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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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无删减范文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无删减范文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引言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提供了对于不可逆的痛苦和病痛的一种解脱方式;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尊重生命,并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

本文将围绕着安乐死展开一场辩论,介绍双方观点,并探讨这一议题的利与弊。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1. 尊重个体权利:支持者认为,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安乐死可以满足不希望成为负担的病人的选择。

2. 社会成本减少: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资源能够用于治疗其他患者。

3. 人道关怀:安乐死为严重病痛患者提供了一种解脱方式,避免他们长时间忍受不可逆的苦难。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 伦理道德考量:人类生命具有严肃和神圣的属性,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对这一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2. 滑坡效应:授权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的危险,如将其应用于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或者扩大安乐死适用的范围。

3. 医生角色定位:医生的职责在于保护生命,而非提供生命终结的途径。

安乐死的利与弊利- 个体权利的尊重:安乐死可以给予病人更多的自主权和尊严,让他们在不可逆的病痛折磨下有选择的权利。

- 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无效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紧缺资源能够用于其他需要的地方。

- 减轻家庭负担:对于临终患者家属来说,安乐死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和痛苦,避免长时间的困扰。

- 医学进步:安乐死合法化可能激励医学界更深入地研究和持续改进对病痛的治疗,以提供更好的医疗选择。

弊- 伦理和道德标准的折损:安乐死可能会对人们传统的伦理和道德观念产生冲击,引发对生命的价值的重新思考。

- 滑坡效应: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导致将其滥用于不符合条件的人,甚至扩大适用范围,损害他人权益。

- 医生角色的变化:授权医生参与安乐死可能对其在医学伦理、职业责任和角色定位方面造成混淆。

结论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中,支持者主张尊重个体权利、减少社会成本、提供人道关怀;反对者则担心伦理、道德的折损,滑坡效应和医生角色的转变。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

安乐死在我国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感谢对方辩友和我们在这里的讨论,现在请我指出对方辩友所犯下的几点错误:第一,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因为生命神圣,所以采用人为干预的手段终结生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但我方认为,与其让生命在病痛折磨中屈辱地苟延残喘,不如尊重患者的选择,用成熟而明智的法律引导他们凛然并庄严地获得解脱。

这对患者、对生命的尊严都是相当有益的行为。

第二,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试想,一方面是法律的空白或禁止,另一方面是患者的苦苦哀求,医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深陷痛苦而良心不安,或是希望帮助患者结束痛苦,却因为程序和责任不明而束手无策,这时的他们将更加被动。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恶性犯罪的发生。

但是,合法化始终是建立在制度对安乐死的监督和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条文的缺失和否定只会让安乐死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第四,对方辩友指责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对人类生命权的干涉。

实际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的自主的选择的基础上。

患者的意愿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决定,那么就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第五,对方辩友过于相信科学的力量,认为医学的发展会将患者带离苦海。

但是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今天我咳嗽不止、鼻头发酸,状态实在不好,现代医学连这样普通的感冒都难以完全征服,更何谈将患者从不治之症的折磨中解救出来。

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诚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

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符合人权和社会需要,有益于生命的幸福。

合法化的过程包含着对行为的规范和扬弃,根据法律精神做出适当的取舍,并运用人类的集体智慧和强制力对行为加以区分和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降低社会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如此。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对病人的人道主义关怀。

在一些情况下,病人可能遭受着极端的痛苦和折磨,而且已经失去了生活的尊严和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离开人世,这是对病人的一种解脱和关怀。

正如美国作家厄尼斯特·海明威所说,“生是一种权利,死也是一种权利。

”。

其次,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一些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来说,长期的治疗和护理不仅对他们本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因此,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这些负担,让病人和家人都能够在心灵上得到一种解脱。

最后,安乐死也是一种个人自由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因此,允许安乐死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障。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例如,一些家庭可能会因为经济负担而催促病人选择安乐死,这将对病人的权利和生命构成威胁。

正如英国政治家温斯顿·丘吉尔所说,“安乐死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侮辱。

”。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生和社会造成道德困扰。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其最基本的职责是救治和护理病人,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将给医生带来道德上的困扰,也会对整个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安乐死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冲击,甚至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

这将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对医生和社会造成道德困扰,也会对整个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英国作家厄尼斯特·海明威曾说过,“生是一种权利,死也是一种权利。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正方立论框架“安乐死”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理解和尊重。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极端的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生命权即人们享受生命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

法律应当确认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

他人在非为了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病人的授权。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安乐死,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绝不能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实施安乐死。

底线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合法性问题的核心就是绝症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根据基本权利的位阶,应当优先保护病人的人性尊严。

真正的人道主义,不是指全力延长生命,而是指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

尊严生命权: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领地末期病人权利法》:任何人无义务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

具有严格程序限制的安乐死选择权。

必须是除了安乐死而别无他法能够摆脱病痛,必须强调“别无选择”。

生命对于每个人是如此的重要,我们不容许个人享有毫无限制的选择死亡的自由,否则,与其说我们是在确认、尊重人权,不如说是在藐视、践踏人权。

只有当选择死亡真正成为一个人的最佳利益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让他去行使死亡权这种神圣的、但绝非随意的、对他来说是他一生中所行使的最后的权利。

基本概念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各位好。

我方立场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或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本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第一,每个人有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力,安乐死标志着人类对死亡有了新的认知,在死亡方式上有了自主的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其中就包括对死亡的选择自由。

当那些无法医治的病人日复一日地受到身体与心灵的折磨,在不损失家人、朋友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病人遵从自己的意愿,选择有尊严体面的死亡方式并无不妥。

而尊重病人安乐死的意愿与医学伦理学应遵循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使病人从无可忍受的痛苦中解脱,从日复一日的煎熬中脱身,何尝不是对病人人道的对待吗?多少病人奄奄一息,常年卧榻,深受各种药物以及后遗症的折磨,却依然无法看到任何希望,只能看到钱流水般的花出以及家人日渐憔悴的容颜。

1992年,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生命的法律,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这恰恰就反应出病人们在无望的痛苦挣扎中,寻求解脱的迫切心理,也证明了安乐死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和可能。

第三,在一定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安乐死的实施是完全可能实现并且有先例可寻的。

1906年美国俄亥俄洲诞生了第1个安乐死法案。

荷兰、比利时是安乐死全面合法化的国家;同时瑞典、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同程度认可安乐死。

而中国1986年轰动一时的第一起安乐死案,医生蒲连生开药同意安乐死,病人家属为减轻病人痛苦再三要求安乐死,均未被判刑。

这是司法实践对安乐死的一个有力的肯定。

综上所述,安乐死作为一种给予人道主义精神的、保障病人生命自由与尊严的手段,在伦理、道义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都是可以实现也应该实现的。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安乐死辩论
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尊重个体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价值观,而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应当得到尊重和合法化。

在面对不可逆的病痛折磨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应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因此,我们应当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自愿选择的死亡方式,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涉。

在面对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人们应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必受到法律的限制。

否则,这将是对个体自主权的侵犯。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患者因绝症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而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这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也给医疗系统带来巨大的负担。

如果这些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安乐死,将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使得医疗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在当前的法
律体系下,一些患者可能会选择非法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不
仅给家人带来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
这些患者就可以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非人道的死
亡方式,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尊重个体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
死合法化不仅符合个体自主权的核心原则,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
压力,避免非人道的死亡方式。

让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对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亵渎和法律的挑战。

一场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就此展开。

正方观点:支持安乐死正方辩手首先指出,安乐死是对那些身患绝症、遭受极度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

当生命只剩下无尽的痛苦和折磨,患者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这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正方举例说,有些晚期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疼痛,每天依靠大量的药物来维持生命,生活质量极其低下。

这些患者已经失去了治愈的希望,继续延长生命只是在增加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以一种相对平和、安详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正方还强调,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管机制。

不是随意就可以决定的,而是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核,包括患者的病情、心理状态、家属的意见等,确保安乐死的决定是出于患者真实的意愿,并且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反方观点:反对安乐死反方辩手则提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持生命的存在。

他们认为,即使患者身患绝症,也不能轻易放弃治疗和生命的希望。

医学在不断进步,很多曾经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如今都有了新的治疗方法和治愈的可能。

反方指出,安乐死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

比如,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谋杀的手段。

或者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一些患者可能会因为经济压力等原因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因为真正的病情需要。

反方认为,对于那些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我们应该加强临终关怀和疼痛管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不是选择让他们结束生命。

同时,反对安乐死也是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坚守,不能轻易地打破生命的底线。

双方的激烈交锋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安乐死合法化的政策主张

安乐死合法化的政策主张

支持安乐死的政策主张伦理:一定范围内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规范道德:一定范围内人们普遍认同的一种主观意愿的行为规范安乐死从产生至今仍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争锋相对的境地,从争论的焦点看主要是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对支持安乐死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安乐死不违背伦理与人权西方的反对者认为:人的生命是神赋予的,权利也是神赋予的,人的生命和权利是建立在神与个人的关系基础上的,个人没有权利决定自己或别人的生死,否则便不符合伦理,是文明的退步。

当上述关系不存在时、其中的伦理便不存在,以下分析:生命只是一种自然现象,只属于个人和自然,权力是人与人之间共同约定的一种行为规范,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或放弃自己拥有的权力,所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并且选择死亡的方式;同样当两个人之间自愿决定解除某种权利关系,并且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彼此之间再发生违背这种准则的行为的时候就不存在侵权的关系;相信生命源自于神的决定本身是一种落后的文明。

国内反对者认为:生命由自然律决定,强行致死有违自然法则;当出现晚辈对父辈选择执行安乐死时,是违背人伦道德的。

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并不违背自然法则;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晚辈满足长辈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尊重长辈的选择,并不违背人伦道德。

二、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反对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生不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痛苦是人们对客观事实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感受在病人认为活着是一种痛苦且当病人的状态已经无法改善,者们能看到和感受到的也只是这种无尽的痛苦与煎熬,寻求医生为其摆脱痛苦,医生在与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不侵犯第三方利益时,对病人执行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在当今社会,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有人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患者,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能让他们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而另一些人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和伦理道德。

为了深入探讨这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一场激烈的辩论赛就此展开。

正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他们指出,当一个患者身患绝症,遭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现代医学又无法提供有效的治疗手段时,继续让他们活着只是延长痛苦。

正方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包括选择有尊严地结束。

这种自主权利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例如,一位晚期癌症患者,身体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每天都在极度的痛苦中煎熬,无法正常进食、睡眠,甚至连翻身都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本人如果明确表达了希望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痛苦,那么就应该尊重他的选择。

正方还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长期照顾一个绝症患者,不仅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还会让家庭成员身心俱疲。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无法承受的重担。

而且,看着亲人在痛苦中挣扎,家人的内心也备受煎熬。

如果能够通过安乐死让患者解脱,对于家庭来说也是一种解脱。

反方则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是在病重的时刻,也可能会出现奇迹。

比如,有些被医生判定为绝症的患者,通过坚强的意志和积极的治疗,最终战胜了病魔。

如果轻易地允许安乐死,就可能会让一些本有希望康复的患者失去活下去的机会。

反方还指出,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这个法律漏洞,对他人实施非法的“安乐死”,比如为了争夺财产而谋害亲人。

此外,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如果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导致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使命感受到冲击。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还就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监管机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在当今社会,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人们对于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

近日,一场关于安乐死的激烈辩论赛在_____大学举行,正反双方展开了精彩的交锋。

正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他们提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着巨大痛苦且治愈无望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给予他们尊严和自主权的方式。

当生命只剩下无尽的痛苦和折磨,患者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方举例说,有些癌症晚期患者,身体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每天都要忍受极度的疼痛,生活质量极低。

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继续痛苦地活着,其实是一种不人道的做法。

而且,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在严格的监管和程序下进行,以防止滥用。

反方则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持生命。

即使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也不能轻易放弃生命。

因为医学在不断发展进步,今天的绝症也许在未来就能够被治愈。

反方还指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问题。

比如,可能会导致一些患者在压力之下选择安乐死,而不是真正出于自己的意愿。

或者,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杀人的工具。

正方回应道,不能因为医学未来可能的进步就忽视患者当下的痛苦。

而且,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程序,确保患者的选择是真实自愿的。

对于那些已经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安乐死的患者,如果不给予他们这个权利,反而是对他们人权的剥夺。

反方强调,人的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还属于家庭和社会。

患者的亲人往往希望能够尽一切可能延长他们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亲人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和道德压力。

此外,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是基本的价值准则,如果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逐渐削弱这种价值观。

正方反驳说,亲人的意愿不能凌驾于患者自身的意愿之上。

如果患者已经明确表达了想要结束痛苦、有尊严地离开,那么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

而且,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轻视生命,恰恰相反,是在尊重患者自主权利的基础上,给予他们最后的关怀。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一种对重症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死去的方式。

我方今天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从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宪法保护与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

所谓对生命的保护,在我方看来是应该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体的生命和健康,而安乐死,则是对生命的提前结束,这不是对人的保护而是对人的毁灭。

所谓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可能延长生命并使其更有意义,而非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对生命进行减损或是终结。

去年刚离开我们的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他曾言,提前死亡是个严重错误,尽管生命看似很坏,但你总能找到事做,也会像别人一样取得成功。

有生命就有希望,于是在被预言两年内必死之后他又活了整整十八年,并且写出时间简史,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在听说预测之后,选择早早结束自己的生命。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真正解决患者问题且弊端重重。

一方面,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有希望离开这个世界,究其实质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及未来失去了活下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根属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王杰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痛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存质量,摆脱生不如死的晚期癌痛困境。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成文武主任也表示:“超过95%的癌痛患者都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三联生活周刊的调查显示:中国人均止痛药使用量排名世界倒数第三,被视为止痛最不令人满意的国家之一。

今天我们面对患者的病痛与其让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改善对于患者的治疗方式。

另一方面,安乐死对重症患者的生命权造成了实质威胁。

今天当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巨额的医疗费,时日无多的时间,是否会成为一种让子女合法摆脱这种负担的途径?即利用父母不希望影响子女生活的内疚和爱,劝说或者利用冷暴力迫使父母主动同意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

下面我再次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不符合流淌于中国人血脉中的道德观。

孔子云:“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所谓畏天命,即是对于天地自然客观规律的尊重与维护,这是我们中国人历来传承额的思想。

主动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亵渎了自然规律。

并且,中华民族自古具有自强不息的优良民族精神,人一生难免有生老病死,生病自然是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过程锻炼着人们的意志与心态。

倘若人们一面对疾病想到的就是可以逃避,会影响人们与病魔斗争的那么民族的脊梁就会受损。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而任何个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宪的。

当然,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宪法具有不可变化的东西,比如对个人生命权利的尊重。

我方认为,尽管自杀无罪,第三,安乐死在我国没有可操作性。

就连高税收高福利,医学界道德高尚,法治健全的荷兰都出现了失控的状况。

那我方结合我国国情,自然要坚决反对。

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品不足以作为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以及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医学保障;医学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让病患信服,我的法治状况也不容乐观,即使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体系,我方也有理由担心大量“被安乐死”以及人性崩塌局面的出现。

最后我想说,在疾病面前,没有人想要选择死亡。

是现实的残酷下的无可奈何。

其实这个社会更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予更多的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因此,提高医疗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和人文关怀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尽管肉体被病痛纠缠,但思维可以突破肉体的局限。

想一想那一些巨人吧,史铁生,张海迪,霍金,他们在病魔面前,没有选择懦弱的死亡,而是勇敢地在荒芜之中走出了繁华的风景。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坚信,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通过注射氰化物、凝血剂或口服安眠药等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

值得明确的是,所谓的无痛苦应是精神和肉体都不存在痛苦;病人、亲友、医生均感到安乐。

合法化是使某事物符合法律规范,体现了官方对某一事物的肯定和积极的态度。

我们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伦理道德。

此外,今天双方的讨论应以生命为共同前提。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理由有三:首先,安乐死自身存在极大缺陷。

一、诊断的确切性。

病人所患疾病在医学不断发展的今天是否真是不治之症?医生能力参差不齐是否会导致误诊?二、病人要求安乐死的真诚性。

哈佛大学医学院研究表明,抑郁、绝望、焦躁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由一时冲动造成的安乐死后果不堪设想,而因为家庭减负而提出安乐死则更为可悲。

三、病人自身痛苦程度无法判定。

四、环境及护理条件对病人的影响。

以上种种不确定性都向安乐死合法化提出了质疑。

其次,安乐死缺乏社会现实基础。

以我国为例,根据刑法理论,安乐死从认定手段上来讲属于犯罪行为,“帮助自杀”,涉嫌故意杀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安乐死的合法化为保障死亡权利而剥夺了生存权利。

根据传统伦理观念,“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安乐死则与伦理相悖。

更现实的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社会福利制度有失公平,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缺陷,安乐死的合法化缺乏足够的客观条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安乐死的合法化缩小了人的价值,是对生命的极大不尊重,也是社会病态的表现。

患者的逃避痛苦取代了顽强抗争病魔的不屈,生命的奇迹将逐渐被人淡忘!更可悲的是,当病人因无法承担医疗费而“被安乐死”的时候,我们在做的不是尽力研究医学技术,不是加大医疗资源投入、而是任患者死亡,这样病态冷漠的社会是我们想要的吗?!因为生命价值高于一切,所以哪怕有一丝希望,我们也要付出百倍努力。

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理由

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理由

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的理由主要来自叶冠志同学赞成安乐死的大前提是,每一个过敏都有着良好的医疗保障,具有完善的缓和医疗措施,并且对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

即在尊重中国现实的前提下提倡安乐死。

1.生存权利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为让病人减少痛苦,早日脱离苦海,而且死亡也迫在眉睫,当病人有强烈意愿以死亡来解决痛苦时,应可以允许医师刻意以死亡来终止病人的生命,可避免生活质量更恶劣和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2.对家庭有利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

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亲眼目睹病者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亲人自己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并不比病者轻。

比病者更为痛苦的是,还要忍受病者的伤害。

因为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病者常常会伤害到家人。

可忍受总是有限度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

家人忍受的时间长了,脾气性格也会变得暴躁,最终发泄出来,以暴对暴,恶性循环。

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绝大多数家庭都会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最后债台高筑而陷入苦难的深渊,可到头来,又往往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丧失亲人和负债累累的双重痛苦。

3.以下约翰·密尔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法律理由)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自己享有自由的过程中侵犯到了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他人才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

结合安乐死这一问题来看,当我们处置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没有伤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为了减少自己所受的无谓痛苦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什么过错。

现代社会的人们认为,衡量生命的好坏不再在于生命数量的多少,而在于生命质量高低。

我们不应该只追求于生的舒服,而且还要死的安乐。

(理由1)培根早在《新大西洋》中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悲伤。

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疾病时。

像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他们认为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一些患有绝症或者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他们需要长期的护理和治疗,这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患者本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这些负担,让患者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尊严的离开。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的安乐死出现。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一些绝症患者为了减轻痛苦,会选择非法的方式进行安乐死,这既给医生带来法律风险,也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如果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患者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纠纷。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利用安乐死来获取遗产,或者医生滥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并非绝对必要的情况。

这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削弱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人们传递一种错误的信息,即在面对困难和痛苦时可以选择放弃生命,这会影响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一些患者可能会感到被社会和家庭所抛弃,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他们可能会感到自己成为了负担,从而选择安乐死来减轻这种压力,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病患者的痛苦和负担,但是其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包括滥用风险、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和患者的心理压力等。

因此,我们不应该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言,“生命的尊严在于生而不在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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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摘要】: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

尽管民间做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

安乐死的合法性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其争议的关键在于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是否相违背从而缺乏合法性。

事实上,考察我国在各个方面及其规范文件中对生命权的保障并不难看出,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词】:处分权;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人格尊严;人道主义在八届全国人大3次、4次会议上,都有代表递交有关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议案。

上海市代表团在八届人大4次会议上还提出了一份呼吁全国人大允许上海市实施地方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在九届人大多次大会上一直有代表向大会提交的有关”安乐死”的议案、建议,本次大会的部分人大代表再次向大会提出建议: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

”①安乐死争议的关键在于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是否相违背从而缺乏合法性,事实上考察我国在各个方面及其规范文件中对生命权的保障并不难看出,答案是否定的。

从我国签定的国际文件、本国的宪法、民法乃至刑法中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及其相关立法理论可以论证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并不相违背。

一、我国签署的重要国际文件中有对生命权的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生命权均有明确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产生的思想根源是世界人民对二战的反思。

在二战中,人类遭遇空前的浩劫,杀戮充斥着世界的各个角落,生命毫无保障可言。

被战争洗劫之后的人们,开始认识到,对于自己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利,仍然有必要以明确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障,以免再次遭受迫害。

用大西洋宪章的话来说,就是:”确保在所有一切土地上的所有一切人,都可以在不受恐惧,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度过一生。

”此处中对生命权的保障的意义在于《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所说”是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污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以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即,对战争中种族屠戮以及对人类蔑视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残酷行为的反省。

生命作为一种权利与生俱来,应当得到最高的尊重,不得被他人随意剥夺。

而安乐死和二战的大屠杀和血腥洗劫并不属于同一性质,虽然同为使人的生命终结,但大屠杀是对生命的蔑视,严重违背了人们的道德伦理,反映的是”种族主义”。

而安乐死并不是随意地任意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将”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以此看来,安乐死与国际文件中对人类生命权的保障并不相违背。

二、从我国宪法规范及其理论阐述来看,安乐死并不具有违宪性。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非常广泛的,不仅有生命、安全、自由、财产权和政治权利,还有劳动权、受教育权,以及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内容。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在于:在人民选择不得不需要政府的情况下,人民在授权政府权力的同时,宣告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是政府不可侵犯的,而且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有提供保护和救济的义务。

所以,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公民划出一块政府不可侵犯的领地。

如果政府出于特殊原因需要限制或者剥夺这些权利,必须给予法律的理由和正当的程序。

”②同样,生命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是政府不可侵犯的,而且是当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政府有提供保护和救济的义务。

而安乐死作为一种帮助正在遭受疾病极端痛苦折磨的病人使其安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显然不是侵害公民生命权的一种行为。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人参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从我国刑法规范中对生命权的保障及其有关犯罪理论研究而言,安乐死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以下四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刑法教材认为,”在实践中,安乐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受嘱托杀人的行为。

在目前立法上尚未承认安乐死的情况下,对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仍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实施安乐死这一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犯罪呢?我们可以从对”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去阐述和探究本质。

各国刑法界对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并非完全相同。

概括地讲,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形式的犯罪概念,其具体特点是仅从其法律属性上来定义犯罪,而不去追问犯罪的性质是什么;二是实质上的犯罪概念,即强调犯罪的反社会性实质而不去关注其法律形式上的要求;第三类可以被成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个概念,我国刑法界一般认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依据主流社会的价值判断具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特性。

对这种危害性首先应当从整体的意义上来理解,即犯罪绝不仅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个人之间的私人矛盾,而是危害到了整个社会或者说是社会共同体本身,如果这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就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再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轻微的危害,而是指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最后,只有当某人在危害社会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可能具有这种社会危害性。

那么,正承受着巨大痛苦的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出于真正的愿望,提出结束状态极为糟糕的生命的要求,是患者对生命权的一种行使方式,谈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利?更何况,依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的尊重公民人身权利的医学措施。

”一项在北京、上海、河北、广州等地的调查显示,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④据此看来,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但并非行为只要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性质就当然属于犯罪。

在崇尚法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认定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法的规定,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

否则,即便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被视为犯罪。

根据前面所述,安乐死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且法律也并未明文禁止”安乐死”。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对于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视为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⑤,确实缺乏立法依据。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法律后果就其具体表现而言则主要是刑罚。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案件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社会对安乐死行为的宽容和很大程度上的认同,将其归入”犯罪”这一概念中,究竟是否合宜?答案是否定的。

三、从民法中”权利”的角度探讨可知人具有生命权的同时应当包含处分权能。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权利就是一种法定的自由,即一个人从事无害于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自由”。

⑥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基本内容,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

人的生命权利除了生存所需的一切权能之外,权利主体是否还有”处分”权能?如果”法定的生命权利”不应当包含”处分”权能,那是为什么?迄今为止,没有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

”生存权是自然人要求国家、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尊重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生存发展的权利,而安乐死涉及到自然人是否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死亡权’,即人格尊严所要求的生存权的特殊体现。

而在现实生活中,病人面临生命死亡期限的接近,拒绝接受任何医学上的措施而回家等死,法律并不追究其亲属的法律责任,这可以理解为法律认可或至少未禁止普通公民在死期临近时,有选择死亡的方式和时间。

”⑦通常情况下,患者接受医疗是他的权利,而非义务。

因此,基于患者的人格自主权,患者享有医疗拒绝权。

在患者享有医疗拒绝权的情况下,又如何来否定安乐死的合法性?结果同样都是死,而患者拒绝医疗回家等死的过程,将会更加的痛苦,其家属亲眼目睹其慢慢死去的过程将使他们的心灵承受更大的痛苦。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现代社会的发达医学,使拖延生命成为可能,并且各种疑难疾病乃至癌症都将会出现有被治好的可能。

”医学自形成以来,一直都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延长寿命’为目的的’实行人道主义而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人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的特有权利等”。

⑧事实上,传统的医学目的认为没有疾病就是健康,不能适应当代人类对健康的渴望心情。

传统医学目的强调”生命神圣论”,忽视了对生命质量的追求,忽视了生命质量对人类和社会的重要性。

病人关心的是身体健康、福示和生命的意义,而现代医生却越来越”执著”攻克每一种疾病,而具体的,活生生的(病)人,却被抛弃或被抽象掉了。

⑨医学的目的应当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

”在1996年我国参加的’14国宣言’中,新的医学目的和原则就含有:’追求安逸死亡,尊重人的选择和尊严’,这实际就肯定了患者选择安乐死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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