安全的服务。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最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

20xx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财资〔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财资〔2020〕114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对于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文!20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020年《资产评估基础》重要考点

2020年《资产评估基础》重要考点

第一章资产评估概述一、定义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主体)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客体或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1.法律性质: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束的专业服务,该合同由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订立。

2.资产评估的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3.资产评估的成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1.资产是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表现在(1)使用资产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2)通过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动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

2.资产必须是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1)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主要体现在对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上。

依法取得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是特定主体能够拥有或支配相关资产的前提条件。

(2)权利束:通常包括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方面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完整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完整产权),即包括对其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利。

另一方面,权利束还具有可分解性,可以从中分解设定不同类型的权利。

例如:转让使用权。

(3)有限产权权利人:行使资产权利会受到权利分设时所承诺义务的限制。

因此,不同的权利类型及组合构成了资产的具体产权状态,而不同的资产产权状态使得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资产价值。

一般情况下,资产的所有权会高于使用权的价值。

(4)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有些情况下,特定主体虽然不拥有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控制这些资源,同样标明该特定主体能够从其控制的资源中获取经济利益,可以认定为特定主体的资产。

因此,资产评估中界定资产的边界是资产的控制权而非所有权。

(比如承租的资产再转租、城镇土地)(5)资产权利的排他性:对资产所有权或实施控制的权利的确定使特定主体对资产的相关权利具有了排他性,其他主体要取得相关权利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大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大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2020年资管新规细则

2020年资管新规细则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资管新规细则,供大家参考。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18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020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讲义-前言

2020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讲义-前言

第01讲前言1.教材内容及变化情况2.考试安排与考情分析3.学习建议与课程特点一、教材内容及变化情况(一)从教材篇幅上看2019年《资产评估基础》教材有252页(相比2018年教材增加10页)。

(二)目录基本没有变化依然是九章,各章的排列顺序与2018年教材一致。

只是二级标题有细微变化:1.第一章变为四节,删掉2018年教材的第一章第四节“我国资产评估的主要服务领域”(4页)。

2.第八章第一节的标题变为“资产评估报告概述”。

目录:01 第一章资产评估概述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及基本作用资产评估的原则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02 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理论市场结构有效市场理论03 第三章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监管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概述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资产评估监管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04 第四章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国外评估准则05 第五章资产评估基本事项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价值类型资产评估假设06 第六章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概述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07 第七章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概念、应用前提、基本步骤、基本参数、具体方法、适用范围与局限)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08 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资产评估报告概述(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资产评估档案的概念与内容(工作底稿编制要求)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09 第九章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内容变化:内容变化很大,整体变动率在40%左右。

各章具体变化如下:第一章资产评估概述删除“我国资产评估的主要服务领域”。

其他为细节表述变动。

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修改“供求理论、供给、需求”的定义表述。

委托原股东代转账实收资本模版

委托原股东代转账实收资本模版

委托原股东代转账实收资本模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转让、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的收入和支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上述处理决定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并告知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自然人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应当与其财产独立存在。

自然人之间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不受财产关系这一独立的要件限制。

因此,实际情况中企业如果发生了与该财产相分离的情形时(如员工辞职等),将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并且在发生了股权转让时,股东之间也无法约定股权转让款期限。

此时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支付方式为该自然人提供资金。

股东之间可以利用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约束来避免这种风险事件的发生。

1、委托人提供公司账户和密码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账号将资金转至指定账户(一般在上海/深圳/北京/天津/广州等地都可)。

这种方法有两个优点:第一,受托人不需要担心该资金可能被第三方利用;第二,不需要和原股东签署协议来确认这一资金属于公司资金,而且可以保障资金安全。

受托人也不需要担心资金安全,因为受托人知道资金去向并要求受托人配合。

委托人需要考虑这些问题:(1)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供账户和密码给自己;(2)被第三方利用是不是会被处罚;(3)能否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这一资金支付;(4)资金支付凭证是否能有效确认资金合法性;(5)资金支付凭证是否能与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一致;(6)如发生违约该如何处理;(7)如何保证被委托资金支付给自己;或者如果资金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自己是委托人本人可以申请退款;或者可以要求原股东对自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操作流程:1、提供公司账户和密码给(2)委托人提供自己账户和密码给(3)转账成功后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4)由该个人与原股东签署协议确认资金金额、支付时间;(5)由受托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6)待原股权转让后取得分红收入;(7)取得分红后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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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LOGO2020年资产委托合同新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2020年资产委托合同新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资产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鉴于: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释义(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_________(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新股申购)。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1)资产管理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个_________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4)资产管理帐户的资金密码由委托人保管,预留印鉴为双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

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当委托资产亏损_________%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

(5)依据本条(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6)依据本条(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或者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的,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7)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时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1)除本合同第14条(3)(4)(6)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__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

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为保证委托人、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双方委托_________作为监管人。

委托人、管理人与监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三方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8、附则(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监管人持有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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