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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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2017〕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等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以下简称“接券机构”)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根据《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接券机构的创新资源开展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接券机构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放,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放、先到先得、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五条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三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生的费用。

其中,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创新券发放总额的8%,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费用据实列支。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接劵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兑现

机构负责创新券集中兑付。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分别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和成果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或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八条市科技局应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步骤和数额等信息。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3.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条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十二条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

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包装指各类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企业认定认证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持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孵化等有偿服务时可以收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能用于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指促进成果交易在1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章接券机构

第十七条接券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科技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可以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均可

申请成为接券机构: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7.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8.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原则上拥有3名以上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9.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柳州市级以上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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