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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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问题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的营利性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棋牌室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棋牌室的设立审批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棋牌室的设立审批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文广影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设立棋牌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的文体娱乐、商业用房。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六)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七)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八)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棋牌室设立包房的,除应当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二)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三)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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