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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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主体(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易确定。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 .环境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责任的权利依据是人身权、财产权,而环境民事责任
的权利依据不仅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环境权,如采光权、 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和清洁水权等。
任人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 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 .环境民事责任的功能具有特殊性
环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受害者损失、预防损害发生和分散风险的功 能。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
件与归责原则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一般可分为环境污染责任和环境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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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四要件构成,即行为违法
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致害嫌疑 方实施了排污行为,二是受害方有遭受或可能损害的事 实,三是该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确定行为人环境民事责任的标准和依据。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 平责任原则。 环境破坏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等损害的单 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节 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环境民事诉讼
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
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程序,
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特征:
1. 放宽起诉资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3. 举证责任倒置
4. 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
(一)起诉资格放宽
(二)举证责任倒置
财产损害
间接财产损害:未来财产的减损——可得利益的丧失 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对一般人格权的损害(恐惧、悲伤、惊惶等精神痛苦) 对权利人日照权、眺望权、宁静权、清洁水权、清洁空 气权等的损害 丧失环境原有的和谐与美感,
人身损害
环境损害
对某种生物过度捕杀、滥伐导致食物链中断与生态失衡等。
2.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所有举证责任的免除,对于一些基
本事实,如损害事实等原告仍有责任加以证明。
(三)诉讼时效延长
1、环境污染民事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时效期限为 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法上不利后果。民事
责任包括两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履行环境
保护的义务,侵害了他人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第八
第10章 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 民事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教学目 环境侵权的特征和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环境民 的与要 事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求
教 学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 重 点 责任的含义和作用
教 学 难 点
教 学 方 法
讲授结合学生讨论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
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
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 担责任。
免除环境民事责任的事由:
1996年的《 水污染防治法 》第55 条规定,如果损害
3 .受害人过错 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者不承担责任。 2008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 》第 85 条规定:“水污染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
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由于环境民事侵权的特殊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
护单行法规、《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行无过
错责任归责原则。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因环境污染或者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等的损害时,
二、排除危害
强令排除对受害人可能的危害,或者停止对受害人已造成的危害,
并消除其不良影响的一种责任方式。环境侵害具有持续、反复的特点。
许多排污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效益性的特点,对于这些行为造成的 危害,一律予以排除是不可能的,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对于严重危害 人身健康的危害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一些危害较小、社会效益巨大 的危害,则主要适用财产责任形式,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但前提是责
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
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比较复杂。表现为: 1. 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侵害后果往往在侵 害行为发生许多年后才显现出来。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具有复 杂性、长期潜伏性,证据也易灭失。 2. 3. 侵害后果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复合造成的,多因一果。 污染认定具有极强的技术性,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
2 .诉争的荒地使用权应归谁所有?
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1. 不是必经程序 2. 请求启动
3. 居中调解
4.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案例 1 1983 年春,被告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 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 1992 年时,两被告因上山工作
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 1994 年秋季,原
告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 了平整。 1995 年春季,原告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
1 .损害结果
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 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环境侵权中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按照损害对象不同可以将 损害事实分为: 直接财产损害:现有财产的减损——既得利益的丧失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
一、赔偿损失
是责任人以其财产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财产责任形式。
对于环境侵权而言,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我国农业部1996年制
定的 《 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办法规定 》 给出了一个评估公式, 只要套用这个评估公式,通过损失量、每亩投放苗种数、成活率、受污 染面积等 6 项数据,就可以计算出水产品的损失金额。
注意:
1. 请求赔偿损失的主体除了单位和个人之外,国家亦可因国有财产遭受污 染损害而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海》第90条的规定,造成海洋污染者应 赔偿国家的损失。 2. 复合污染造成的损失,所有加害人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个或者某 些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这个或者这些加害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
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 1996 年春, 刘宝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大兴安岭
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 1994 年秋开垦的,被被告
种植为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 问题:1 .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争议是否属法院的管辖范围?
六、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程序
解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适用两种并列的程序:
环境行政调解程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调
解处理;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
院审理并作出裁决。
因此,环境民事诉讼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最终程序。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方式
教学目 掌握赔偿损失、排除危害等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的与要 方式;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求
教 学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民 重 点 事诉讼的特点
教 学 难 点
教 学 方 法
讲授结合学生讨论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
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又称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新发展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伴随着责任保险、责任分
担制度,包括环境基金、环境责任保险和国家补偿等,而且
通过这些制度实现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分散 风险的功能体现、是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趋势。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有两种形式:一是实物赔偿、二是折价赔
偿。 人身损害包括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抚养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据2001年3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环》第 41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 85 条、《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63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 于承担责任。” 《海》第 92 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引起的且经 2 .战争
二、行政处理
1. 适用范围特定
2. 行政处理的主体特定
3. 行政处理的法律效力特定
三、自力救济及其他方式
当事人自行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在情事紧
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公权力救助的情况下,对他
人财产或者自由采取的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措施而为法律 或公共道德所许可的行为。 自力救济是在公力救济不能为时的应急措施,不能超过必要 的限度,而且一旦公力救济实现,自力救济则失去合法性。
(一)环境行政调解程序
《环》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固》《噪》《大气》等污染防治的单行
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
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2001年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
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 赔偿责任。” 旧《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 4 .第三人过错 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新《 水污染防治法 》第 85 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 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行政合法性(取得排污许可证、符合排放标准、缴纳了排污费) 不能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章是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
环境侵权特征:
1. 环境侵权一般为间接侵权。 一般侵权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较容易确认。 而环境侵权则往往通过环境介质如空气、水等作用于人身 及公私财产,产生损害后果。
2.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双重价值性。
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而 环境侵权行为既具有污染环境和损害人身及财产的负面价 值,同时也是为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3. 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易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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