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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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解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无论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会计处理上都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在纳税申报时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投资收益免税,如直接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二是投资收益补税,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收益征税,如转让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附表十一,即《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予以反映,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
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重点项目填报解析
(一)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本期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填报。该项目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资企业本年度对被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额;二是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额。
(二)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等,比如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投资成本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不是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填报说明未说明第4列填报“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还是税收金额。从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应当是会计金额,但从填报说明的表述来看,是指税收金额。
(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对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将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与投资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6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四)会计投资损益。投资收益明细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二是转让投资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投资转让损失)。而本项目是根据“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填报企业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或投资转让损失),投资转让收益在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栏填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相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税后收益,但应税的股息红利为税前收益。在会计上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分投资收益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8列申报;如果属于应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9列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不同。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的投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处理,调整减少(或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算时,税收是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的实现,而会计上由于确
认应收股利时不再计入企业损益,所以纳税申报时该部分股利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
免税收入,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本表第9列申报。
(五)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符
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另外一部分为不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第8列“免税收入”纳税申报时并入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具体而言,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填报第8列时按照会计核算口径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
不在第8列申报,否则会虚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项目,由于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是“先税后分”,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应当从
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已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第9列只申报该
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税后收益调整为税前收益,该部分调
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同理,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也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
部分投资收益未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应当将该部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
填入第9列,该部分调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投资方已纳税款如何抵减未前尚无明确规定。
(六)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净收入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应收款明细账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指交易环节发生的印花税、交易费等,其他税费不能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七)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会计核算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时,据以从投资转让净收入中减除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当根据转让股权的加权平均单价等方法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股权如果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时,应当减去企业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八)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股权投资的处理上的差异,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不一定相等,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同。税收确认投资的初始成本时,是根据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但会计在确认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时,是根据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第二,投资的后续计量不同。税收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一般不作调整,但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会发生变动,比如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第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投资转让成本的影响。企业转让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股权时,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投资转让会计成本的抵减项目,但在计算投资转让税收成本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