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功利主义发展的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功利主义发展的研究
关键词:功利主义; 贡献; 最大幸福原则;边沁
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一、功利思想的古代先驱:伊壁鸠鲁及其学派
边沁曾经说过,“在所有古代作家中,只有伊壁鸠鲁令人敬佩地认识到道德的真正来源”。1伊壁鸠鲁的功利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1、他认为快乐就是善,并且旗帜鲜明地将这一点坚持到底。这可以视为对享乐主义学派基本原则的继承。他说,“快乐就是有福的生活的开端与归宿”,又说,“一切善的根源都是口腹的快乐;哪怕是智慧与文化也必须推源于此”。2
2、审慎的快乐。尽管伊壁鸠鲁把快乐当做至善,但是他要的是满足和安宁的持久心情,而非暂时、激烈的单纯肉体享受。他说,“一切之中最大的善就是审慎”,3这其实是对享乐主义内核的一个改造。在实践上,这种审慎体现为两方面。其一,他追求一种平静的快乐,或者说是一种无痛苦的静止状态,没有一切欲望的状态。其二,在实践上,他主张有智慧的人应当把没有痛苦,而不是把有快乐,作为人生的目的。
3、一切社会联合形式最终都归结于个人功利的考虑。伊壁鸠鲁主义系统地贯彻了智者学派已经发挥过的,关于政治社团起源于成员们对自身利益的慎重考虑的学说。国家不是自然结构,而是人们反复思考的结果,是为了从它那里得到期望的利益而形成的。因此,法律在任何具体情形下都是来自有关共同利益的公约。法律的确认和有效性与法律的起源和内容完全一致,法律用以防止痛苦,法律用以导致快乐,而此痛苦和快乐的总和便是唯一的标准。
二、边沁功利思想的近代先驱
(一)霍布斯的功利思想
他说到,“人们所欲求的东西也称为他们所爱的东西,而厌恶的东西则称为他们所憎的东西”,“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可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4
(二)洛克的功利思想
“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西。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为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5(三)休谟的功利思想
在伦理学方面,休谟最早提出功利(utility)的概念,并对边沁把功利主义作为自己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休谟认为:“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6认为美的;休谟将这种可以实质地使我们感到快乐和满足的东西称为“效用(utility)”。7当然,我们也必须指出,休谟的功利思想尽管曾经对边沁产生巨大影响,但相对于边沁,休谟对功利的表达还有不少模糊之处,两人也有相当的不同。8
(四)哈特莱的联想原理和普雷斯特里的功利思想
虽然按照哈列维所说,英国的盖伊(Gay)是功利主义道德学说和联想主义心理学的真正创始人9,哈特莱主张尽可能用简单的术语去简化对事实的解释,并将所有联想通过邻近性(contiguity)置于唯一的联想标题之下。联想主义心理学,或观念的联想原理,对边沁建构自己的分析理论具有基础性作用。根据这个原理,边沁把复杂的现象分解为简单现象,用最简单的不可再分的术语来解释看似复杂的、难以解释的心理现象和社会现象。10
(五)爱尔维修和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
爱尔维修认为,个人之间的差异完全是由教育的差异所导致,只有在道德原因中,我们才能找到心灵不平等的真实原因。显然,边沁正是从爱尔维修那里,才学会用立法艺术来表达他的立法理论;也正是根据爱尔维修的教育理论,边沁极其功利学派也极其重视教育,包括对人民的教育以及对立法者的教育。11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开篇,一上来就开宗明义地说,他对刑法的研究将仅仅根据这个观点来进行,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2边沁正是在贝卡利亚那里,才发现了这个比爱尔维修表达得更为明确的公式。边沁把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从刑法拓展到了整个法律领域。而且,在对功利主义的运用上,边沁比贝卡利亚更加坚决和贯彻始终。
三、边沁功利主义
边沁终其一生的奋斗目标就是为了谋求人类的最大幸福,途径就是把他所认为的不证自明之真理,即功利原理运用到个人生活和社会制度的每个角落中去,在前者,就是他所谓的“私人伦理”,在后者就是他所谓的“立法艺术”。尤其是后者,在涉及公共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项制度,都要借助这基于功利原理的“立法艺术”来扫除各种虚伪、丑恶、伪装和虚构,从语言到习俗、传统,从道德到、法律、宗教,一切不合理的事物都要在这一“立法艺术”的功利理性面前接受审查和检验。如此,则最真实、最合理的人类福利就得以保证、得以实现。13
四、功利原理的内涵
边沁阐述功利原理,首先从一个基本前提出发,即人类的自然天性使其受两个主人即快乐和痛苦的主宰,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14边沁给他的功利原理所下的定义是:“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5从这个定义看,功利原理首先是一个评价标准,它被用于评价人们的行为或行动。
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所评价的对象“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这就是说,功利原理所评价的行为,既可以是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个人行为,也可以是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公权力的行为
至于功利的载体,即边沁所谓的“利益有关者”,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一般的人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关于功利的计算,这里先简单说一下。所谓个人的利益,即是他的幸福或快乐的总和。受一项行动所影响的个人,根据该项行动对其所产生的所有快乐减除该项行动给他所造成的所有痛苦而形成的总和,即可计算出该项行动对于该个人的总功利,若该总值为正,我们就说该行动对该个人是好的,若为负值,则我们就说该行动对该个人是坏的。16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在边沁看来,遵循功利原理只能使共同体中的特定范围内成员的功利最大化,要想使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的功利都无遗漏地最大化,这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许多个人的利益时常是出于冲突之中的,而所有人的功利都得以最大化的理想,在历史上、在实践中也从未出现过,故边沁后来一直把他的功利原理称为“最大幸福原理”。17亦即,这个原理可以保证,切实可行的共同体的福利最大化,是共同体中尽可能多的成员的福利最大化。18
一个人对于一项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总是可以说它是应当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说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