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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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三)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满65周岁。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民事、商事案件办案
经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二)离职审判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曾长期从事民事、商事案件审判或研究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员或副庭长及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
4、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不满2年,或者超过2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三)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高级职称;
2、从事民事、商事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具备办案经验。
(四)银行、证券、保险等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担任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担任所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3、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经济贸易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
(五)法律事务工作者: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但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有关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满8年;
3、担任副处级以上有关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领导职务,曾多次办理仲裁、诉讼案件,经验丰富。
三、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除符合以上一、二项的标准外,还应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并且有相应时间、精力承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