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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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井下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采矿、隧道、地铁、水利、石油、天然气等地下作业和设施中的电气设备。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主要目标是保障井下电气设施的长期安全运行和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管控等原则进行管理,实现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可控。

第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相关法规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有关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第七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具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根据具体场所、环境和风险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设备的运行能够满足作业需求并保证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合理选择设备的参数,确保设备的额定电流、电压和功率等符合实际需要,避免设备过载和短路的风险。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布置电缆、接线、插座等设备,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设计应配置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压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电气安全。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情况,及时更新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运维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测试和检修,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井下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各井下作业区域和管理层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改造应遵循相关安全规程,必要时应有相应的手续和许可。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和修复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操作员要求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停电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更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井下电气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做好记录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事故复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涉及井下电气设备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4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井下作业人员。

第三条安全原则: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井下电气安全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

4. 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井下电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电气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

第八条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停电操作,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和保养井下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和继电保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井下作业安全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对违反井下电气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井下安全工作相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井下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____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对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解释和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针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制定相关的管理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且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配备相应的电气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包括定期的巡检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巡检内容包括接线端子的松紧、电缆绝缘情况、开关的灵活性等。

3. 井下电气设备的试运行和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电气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安全知识、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等。

2.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检验其掌握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及时教育和培养,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修1. 使用井下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维修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同时要做好必要的保护工作,确保维修期间工作场所的安全。

3. 如出现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维修人员要在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进行紧急维修。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是确保在井下电气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科学、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故,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类电气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置流程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

3. 井下电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应定期演练和检验,以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和调整。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井下作业过程中的电气安全,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井下作业场合的电气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与管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对电气安全管理负有监督和责任。

第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规章制度执行员工应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择与验收第六条电气设备选型在井下作业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选型要求,确保安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设备验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新购买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公司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操作规程与操作票公司应订立并实施针对各类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票,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公司应设立专职操作人员,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与检修公司应订立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检修计划,并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维护和修理人员资质要求公司应对电气设备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合格评定,确保维护和修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安全应急预案公司应订立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应急预案,从而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与调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与调查制度,对井下电气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与记录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气设备事故,并做好事故记录,以便后续分析和改进。

第五章管理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评估公司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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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范围包括所有在井下开展电气工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机、开关、控制装置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属于矿井或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和事故,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措施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培训;3. 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和故障处理;4. 井下电气设备的监控和数据统计分析;5. 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设备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故障处理等内容,并进行员工培训。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属于矿井的管理者及电气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第五条矿井应制定井下电气设备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设计。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井下工作环境和矿井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矿井的扩建、改建和技术升级需求,保证设备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经过相关技术评估。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并能适应井下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其功能、性能和可靠性,尽量选择品牌知名、质量可靠的产品。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安全验收。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注意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矿井通风系统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设备能在异常情况下正常工作。

第五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润滑和更换磨损部件等。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做好设备记录,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修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接线端子的松动和腐蚀、漏电情况等。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安全,减少井下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等环节。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指的是在井下使用并供养工作人员的各种电器设备,包括输电线路、开关设备、仪器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合理布置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安全规程和措施,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电气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 进行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3.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井下电气设备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有一定电气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专职电气工程师,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矿工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和采购;2. 设备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3. 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4. 设备应当配备完善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5. 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按照设备的规定周期进行维护和检修;2. 维护和检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3. 维护和检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或修改设备参数;4. 维护和检修后应当进行功能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设备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标识清晰,确保易于识别;2. 设备应当设有专门的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的巡检和记录;3.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做好记录;4. 对设备故障进行及时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和防爆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进入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和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设计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的分类、布局和配电方式,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连接和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的绝缘、接头和接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相应的计划和记录,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清晰可见,以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改造与报废第二十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老化、损坏和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报废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拆卸或私自出售。

第二十三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和报废应进行记录和备案,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防爆管理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防止火花、电弧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气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气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级电气安全管理机构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电气安全的意识。

第六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记录电气事故。

第七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外委托单位的管理,并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电气安全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备设计与安装第九条电气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设计与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设计与安装的质量。

第十一条设计与安装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电气设备的布置、线路的敷设、安全距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设计与安装单位应对电气设备进行检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计与安装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的设计与安装须经过安全评估和审批,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设备投入使用后,设计与安装单位应编制电气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维护情况,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电气设备使用与操作第十六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操作人员的电气安全。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避免灰尘、水汽等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工作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电气事故的处理和救援等措施。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精选6篇)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精选6篇)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精选6篇)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

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

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

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井下电气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强制力强,责任明确。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作环境、负荷要求以及技术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专业、安全的方式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调试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操作,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安全稳定。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能够保护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装置应标志清晰,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用电线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电缆、绝缘电器等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操作证书。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改动、拆解设备。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预防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井下矿井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隧道和其他地下工程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矿井管理机构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五条除本规定外,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还需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配套管理。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按照电气设备类型可分为强电设备和弱电设备,按照运行环境可分为常规设备和特殊设备。

第七条强电设备是指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000V的井下电气设备,包括井下配电装置、电动机、电缆等。

弱电设备是指额定电压小于1000V的井下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监控设备、防爆设备等。

第八条常规设备是指在一般工作面上使用的井下电气设备,特殊设备是指在特殊工作面或特殊工况下使用的井下电气设备。

第九条强电设备和弱电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设备的品质安全;(二)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三)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四)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施工安全;(五)设备周围的环境应干燥、通风良好,禁止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六)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第十条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根据特殊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设备,确保设备满足工作要求;(二)对特殊设备的选用、布置和使用要有专门的方案和操作规程,并进行演练和培训;(三)特殊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四)特殊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任意更改或私自操作;(五)特殊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设备状态和工作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和评估第十一条矿井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坚持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并定期演练。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井下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建设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划有序推进,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备接地良好。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考虑设备的防爆性能。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合理防护装置,避免人为操作造成的事故。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相应的告警装置,及时提醒现场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建设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运行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应设置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应做好设备温度的监控,确保设备不过热。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应及时处理设备漏电和电弧等问题。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报警应迅速切断电源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设备周围环境干燥、无腐蚀性气体。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设备的电气连接和接线方式。

第二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设备的接地电阻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人员应备有相关证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机构与职能1.矿安全部、机运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防爆检查。

机运部负责设备的管理工作。

2.各用电单位设置电气网员,电气网员负责本单位的电气管理业务工作。

电管组对各单位电气网员办理正常的业务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区科(队)长抓电气管理工作。

3.机运部负责井下低压供电负荷的调查,审批工作,并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并根据变动及时修改。

4.机运部负责办理电缆,小型电气包括电缆,按钮、接线盒、电煤钻、矿用灯具软线、电缆勾,的审批,移交转帐退库手续。

5.机运部负责矿年度电缆,小型电气的年度计划的制定。

6.机运部组负责全矿电缆和小型电气的帐、卡、物牌的管理工作。

7.机运部负责全矿电缆和小型电气的修理试验工作。

8.机运部负责全矿电缆和小型电气的验收、进库、保管发放工作。

9.机运部组负责电缆,小型电气的报废工作。

二、供电管理的奖惩1.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提前提出用电负荷申请,其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用电地点,供电系统图,标明电缆截面,长度、供电负荷,电管组根据情况安排调整供电负荷。

2.如果供电负荷紧张需增设高压供电设备,应提前向部长反映,以便按期设计,报生产部组织按排施工。

3.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进行改造,选出变动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定期改动。

若到期不改者罚单位100元。

并停止供电,直到按规定改动为止。

4.机运部要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应包括开关型号、整定值、短路值、电缆编号、截面、长度。

5.新工作面的按装必须有主管技术员进行采区供电设计,并有机运部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审批签字。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如需变动需经设计人员同意,安装完后需经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同意后方可移交。

6.严格执行供电的审批制度,严禁乱接负荷,电检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乱接负荷者罚责任者20元,查不出责任者罚单位100元。

7.供电开关应检修时,校核其制度的准确性,并保证脱扣的灵活可靠性,保护的整定由通过计算进行整定,并随着负荷的变动及时调整要有记录。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本企业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本规定的内容应与企业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相互增补,如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1.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作业区域中使用的各类电气设备,包含电缆、开关、掌控设备、照明设备、输电线路等。

2.负责人:指企业的管理者,包含总经理、分管安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被委托管理井下电气安全的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责任1.企业的负责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2.负责人应订立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负责人应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维护和修理、运行、拆除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人员1.针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设立特地的管理人员或成立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小组。

2.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1.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设备巡检、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内容。

2.设备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记录认真的巡检情况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依照订立的计划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对于发生故障的设备,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并进行及时维护和修理。

5.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含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紧急停电等应急措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规范1.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

2.操作人员应依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反规程操作设备。

3.操作人员应熟识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检查1.井下电气设备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存在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

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

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

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

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

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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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001(管理制度范本系列)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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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连福赵峻强副组长:袁兴全任军赵传祥徐坤戚传水薛峰王成成员:田之俊杨松林蒋银华常勇钟梁永东陈明灿毛洪刚贾贤平宫保建张子虎刘宗海程强王安中任智富张伟孙中堂鲁强鲁根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职责划分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

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

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

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

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

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

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

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

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

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

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

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小型电器的管理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井下电缆管理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

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

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

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

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

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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