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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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炼钢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章冶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电炉、LF炉
第三节AOD
第四节VOD
第五节铸锭
第六节烤包
第七节吊运渣斗与磕渣斗
第八节配料与转料
第四章方坯连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大包浇钢工
第三节中间包浇铸
第四节主控室
第五节事故切割工
第六节出坯室
第七节吊转钢坯工
第八节Cs-137放射源
第五章精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精整
第三节写钢号
第四节钢锭退火
第五节拉渣
第六节拉备品
第七节铁鼻压号
第六章材料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铁合金
第三节各种材料装卸
第四节矿石萤石上罐
第五节干燥设备
第七章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汽车驾驶
第二节汽车检修
第三节内燃机车
第八章炉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炉壁工
第三节砌炉盖、砌钢包、砌出钢槽
第四节拣水口、拆大包、烤新包
第五节金刚石切割机
第九章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检修安全规程第一节起重机操作
第二节起重机检查和维修
第三节起重机司机标准化作业
第十章机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起重司索
第二节钳工
第三节气焊工
第四节车工、刨工
第五节锻工
第六节电焊工
第七节液压
第十一章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章电气保养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勤杂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节更衣室管理
第二节浴室管理
第三节饮用水供应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炼钢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生产中的工伤事故,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第一炼钢厂的全体员工及外来实习、代培人员,必须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3条新工人、培训实习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签定师徒合同,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4条员工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带领方可上岗。
第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及修改工艺、技术、设备等,必须做到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违章、冒险、蛮干;预防事故,人人有则。
第7条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互保制度。
第8条构成重伤以上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向领导和安全部门汇报。
第9条发生人身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查清领导责任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10条对一切违反本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冒险蛮干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通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1条工作前劳保护具必须穿戴整齐,正确使用。厂区内,工作中及出入休息室,不准间断劳保护具的作用。员工进入厂房跨越红转轨道时,要“一
停、二看、三通过”。
第12条吊索具的使用管理:(吊车系统除外)各种吊索具使用人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表1执行。
第13条吊挂物品时,司机要与吊挂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挂吊人员发出信号(声音、手势、点头等)之后,吊钩慢慢升起至链绳稍拉紧时立即停止提升,确认无误后正式起吊。
第14条吊固体物品,绳链拉紧后,人员必须离开3米外方可起动吊车。
各种吊索具使用管理
第15条吊钢水包、装有液渣渣斗,人员必须离开5米以外。
第16条吊车吊运装有液体物品在运行时鸣警示铃,警示地面人员,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米。
第17条吊所有物品必须由一人指挥吊车,禁止两人指挥吊车,没有起重司索证禁止指挥吊车。
第18条所有坑下作业使用起重司索待起重链绳拉紧后,坑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全部上到坑上,确认坑下无人后方可由一人指挥吊车起吊。
第19条安装坑下台车,待落到轨道后需要调整对正轨道时,坑下允许一人,但必须有人监护,必须在坑上设专人指挥吊车。
第20条车辆装卸使用起重司索作业待起重绳链拉紧后,车箱内不准有人,由专人指挥吊车起吊。
第21条坑下吊物,吊车视线不清时,无法确认有人时不准起吊,发出讯问信号由指挥者确认坑下无人后再向吊车发出起吊信号。
第22条物品放置首先选择平整坚实的落点,在无碍安全通道,确保不倒不滑不外溢情况下平稳落地。
第23条吊装一、二次料,料斗提升1米左右选择无碍通道处,就地待用。吊钩头空载上升时或吊车检修时车下严禁站人。吊车检修时,地面要设警戒标志。
第24条吊物运行中,司机要随时观察地面人员和邻车动态,运行周围有人或前方有车必须提前鸣铃警示;吊运钢水或易散落物品,运行周围5米内不准有人;其他吊物运行3米内不准有人。吊运物品高度(除遇障碍物外)保持1~2米左右,不准从人头越过。地面人员要主动撤出吊物运行范围。
第25条吊车吊物件待用待放,不准停在安全通道上空或堵塞安全通道。
第26条吊车严禁吊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无证人员开吊车。
第27条任何吊运工作必须设专人指挥,吊车司机服从设定的专人指挥。
第28条主副跨物品的交换,一律使用拖车完成,禁止吊车拖甩。
第29条吊车大钩、小钩、一根链绳钩,一次只能直接吊挂一件物品。
第30条各种拖车的使用和维修人员,要随时对拖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不准强行带病使用。
第31条起动拖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上物品摆放牢固程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认真了望轨道和运行方向附近,确认无人、无障碍后方可起动运行。
第32条拖车运行严禁载人并密切注意运行周围环境的变化,发现意外情况立即停车。
第33条拖车运行中轨道附近人员要主动撤到安全处。
第34条钢水包吊运或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包架、包脚、包底等,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