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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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

2016年民法卷四必背知识点一、卷四考查概况民法在卷四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考查的重点集中在物权法和合同法,并适当结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综合考查。

其中,物权法以物权变动为核心,合同法以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为核心。

在命题的方式上,把相关的知识点编织在一道案例分析题中。

案例基本是考点的叠加,主要围绕合同、物权进行,向外辐射相关考点。

二、卷四必背考点考点名称:民事行为的效力知识精讲:1.无效的民事行为(1)类型: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行为内容不合法、不确定或不可能而无效。

(2)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类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双方或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无效的)、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2)法律效果:权利人的追认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2)法律效果:撤销权、变更权、1年的除斥期间命题点拨:此知识点重在分析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般会结合不当得利、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综合考查。

考点名称: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知识精讲:1.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2.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前,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3.具有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为表见代理——视为有效代理。

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本人受损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命题点拨:重点考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对表见代理中表见事由的判断。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

考点名称:一物多卖知识精讲:1.“一物多卖”情形,当事人请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处理(1)普通动产:先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的;(2)特殊动产:先受领交付——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合同成立在先的;2.多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条3.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一方的救济——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主张其他买受人的合同无效,也不能向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精粹:民法的效力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精粹: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
⼜称民法的适⽤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之间的关系应适⽤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
我国民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件适⽤于全国,但仅为某⼀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性的规范性⽂件,仅适⽤于该地区,⽽不能适⽤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国两制”。

⾹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的效⼒(我国民法对⼈的效⼒同时采取“属⼈主义”与“属地主义”)。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

重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汇总考点一:意思表示的类型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的缺点。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a、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

b、登记则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手段。

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

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

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A.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

例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知其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B.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基层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民法知识:第九章所有权

基层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民法知识:第九章所有权

1.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

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2.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

二者的区别是:1)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

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4)返还原物情形不同。

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法硕《考试分析》2016年民法部分终极整理背诵手册

民法学(总论,物权,债权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民法一词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在罗马帝国,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于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当然,民法在整体上并非都是商品经济的反映,在人身权方面,主要反映的是精神利益。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分类】: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民法的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3.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

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法律特征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归纳笔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2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1.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相同;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

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添附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添附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添附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添附。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 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 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 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

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 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 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 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 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 并赔偿损失。

B.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 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 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或归一方所有, 或归当事人共有。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 应当比
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 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 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 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 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 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一、添附考点精讲: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

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行为。

附和一般是动产和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

前者如将他人的油漆刷到自己的凳子上,后者如将他人的横梁安装在自家的房屋上。

生活中也存在不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例如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在兴建一间小平台等等。

但是由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还可能牵涉宅基地等问题,司法考试中不太可能考到。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混合只能发生在动产之间。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材料主义和加工主义两种立法例。

我国是采取材料主义,即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材料(即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添附的法律效果,一般都是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该规定一般是对恶意添附行为适用。

真题示范: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

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

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

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对于乙对房屋的维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2003年卷三第82题)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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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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