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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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双十协议的内容

双十协议的内容

双十协议的内容摘要: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正文:双十协议是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在2002 年达成的一项政治、经济合作协议。

该协议对于提升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促进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1.双十协议的背景与意义双十协议得名于签订日期,即2002 年10 月10 日。

当时,我国与东盟国家正面临着一系列共同挑战,如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非传统安全等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决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

双十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双十协议的主要内容双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治合作:双方同意加强政治对话,定期举行领导人会议,以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

(2)经济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经济往来,扩大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3)安全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维护海上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4)社会文化合作:双方同意加强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人民之间的友谊与理解。

3.双十协议对我国发展的影响双十协议的签署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1)推动了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投资机会,促进了经济发展。

(2)通过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我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能力得到了提升,为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3)双十协议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搭建了平台,有利于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重大国家战略,旨在推动沿线各国的互联互通与经济合作。

而东南亚作为地理位置重要的区域之一,也成为了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伙伴。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的背景、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合作背景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东南亚国家积极响应,纷纷参与其中。

东南亚作为亚洲最重要的次区域组织之一,包括东盟十国和东盟对话伙伴国,其地缘政治和经济地位备受关注。

东南亚国家既处于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也连接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这使得东南亚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备了重要的地缘优势。

此外,东南亚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与中国优势互补。

中国具备丰富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技术经验,可以为东南亚国家提供合作机遇和发展支持。

二、合作现状1. 互联互通合作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促进互联互通的目标,东南亚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地区,得到了积极推动。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

例如,中国与泰国合作修建的中泰铁路,将有效缩短货物运输时间,促进贸易往来。

这种互联互通的合作将加强东南亚各国之间的联系,增强区域内的经济流动性。

2. 经贸合作东南亚地区作为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与中国在贸易领域有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是东南亚国家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且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

一带一路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双方的经贸合作。

东南亚各国的优势产业,如农产品、制造业、旅游业等都可以通过一带一路与中国互补发展,实现更大的合作潜力。

3. 金融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为金融合作提供了平台。

东南亚国家积极参与AIIB,并享受了来自AIIB的资金支持。

这将帮助东南亚国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三、合作前景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的前景令人乐观。

未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合作发展:1. 加强政策对接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应加强政策沟通,推动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的协调一致。

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进程

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进程

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进程东南亚地区一直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也一直是该地区国家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角度探讨东南亚经济合作与地区一体化的进程,并分析其对东南亚地区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

一、经济合作东南亚地区作为一个经济体量庞大且潜力巨大的地区,吸引了众多国家的关注与投资。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主要经济合作组织,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

通过制定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减少贸易壁垒,东南亚国家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显著增加,促进了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

此外,东盟还与其他国际机构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东盟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ACFTA)以及东盟与日本的经济伙伴关系协议(AJCEP)。

这些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东南亚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吸引了更多外商投资。

二、政治一体化除了经济合作,东南亚地区还在政治上寻求一体化的进程。

东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治合作机制,旨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合作和对话。

例如,东盟地区论坛是一个政治对话和合作的平台,旨在增强地区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共同安全。

通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成员国能够就地区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另外,东盟还与其他地区组织和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如与欧洲联盟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合作协议。

这些合作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东南亚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政治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地区的一体化进程。

三、文化交流与教育合作除了经济和政治合作,东南亚地区还注重文化交流与教育合作。

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可以加深相互了解,促进友谊与合作。

东盟为此设立了东盟文化部长会议和东盟教育部长会议,为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教育合作提供了平台。

教育合作也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东盟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位互认,鼓励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访交流。

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

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

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东南亚联盟的作用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全球治理东南亚联盟(ASEAN)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自1967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促进地区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旨在通过区域合作来提升成员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

然而,东南亚联盟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东南亚联盟在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方面的作用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东南亚联盟的作用1. 经济合作东南亚联盟致力于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和推动经济一体化,东盟成员国促进了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东盟还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技术和人才交流,促进了经济合作的深化。

2. 安全合作东南亚联盟在维护地区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发起对话和合作机制,东盟成员国在涉及地区安全的问题上进行协商和合作。

东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合作框架,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共同防务安全合作等,以提高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水平。

3. 社会文化合作东南亚联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社会文化合作。

东盟成员国通过文化交流、旅游合作和教育交流等方式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

东盟还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合作机制,帮助保护和传承地区的文化遗产。

二、东南亚联盟面临的挑战1. 多样性和分歧东南亚联盟的成员国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多样性和分歧。

这些多样性和分歧可能影响东盟成员国在决策和合作上的一致性,给区域合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 治理能力东南亚联盟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需要具备有效的治理能力。

然而,东盟在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部分成员国的治理体系可能存在不足,这可能影响到东盟在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3. 外部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东南亚地区存在外部大国的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这对东盟的区域合作和全球治理构成了挑战。

外部干扰和地缘政治竞争可能干扰到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一致性,给东盟在地区和全球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带来一定的限制。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横贯亚欧大陆的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成为了世界上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国际合作框架。

作为该倡议的核心区域,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挑战与前景。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东南亚国家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投资潜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的双边贸易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拓宽了彼此的合作领域。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合作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为两地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还推动了金融合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注入了更多的资金。

然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地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环境差异较大,使得合作难度增加。

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借助中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然而,由于地缘政治的复杂性,一带一路倡议在部分国家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安全隐患。

此外,中国在合作中也需要关注东南亚国家的需求和利益,提高合作的互利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良性发展,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政策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双方合作的政策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国应积极倾听东南亚国家的声音,促进双边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贸易机制。

其次,加强人文交流和教育合作,增进双方民众的了解和友谊。

通过文化交流和教育合作,可以加深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感情纽带,为经济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作也是双方合作的重要方向。

中国应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合作,加强环保技术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

展望未来,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仍将取得更大的突破与进展。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强,具有巨大的合作潜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双方合作将在更广泛的领域拓展,包括农业、旅游、教育等。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

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逐渐成为中国对外发展合作的重要策略。

作为中国周边的重要地区,东南亚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中国的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源远流长。

早在古代,东南亚地区就是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贸易往来的重要节点。

如今,“一带一路”建设再次将东南亚放在中国外交战略的重要地位,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东盟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机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尤为紧密。

中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东盟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国。

双方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贸易方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持续扩大。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达到5870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其中,东盟成员国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成果初显,双方贸易壁垒不断降低,进一步促进了贸易往来。

此外,中国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投资合作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另一重要领域。

中国的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东南亚国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驱动力。

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东南亚地区的投资金额达到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

投资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例如,中国企业参与了泰国的高铁项目、印尼的港口建设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东南亚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基础设施建设既能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也能提升东南亚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

rcep成员国有哪些

rcep成员国有哪些

RCEP成员国有哪些简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是一个由东盟10个成员国和6个东盟自由贸易协议(FTA)伙伴组成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于2012年11月由东盟提出,并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

RCEP旨在促进协定各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一体化。

它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

RCEP的签署被认为是推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

RCEP成员国列表RCEP的成员国由东盟10个成员国和6个东盟自由贸易协议(FTA)伙伴组成,共计16个国家。

以下是RCEP成员国的列表:1.东盟成员国(10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柬埔寨–文莱2.东盟自由贸易协议(FTA)伙伴(6个):–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重要成员国简介中国中国是RCEP的重要成员国之一。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拥有庞大的市场和潜力巨大的消费人群。

中国在加入RCEP后,将进一步推动与东盟以及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中国对于RCEP的签署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并将在协定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日本日本是RCEP的核心成员之一。

作为亚洲最发达的经济体之一,日本在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投资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日本一直支持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加入RCEP也是其重要战略目标之一。

与中国等其他成员国合作,将为实现亚太地区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韩国是RCEP的重要成员国之一。

除了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拥有先进的制造业和技术创新能力外,韩国也是世界知名的贸易国家。

加入RCEP后,韩国将与其他成员国进一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提升亚太地区的经济竞争力。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RCEP的成员之一。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简介《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TAC)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

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

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

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

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式样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东盟成员国,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并提供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

本人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中第12条(谈判的机构安排)第1款规定:"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框架协议》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均已达成,并分别签署于2004年11月29日、2007年1月14日和2009年8月15日,《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机构安排条款"均规定:"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第10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联合媒体声明指出:"部长们批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FTA-JC),正式取代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委员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将包括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协议的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常设性的机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已达成协议的实施;并在《框架协议》与在其基础上磋商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联系;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达成一致的修订必须经各缔约方书面同意,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框架协议》第12条的修订《框架协议》第12条应被删除,并由新的第12条所替代,内容如下:第十二条机构条款一、各缔约方据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ACFTA-JC),作为协助中国和东盟经贸部长(以下简称AEM-MOFCOM)的常设机构,负责确保本协议及其框架下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一切其他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生效与实施。

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随着中国的崛起和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两者之间的合作不仅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历史回顾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可以追溯到古代丝绸之路时期。

古代的丝绸之路连接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促进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和文化交流。

随着时代的演变,贸易合作进一步加深和扩大。

二、当前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情况目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总额超过了6000亿美元。

中国是东南亚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相互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三、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带来的经济利益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为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首先,中国的市场需求为东南亚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出口机会,帮助他们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其次,东南亚国家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为中国提供了重要的能源、农产品和劳动力支持,帮助中国满足国内需求。

四、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不仅促进了双边经济发展,也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合作项目和经济合作区的建设为区域间的贸易流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互联互通和合作共赢。

中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帮助东南亚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向前迈进。

五、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合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尽管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思潮的抬头对贸易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差异给贸易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双方应加强政策协调,推进自由贸易谈判,构建公平、开放和包容的贸易环境。

六、展望未来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前景展望未来,中国与东南亚的贸易合作前景仍然广阔。

中东南亚自贸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书

中东南亚自贸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书

中东南亚自贸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是中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促进中东南亚各国经济互利共赢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中东南亚自贸区的形成与发展,协议书的签署背景及主要内容和意义三方面来分析的意义。

中东南亚自贸区的形成和发展中东南亚是指包括中国西南边境和印度洋南部的沿海国家,这个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

自2010年起,中国将中东南亚地区首次列入对外开放的新战略,逐渐发展了中东南亚自贸区,并积极开展自由贸易协定的磋商。

中东南亚自贸区由人口众多,市场广阔,具有潜在巨大消费和投资市场的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组成。

的签署背景和主要内容于2021年11月4日在斯里兰卡科伦坡签署。

是中国在中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旨在促进中国与中东南亚各国经济的互利共赢。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深化贸易合作,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加强金融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产业合作,推动区域互联互通。

协议书的签署意义一、促进中东南亚各国经济互利共赢。

签署是中东南亚国家以贸易为主体、以经济合作为载体建设更加紧密的区域经济合作体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中东南亚各国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

二、加强中东南亚国家与中国的经济合作。

签署协议书将为中东南亚国家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探索发展高质量共建的利润合作方式奠定基础。

三、推动建立更加稳定、公正、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

协议书的签署将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转型创新,推动区域互联互通,推动制定更加公正、稳定、透明的贸易规则。

总结的签署,是推进中东南亚经济发展、促进中东南亚各国互利共赢、推动区域合作互联互通的重要举措。

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助于促进中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与中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同时,协议的签署也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创新与转型,制定出更加公正稳定透明的贸易规则,推动形成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新国际关系。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

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一带一路与东南亚合作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东南亚地区成为了中国重要的合作伙伴。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与东南亚的合作,并分析其对双方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合作倡议,旨在改善亚欧大陆的互联互通,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合作。

东南亚地区是连接亚洲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重要枢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战略地位。

二、合作领域1.基础设施建设:一带一路为东南亚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机会。

中国的资金和技术可以帮助东南亚国家改善公路、铁路、港口和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为双方的贸易和经济合作提供便利。

2.贸易合作: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之一是推动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通过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经济一体化,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为双方创造更多的商机和经济增长。

3.人文交流: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人文交流的重要性。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教育、文化和旅游交流将得到推动,促进两地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三、合作机制1.政府层面:通过双边或多边高层会议和谈判,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可以就一带一路的具体合作项目和政策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

2.企业合作: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企业可以通过商业洽谈、合资或合作项目等方式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政府可以提供支持和鼓励,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四、多边合作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整个地区的发展和繁荣。

例如,中国与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可以加强在地区事务和安全合作方面的沟通和协调。

五、影响和挑战1.经济增长:一带一路的合作有助于提升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水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福利。

然而,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政策差异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2.地缘政治:一带一路的合作也受到地区的地缘政治和安全形势的影响。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避免冲突和摩擦。

六、结论一带一路与东南亚的合作具有巨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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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产品范围(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活动物02肉及食用杂碎03鱼04乳品05其他动物产品06活树07食用蔬菜08食用水果及坚果(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关税削减和取消(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

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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