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相关常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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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相关常用名词解释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土相关常用名词解释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划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其中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反之,由省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制要求,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可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限制建设区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禁止建设区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

三、农村集体用地:农村集体用地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村办企业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先行复垦、耕地占补平衡和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的区别:

(一)定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也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

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是指县(市、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时,先行申报并实施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为。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把土地及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以土地整理为抓手,整合各级各部门支农资金,大力实施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的惠民项目。项目的实施为工业化、城镇化腾出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可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投入上的支持,实现城乡统筹、共同发展。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广义上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狭义上定义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它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个方面。

(二)范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只适用于农村建设用地,主要为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拆旧区既可以为农村建设用地也可为国有建设用地,主要为废弃的独立工矿、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拆旧区可以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包括农地整治和村庄整治两部分,土地性质分别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农地整治是对项目区进行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通过平整土地,调整用地结构等,确保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村庄整治是对项目区内部分住户稀少、交通偏僻的村庄进行土地复垦,并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确保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其中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城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第二类是因道路改线、建筑物废弃、村庄搬迁以及垃圾压占等遗弃荒废土地的复垦;第三类是农村砖瓦窑、水利建设取土等造成的废弃坑、塘、洼地的废弃土地的复垦;第四类是各种工业污染引起的污染土地的复垦;第五类是水灾、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灾后土地复垦。土地开发主要对荒

山、荒地、荒水、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重点解决独立选址项目土地指标。

(三)申报计划和时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计划受部、省、市分配计划限制,此项目开展没有时间限制,项目批准后三年内实施完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申报计划基本上为应报尽报,但申报时限到2014年底试点结束,此项目批准后三年内实施完毕。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不再组织实施,对原批准的项目一方面尽快实施并申请验收,另一方面将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转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来实施。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示范建设期为2010--2012年,及批复下达三年内实施结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根据上级分配下达计划,项目申报不受时间限制。

(四)申报方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同时上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分开上报。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不再组织申报。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示范建设期已过,不再组织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镇组织申报。

(五)规模核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后新增耕地规模小于建新区占用耕地规模的要同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核减建新区规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核减复垦规模只需在申请验收时提交核减报告一并核减。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核减复垦规模只需在申请验收时提交核减报告一并核减。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核减复垦规模需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核减。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项目实地验收确认的面积为准,不需要申请规模核减。

五、项目批次和编号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以县为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区面积大小、项目数量多少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来确定。对于整体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命名编号;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和项目名称依次确定批次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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