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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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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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02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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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02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04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2024/3/24
4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3
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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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

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

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权的取得、行使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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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6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7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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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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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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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三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三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 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 行为无效。
BACK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 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2:共有问题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4:抵押权问题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BACK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 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 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体系之核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类型三、善意取得制度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章重点】◆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法定分类【本章难点】善意取得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一)物权法的定义及功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第二,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与内容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同年10月1日实施。

历时13年13年酝酿8次审议11543件民意2799票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共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一)物权的概念(P35)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特点。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二)物权的种类(P35)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链】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

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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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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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一: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标志。

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有不同。

【提示】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一)动产变动公示规则---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变动公示规则---登记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真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2018年)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知识点二: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的浮动抵押】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在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物权法律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
②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 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让与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 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 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在几种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较弱。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动产登 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依法 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 封登记的除外。
(二)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②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③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法律在社会中起着调节和保护作用,而物权法律制度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旨在保障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和权益。

本文将对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概述1. 物权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相对性和继承性的特征。

它使人们对物体实现支配和支配的目的。

2.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物权人、权利性质、物权设立、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物权的设立1.合法获取物权的方式在民法典下,人们可以通过自然方式、合法占有、契约、继承、法院判决等方式来获得物权。

这些方式包含了对不同情况下的物权设立的规定和指导。

2.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对不动产的权利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等行为进行登记记录,起到保护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物权的设立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范围和权益,保障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物进行合法支配。

2.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制度化的约束和公序良俗等对物权的限制。

五、物权的保护与救济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律制度通过确立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物权的保护。

侵害物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对象的救济。

此外,还设立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以确保物权的实现和维护。

2. 物权的救济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仲裁、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物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途径和程序,以满足人们对物权受到保护的需求。

六、物权法律制度中的争议和改善1. 物权争议的特点物权争议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可能涉及物权设立、转让、保护等多个方面。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三、物权法的意义 (一)配置经济资源、界定产权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四)贯彻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政制度

财 产 静 态 安 全 物权

物权
债权
A物
货币
财产动态安全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主义
2、物权法定主义
3、公示公信原则

是否违反物权的排他性?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一物二卖:交付或登记取得所有权。 2、债务人破产:所有权人的取回权、担保物 权人的别除权。 3、例外:债权的优先效力 某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已支付大部分购房 款,但尚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公司 因积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人欲将房屋折 价归己,抵偿工程款。
(二)公信原则 1、含义 如果当事人信赖登记和交付所公示的物权 状态而进行物权的交易,即使与真实的物权 状态不相符合,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 力,法律赋予其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 效果。
2、动产公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 善意之第三人信赖动产的公示,虽然自无 权处分人买得动产,仍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三、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 2、区分意义 (1)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 (2)设定担保方式不同 (3)诉讼管辖不同

3、不动产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A、建筑物、构筑物; B、林木 (3)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
4、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认定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 2、时间在先,物权优先 3、特殊的物权优先性问题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②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①独立物权:
所有权(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②从物权:
担保物权(从属债权)、地役权(依附所有权)
三、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
3、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节物权变动
一、变动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3、质权效力
①质权人:
优先受偿权、妥善保管、处分限制、物上代位权、孳息收取权。
②出质人:
处分限制,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三、留置权
1、性质
法定担保物权,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
2、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②债权已到期。
③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3、效力
①还及于从物、孳息物和代位物。(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抵押权不及于孳息)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①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②主物独立存在;从物辅助工具
③原物独立存在;孳息物由原物派生出来,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①自物权:
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
②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①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抵押权的实现:
不动产:登记在先优于登记在后;登记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动产: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登记在先优于登记在后;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③抵押权顺位
8、最高额抵押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最长在2年内确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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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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