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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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个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个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43个考点第一章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1.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共建共享、全民健康)2.2030年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3.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4.新的药品管理理念:(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5.健康权:(是人类人权中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利,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6.“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7.改革框架:(“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

“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8.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9.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确认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1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12.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13.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的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14.【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滋补、濒危、保健药品不纳入。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不纳入;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不纳入)15.【甲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16.【乙类】目录:(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价格略高)17.中药饮片:(医保药品目录中列出了准予支付的,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品种,采用准入法)18.通过谈判方式准入:(价格较高或对医保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19.通过常规方式纳入:(在满足有效性、安全性等前提下,价格(费用)与药品目录内现有品种相当或较低的)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21.【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2.【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3.药品的【定义】:(指人用药品,不包含兽药和农药)24.药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25.药品的【特殊性】:(专属性、两重性、质量的重要性、时限性)26.药品的【安全风险】:(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27.诊断药品包括体内使用的诊断药品和按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其他的更多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是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28.某些物质虽然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极易变质、不稳定、不便运输贮存:(体现了药物的稳定性)29.药品产业链长,有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危害消费者的风险)30.【研制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31.【生产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全面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32.【流通环节】的政策与改革措施:(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6: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1)报名条件
②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③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高频考点30: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高频考点35: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高频考点39: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30mg (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
方制 720mg, Fl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
高频考点42:药品广告的审批
项目 内容
广告的批准 文
号 有效期:2年 格式:一药/械/食健/食特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0号。

空格内为省份简称,数字前6位是有效期截止日(年份的后两位+月份+日期),
后5位是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当年的广告文号流水号 广告的注销 ②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②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③法律、 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 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 准文号
高频考点44:药品价格管理
项目。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黄金考点※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的知识点总结※黄金考点一: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完善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基本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健康领域发展更加协调,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普及,健康服务质量和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黄金考点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

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具有保障功能,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体系主体,医疗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发挥托底作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等是重要组成。

黄金考点三: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⑥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黄金考点四:药品质量特性和特殊性1.药品的质量特性: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2.药品的特殊性:专属性,两重性,质量的重要性,时限性。

黄金考点五:执业药师的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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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为大家了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只有学习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不要认为学习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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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乙类目录”的药品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

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医疗保障用药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见考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见考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见考点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见考点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常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审批。

2.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1.跨地及市运输的审批许可: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2.备案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1.申请进出口须提交的文件: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的活动。

A.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B.营业执照副本;C.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D.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E.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药事管理体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对省际区域性、跨地区的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组织排查、通报和协查,开展监督抽验,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与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

二、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1.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2.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药品应当具备临床试验批件。

研制新药或者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可以自行开展临床试验,但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取得知情同意书。

3.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4.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其处方、生产工艺、用法用量等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且具有不可控的或者难以预期的严重不良后果的,技术审评机构可以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

5. 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书面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补充或者说明,并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202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322个考点(88-153)第三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8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属于监督抽检)8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属于评价抽检)90.药品【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样的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91.药品抽检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验】)92.药品质量公告主要针对的公告是:(抽查检验结果)93.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需要进行【指定检验】)94.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都应当通过批签发审核检查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监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95.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政策措施【到2020年底,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完成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体系建设】:(合理确定队伍规模,规范检查员编制管理,创新检查员管理机制,多渠道充实检查员队伍;【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每个层级再细分为若干级别;强化检査员业务培训,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96.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97.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98.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9.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00.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01.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阶段【I期】:(观察人体的耐受程度和药动学)102.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Ⅱ期】:(【初步观察】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3.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Ⅲ期】:(【进一步验证】治疗作用和安全性)104.上市后药品临床再评价阶段【Ⅳ期】:(考察药品【广泛使用】时的疗效与不良反应)105.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备案管理】以及临床实验申请【默示许可制度】:(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习题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习题

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习题知识点:冷链设施设备的要求《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1.〔多项选择题〕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才能自行配送疫苗的是A.疫苗批发企业B.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疫苗零售企业【答案】BC【答案解析】其一,疫苗不能经营,故AD错误;其二,《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

2.〔单项选择题〕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保证疫苗质量的机构不包括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B.接种单位C.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D.国家药品监视管理局【答案】D【答案解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答应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保证疫苗质量。

3.〔多项选择题〕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的制定机构有A.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B.国务院卫生安康主管部门C.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D.省级卫生安康主管部门【答案】AB【答案解析】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知识点:血液制品消费管理新建、该建或扩建血液制品消费单位:国务院药监部门立项审查,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血液制品批准文号申请:①国内已经消费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②国内尚未消费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制止行为:①严禁血液制品消费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别人共用《药品消费答应证》和产品批准文号;②不得向无《单采血浆答应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搜集原料血浆;③血液制品消费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给原料血浆。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点:
1. 药事管理基础知识:了解药事管理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掌握药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方式,了解药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岗位和职责。

2. 药事管理法规:熟悉相关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了解药品管理、处方药管理、非处方药管理、药品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3. 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了解各类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的要求,如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库存管理制度、药品计划管理制度等,掌握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操作。

4. 药品供应与采购管理:了解药品的采购方式和要求,包括招标采购、集中采购、药械联动采购等,掌握药品采购合同的要素和内容,了解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5. 处方药管理:了解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处方药品的处方和发药流程,处方文件的管理、审核和归档,处方药品的储存和销售,掌握处方药的识别、辨别和分类要求。

6. 非处方药管理:了解非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非处方药的分类和销售方式,了解非处方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掌握非处方药的储存和销售。

7.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安全监测: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报告和处理等要求,了解药品安全监测的目的和方法,掌握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监测的操作流程。

8. 药品合理使用:了解药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原则,了解药师在药品合理使用中的角色和职责,掌握合理用药指导的方法和技巧。

以上是《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的主要考点和重点内容,考生需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上知识点,通过掌握基本的药事管理知识和法规要求,提高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药事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以下是对该科目的考点和重点内容的总结。

一、药事管理1. 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药事管理是指对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的过程,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科学、规范等。

2. 药品生产管理:包括药品质量管理、药品GMP认证、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合理设计等内容。

3. 药品流通管理: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药品库存管理等内容。

4. 药品使用管理:包括药品处方和配方管理、药品使用者教育和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等内容。

5. 药品信息管理:包括药品信息系统建设、药品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等内容。

二、药事法规1. 中国药典:药用物质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使用规范等内容。

2. 药品管理法:药品的分类、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等内容。

3.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的程序、要求和审查要点等内容。

4. 疫苗管理法: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等内容。

5. 药品广告管理:药品广告的宣传方式、内容规定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6.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的要求和程序等内容。

7. 药师管理:药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继续教育要求等内容。

8. 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内容。

三、重点内容1. 药品质量管理:了解药品质量的一般概念和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掌握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药品流通管理:了解药品流通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点,掌握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3. 药品处方管理:了解药品处方的合理性要求和规范,掌握处方的审核和核查要点。

4. 药品企业管理:了解药品企业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掌握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规范要求。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报: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和分类,掌握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上报程序。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考试背景介绍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一部分,主要考察考生对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必备的重要基础知识,涵盖了药事管理的过程、规范,以及相关的法规、法律条款等内容。

二、考试内容概述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考生需要了解药事管理的定义、目标,以及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

2.药事管理的组织和机构:考生需要熟悉药事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如药事管理部门、药事管理委员会等。

3.药事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考生需要知道药事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如药品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质量管理等。

4.药事管理的过程和流程:考生需要了解药事管理的整个流程和相关的流程要求,如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配送流程、药品销售流程等。

5.药事管理的法规和法律条款:考生需要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法律条款,如《药店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了解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三、重点考点总结根据以上内容概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重点考点,供考生备考时重点关注和复习。

1. 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药事管理的定义和目标是什么?•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2. 药事管理的组织和机构•药事管理的组织形式有哪些?•药事管理的机构设置有哪些,如药事管理部门、药事管理委员会等?3. 药事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药事管理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药事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如药品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质量管理等?4. 药事管理的过程和流程•药事管理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药事管理的各个流程有哪些要求,如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配送流程、药品销售流程等?5. 药事管理的法规和法律条款•《药店管理条例》中有哪些重要内容?•《药品管理法》中有哪些重要条款,涉及哪些方面的规定?四、备考建议为了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生可以采用以下备考建议:1.基础知识复习:先从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开始,逐个准确掌握,再结合相关的组织和机构,了解其职责和工作内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3、GSP规定: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

4、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注意没有:有效期)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标签或说明书(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管理法,P56, 54条)(2)GSP 实施细则(P177,29 条):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导语: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等。

(1999年11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安[1999]399号发布)为规范非处方药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l2个月后,其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

四、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五、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

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

(精)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精)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一)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2-3分)1.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1)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如下: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病例数为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病例数应不少于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

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根据不同的病种和剂型要求,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

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

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病例数不少于2000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一般为18~24例。

一般仿制药的研制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证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确保试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药物临床试验包括新药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上市后的Ⅳ期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药品注册管理(1)药品注册和药品注册申请的界定*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一、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我国药品的分类管理、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药品准入管理、终止审批制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流通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事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执业药师的注册与执业管理要求,包括执业药师的注册条件、执业管理监督、处罚与违规处理等内容。

二、药品质量管理1. 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纯度、含量、稳定性等指标,执业药师需要了解不同药品的质量标准并能正确判断是否合格。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概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包括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执业药师需要熟悉并能评估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药品流通管理1. 药品流通环节及相关管理要求药品流通环节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配送等环节,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品流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药品的流通许可证、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要求。

2. 药品流通监管机构及职责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品流通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同时了解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四、医院药事管理1. 药房管理及相关规定执业药师需要了解医院药房管理的要求,包括药品库存管理、药品配送流程、药品资料管理等,以确保医院药房的正常运作。

2.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执业药师需要掌握药品采购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药品采购的流程、合同管理、采购评审等,同时了解药品供应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

五、药学伦理与行业规范1. 药学伦理概述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禁止虚假宣传等。

2.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执业药师需要了解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包括执业药师的职责与义务、患者药物治疗监护、执业药师责任追究等。

六、药事管理与信息化建设1. 药品信息化管理概述执业药师需要了解药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处方管理、药品追溯等。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分)(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4-5分)(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分)1.(1)基本原则*①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②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④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

(2)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 到2020 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2.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

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2)医疗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3)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4)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3.完善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体制机制:①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 ;②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③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④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⑤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⑦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⑧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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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局《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单放行】
(1)审批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不须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是: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并收取检验费。

允许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6)进口、出口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注意:进口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药品评价与再评价的`组织及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批专)或者人员(零专);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同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审批主体及许可证(2007/2005)△
(1)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局工商局】
(2)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县以上】
3.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GSP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GSP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GSP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4.药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药品的购进、销售和保
管)(2009/2008/2007)☆△
(1)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2)购销记录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的其他内容。

(3)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调配处方经过核对,处方①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②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签名,方可调配。

(5)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6)药品检查制度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5.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城乡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条件是: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
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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