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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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是以沼气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一般指沼气,以下所称瓦斯均指沼气。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气体,比空气轻,易聚集在巷道顶部或上山迎头,在条件适宜时有燃烧和爆炸性,在高浓度时能使人缺氧窒息。瓦斯灾害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危害程度最大,必须严格遵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为有效防治煤矿井下瓦斯灾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瓦斯检查
1、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检验员要持证上岗,做到跟班巡回检查,不空班、漏检。
2、井下的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都要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一个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其它地点(含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
3、放炮作业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检查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瓦斯,并不少于检查1次。
4、要对每一个用风地点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和工作面的瓦斯进行检测,其数据要进行对比分析,以便确切掌握、监控井下瓦斯浓度。
5、瓦检员要认真填写每次瓦斯检测记录台帐和工作地点的瓦斯记录牌板。
6、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校、瓦斯检测仪器要定期保养和送有资质部门校验,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二、瓦斯监测
1、每个工作面必须配备1台便携式瓦斯报警器。
2、便携式瓦斯报警器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3、井下作业人员应认真观察井下作业场所的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如发现煤炮声、煤体松软和开裂、瓦斯浓度突然大幅度变化、温度变化等现象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三、瓦斯超限处理要求
1、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氧气不得低于20%,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超过1.0%或二氧化碳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长和安全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以及放炮地点机电开关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及其它工作,进行处理;待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时,才能恢复工作。
4、当岩巷掘进遇到煤层、破碎带或煤层突然变化地段时,必须准确监测和检查瓦斯,如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员和矿长,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无论任何情况下,进入停风工作面作业之前,都必须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只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规定范围以下,才能进入作业。
四、瓦斯灾害的防治办法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主扇风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杜绝随意停开风机。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离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风机必须装设并正常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杜绝微风作业。
3、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入井。井口房、抽风机房20m内禁止烟火,井下禁止生火和用灯炮、电炉取暖。
4、机电部门需要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火源,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撤迁、检修机电设备时要停电,不准带电作业。
5、采掘工作面严格放炮制度,严禁放炮器、放炮母线失爆,使用符合安全等级的爆破物品,采用正确的放炮方法,放炮使用水炮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规定,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要确认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低于1%才能放炮。禁止反向爆破,禁止使用动力线或矿灯等明电明火放炮。
6、由地面直接接入井的轨道,架空引入的管道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处集中接地。通迅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随意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设置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