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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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林地的划定、使用、变更、补偿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破坏林地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必要时需修复受损的林地并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林木资源保护
第五条
林木资源的采伐、种植、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乱采滥伐。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禁止私自砍伐、捕捉、销售等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对于经营的合法林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林地使用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病虫害等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林业管理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依法惩处。

这是以文本格式输出的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档。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林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规定,林地指用于长期种植、培育和管理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林地。

其中,天然林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并可维持的生态系统中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工干预种植、培育和管理的森林。

三、林地使用与管理1. 林地的划定和登记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进行划定和登记,确保林地的界线清晰。

2. 林地的权属管理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转让林地。

3. 林地的使用权管理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经营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合法获取。

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4. 林地的管理要求林地的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科学的林业经营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木的生长质量和经济效益。

四、林地的保护与治理1. 林地的保护为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禁止非法破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捕猎、捕捉野生动物。

对于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2. 林地的治理针对林地上的荒山荒坡、滩涂湿地等问题,云南省将加大林地治理的力度。

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3. 林地防火管理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林地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林地的防火监管和巡查,提升林地防火能力,确保林地的安全。

五、林地的监督与评估1. 林地监督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林地监督体系,加强对林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林地评估定期对林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林地的面积、优势树种、生态功能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林地管理措施,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和保护水平。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地管理规定

市林地管理规定

市林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分别由水利、市政园林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纳入城区山地保护范围的风景林地等。

履行职责,各级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规定。

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规定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

更换林权证。

交回林权证。

因林地被依法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灭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

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十条依法保护林地。

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2019-08-02第⼀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林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病⾍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必须⼗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侵占和滥⽤林地的违法⾏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职责协助林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作。

第⼆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使⽤。

第⼋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权。

具体登记发证⼯作由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受理申请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进⾏审查。

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条林业⾏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30⽇。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核实。

林业政策与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和限制

林业政策与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和限制

林业政策与法规了解相关规定和限制林业政策与法规是指针对林业管理和保护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和限制。

了解相关的规定和限制对于从事林业行业的人士来说非常重要,它们旨在规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促进生态平衡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林业政策与法规,并探讨其对林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一、林地保护政策林地保护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林地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林地分类与管理我国的林地根据用途和功能的不同,分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和其他林地等。

不同类型的林地享有不同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国有林地主要由国家统一管理和保护,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管理。

1.2 林地调查和监测为了掌握林地资源的情况和变化趋势,林业部门会进行定期的林地调查和监测工作。

这些数据和信息对于指导林业规划、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3 林地确权和登记为了保障林地的合法权益,林地确权和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林地确权是指对林地的权属和权益进行确认,林地登记则是将林地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

二、林木资源管理政策林木资源管理政策是指对林木的种植、培育、抚育和采伐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政策措施。

2.1 造林政策我国的造林政策主要包括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建设和利用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于森林经营、经济林的扶持政策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支持,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增加和保护。

2.2 抚育和保护政策为了促进生长和发展,林木需要进行抚育和保护。

抚育和保护政策包括对林木的病虫害防治、灌溉和施肥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2.3 采伐和利用政策林木的采伐和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采伐和利用政策旨在规范和控制林木的采伐规模、采伐方法和采伐季节,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生态保护政策生态保护政策旨在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林地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林地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林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是森林资源的载体,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保护、林地征占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林地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林地所有权1. 林地所有权主体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 国家所有:国有林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天然林地、人工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国家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地和国家投资兴建的防护林基地等。

- 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林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

- 个人所有:个人所有林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农民等依法取得的林地。

2. 林地所有权取得- 国家所有:通过征收、征用、划拨、出让、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取得。

- 集体所有: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转让、互换、互换等方式取得。

- 个人所有: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转让、互换、互换等方式取得。

二、林地使用权1. 林地使用权主体林地使用权主体包括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权人、林地承包经营者和林地流转经营者。

2. 林地使用权取得- 林地所有者: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转让、互换、互换等方式取得。

- 林地使用权人:通过依法承包、租赁、抵押、转让等方式取得。

- 林地承包经营者:通过依法承包取得。

- 林地流转经营者:通过依法流转取得。

三、林地保护1. 林地保护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在林地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 综合治理原则:对林地保护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

- 科学规划原则:对林地保护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 林地保护措施- 加强林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掌握林地资源现状。

- 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划定林地保护范围。

-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禁止非法占用林地。

- 加强林地生态修复,提高林地质量。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林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林地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第四条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生态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三章:林地规划管理
制定云南省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方向。

第六条
严格执行林地利用规划,严禁私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四章:林地保护与恢复
第七条
加强对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防止林地生态系统破坏。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制度,确保林地安全。

第五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林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林地合法性的审查。

第十条
强化对林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林地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林地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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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X
日期:年月日
```。

林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林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林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三)可持续发展;(四)依法管理。

###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三条林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三)林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利用#### 第五条林地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林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二)林地应当依法进行开发利用;(三)林地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四)林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六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林地资源状况。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林业活动,包括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林业经营和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林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业资源的保护第一节森林资源的保护第四条国家对公益林、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森林实行保护,禁止进行乱砍乱伐和非法盗伐行为。

对于森林覆盖率较低的地区,应进行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提高森林面积和质量。

第二节木材资源的保护第五条木材资源的采伐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采伐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禁止非法采伐、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

对于非法运输和销售木材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六条木材进出口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林业的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一节林地的保护与恢复第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推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第八条禁止违法用地、扩大建设范围破坏林地的行为,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并恢复林地原貌。

第二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第九条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对于非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十条加强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提高栖息地的生态质量,保护物种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第四章林业经营和管理第一节林业经营第十一条林业经营应遵守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的原则,保障经营者的权益。

对于林业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节林业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林业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林业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林地使用管理制度

林地使用管理制度

林地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林地分类及管理范围1. 森林保护林地: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划定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林地。

2. 森林经营林地:经过合法规划,在进行经营利用的林地。

3. 国有林地: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林地。

4. 集体所有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其管理的林地。

5. 私人林地:由个人或者法人所有并由其自行管理的林地。

本制度适用于以上所有类型的林地。

三、林地开发和利用1. 林地的开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和森林保护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

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林地利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3. 开发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并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林地保护1. 对森林保护林地,严禁非法砍伐、滥伐和野生动物的猎捕。

2. 禁止在森林保护林地进行无证采矿、采石、采沙等活动。

3. 禁止在林地上焚烧废弃物和进行其他对林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

4. 对于以前有违法行为的林地,应当进行修复和整治。

五、林地管理1. 林木管理:对经过合法登记、规划的林地进行合理的林木管理,包括定期修剪、更新和灭虫等工作。

2. 防火管理:制定防火计划,加强宣传防火知识,建立防火队伍,确保春季和秋季的林地火灾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扑灭。

3. 保洁管理:加强林地的保洁工作,禁止乱扔垃圾和破坏林地环境。

4. 水土保护:在林地工程施工中,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工程施工导致的泥石流、土壤侵蚀等问题。

六、金钱管理1. 合理收费:对于需要利用的林地,应当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且公布在林地使用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公告栏上。

2. 资金使用:林地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对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林权管理制度

林权管理制度

林权管理制度一、国家层面的林权管理制度1. 林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自然林属于国有林,不得擅自征用或私自占有。

同时,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地,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明确了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外,还规定了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鼓励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规定,国家在法律上为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界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制约,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林权的划分和流转《林权法》规定,对于国有林和集体林的林权划分和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有偿和依法登记等原则。

国有林的林权划分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林地资源状况,科学确定的。

而集体林的林权划分则由林地的集体所有者自主决定,并经过政府批准。

林地的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流转交易公开透明、充分自愿、依法登记。

这些规定有效地规范了林权划分和流转的行为,保障了林地资源的流转交易合法合规。

3. 林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包括编制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控制;制定林地保护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保持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物种多样性;加强对自然林资源的保护,严格禁止违法采伐、砍伐和破坏自然森林的行为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保障了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地方层面的林权管理制度1. 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林地资源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编制了相应的林地资源规划,明确了林地资源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情况。

同时,对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加强对林地资源的巡查监管,严格禁止非法采伐和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

2. 林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地方政府对于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进行了规划和安排。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规定。

第二条林业法律法规的宗旨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改善人民生活条件。

第三条本法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林下资源、森林生物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林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林业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六条林地指国家确定的用于林木生长和保护的土地。

第七条林地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面积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林地划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林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划拨,不得随意侵占或非法利用。

第十条林地划拨时,应当与土地收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等政策相结合。

第三章林木管理第十一条林木是指天然林和人工林中的树木。

第十二条林木应合理利用,保护和增加林木资源。

第十三条对林木的采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第十四条保护自然林,加强自然林保护,防止乱砍滥伐。

第十五条种植和经营林木应符合林木种植管理规定,禁止非法种植。

第四章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林下资源包括竹笋、蘑菇、草药等发展利用的野生植物和动物。

第十七条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原则。

第十八条开展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原则。

第五章森林生物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森林生物资源是指森林中的生物及其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森林生物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采集、猎捕、捕捞和销售带有保护标志的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第二十二条森林生物资源保护应加强科研力量,推动森林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林下资源和森林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林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平衡、空气净化、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林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管理范围、管理规定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理范围林地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林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林地等。

国家林地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林木生长条件的土地,一般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国家林地。

公益林地是指为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风沙固定等公益目的而划定的土地。

自然保护林地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而划定的土地。

二、管理规定1. 林地的固定标志应当清晰明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2. 禁止在林地上乱砍滥伐、焚烧等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3. 禁止在林地上进行盗伐、偷砍等盗伐木材的行为。

4. 林地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利用等管理职责。

5. 林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报告、处置等制度,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2. 完善林地所有权界定和登记制度,保障林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3. 制定科学的林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4. 推广种植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的产量和质量。

5. 加强对于林地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置违法占用和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综上所述,林地管理办法是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的重要依据,只有加强林地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才能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林地资源的管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林区管理规章制度

林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林区所有林地、森林资源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林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二)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林区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林地管理第四条林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五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二)加强林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三)定期进行林地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四)按照规定进行林地调查、统计和报告。

第六条林地使用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非法占用林地;(二)破坏森林植被;(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排放污染物,造成林地污染。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二)严格森林资源采伐、利用和更新,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三)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四)开展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八条森林资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采伐限额采伐林木;(二)保护森林资源,不得非法采伐、毁坏林木;(三)加强林木抚育,提高林木质量;(四)按照规定进行森林资源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严禁以下行为:(一)非法采伐、毁坏林木;(二)擅自改变林木用途;(三)非法占用林地;(四)破坏森林植被。

第四章林业设施管理第十条林业设施包括:(一)林业工作站、森林派出所等林业管理机构;(二)森林防火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等;(三)林业科研、教育、推广设施。

第十一条林业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加强林业设施建设,提高设施水平;(二)合理利用林业设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三)定期对林业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四)加强林业设施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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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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