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口头医嘱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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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医院医院口头医嘱登记本科室:

宝清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监制

宝清县人民医院口头医嘱执行制度及流程

制度:

1、各科室在任何环境和任何地点都必须持续地履行“只有在紧急抢救情况下方可使用口头医嘱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2、口头医嘱只能由注册护士在紧急情况下接受。

3、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

4、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执行前需重复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

5、开立口头医嘱的医师必须是患者的主治医师或现场急救职称最高、年资最长的医师。

6、危重紧急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向医生完整复述以获得确认,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实施双人核查后方可执行。

7、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

8、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结果时,接听护士需对医嘱内容或检验结果进行复述,确认无误后方能记录和执行。

9、抢救结束后应请医生和护士核对已下达的口头医嘱,并及时补记,补记需注明日期和时间并签字。

10、抢救结束补记医嘱应在6小时内完成。

以上制度违反一条罚款10元,每加一条加罚5元。超时补录医嘱罚款15元,每多超一小时加罚5元。医嘱未补录罚款20元。

注:紧急情况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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