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经济热点事件之一。
其涉及的法理问题不仅令人关注,更需要深入分析和合理应对。
本文将就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1. 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指国际上用来规范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惯例。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首先要从国际贸易规则出发,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WTO是目前全球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其旨在通过统一的贸易法则和机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公平化,非歧视化。
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方面的贸易壁垒措施,如关税提高,配额限制等。
WTO还规定成员国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对他国提出贸易报复行动等。
国际贸易规则还包括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如自由贸易协定(FTA)等。
这些协定也是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2. 中美贸易战的法律依据中美贸易战的爆发导致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
在法律依据方面,各国均会以国内法律或国际贸易规则为理由来支撑其行动。
就中美贸易战而言,美国主要是以《1974年贸易法案》和《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作为法律依据,因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导致了美国对华加征关税。
而中国方面则主要是以WTO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为法律依据,认为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3. 法治理念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也是一场法治与霸权的较量。
法治理念强调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擅自采取任意行动。
而在国际关系领域,法治理念同样适用,所有国家均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不得擅自违反国际法,采取霸权行为。
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贸易战的爆发不仅会影响直接当事国,更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问题不应当仅仅从双边关系的层面来看,还需要考虑其对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经济秩序的影响。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WTO“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法律分析
二、 中国 被 诉 诉 由评 析
作 为 提交 WT 争端解 决机 构 的案件 ,各 申诉方 在资料 的搜 集上 可谓做 足 了功夫 。涉诉 规 则可 分成 三 O 类, G T 即 A T规则 、中国加入 WT 《 O议定书》 中国人世工作组报告》 与《 以及 国内贸易法与行政法规。 ( ) 国被诉 违反 WT 多项条 款 一 中 O 该案 中 , 申诉方 指 出我 国违反 了 GA T第 81a 、. , 1.条 和第 1.( ) , 1.条 的规定 。 T .( )84条 第 01 0 a条 第 11 3 依G T A T第 81a与 84条条 文 的内容看 , .( ) . 主要要 求 有关成 员方 在处 理进 出 口管 理事 务 中的收 费标 准应 “ 限于接近相关于所提供服务 的价值” ,即海关等行政部门在贸易管理活动中的收费标准不应高于所需的服 务 成本 。而依 据有 关 申诉 方 的证据 显示 , 国在相关 收 费上存在 “ 我 收费过 度和 实施过 度手续 ” 问题 , 我 国 的 如 无 法提 出 明确证据 证 明所收 费用合 乎第 8 的规 则 , 此 问题 上 我 国胜算 不 大 。 条 在 G T A T第 1 内容 , O条 强调 任何 成员制 定并 生效 的法律 、 法规 及普遍 适用 的司法判例 与行 政裁 决 , 应该 均 及 时公 布和 统一公 正 地执行 。本 案 中申诉方 提 出的 3 2项涉案 措施 中 , 一 大部分 涉及 的是 我 国行 政部 门出 有 台的规则和命令 , 虽然我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布上及时高效 , 但在具体行政部门制定的“ 通知” “ 、办法” 等 文件 的对 外公 布上 , 则可 能存 在着不 够及 时充 分 的问题 , 国应 对是 否满 足 ‘ 速予 以公 布” 行举 证 。 我 ‘ 迅 进 GA T第 1 条 内容 围绕 普遍 取消数 量 限制展 开 。 条 当 中明确规定 “ T 1 该 除关税或 其他 税费 外 , 何缔 约方 任 均不 得对任 何其 他缔 约方 境 内产 品的进 E或者 向任何 其他缔 约方 出 口或外 销 , 置或保 持禁 止或 限制 , l 设 不论 其采 取配 额进 口许可 证还 是其 他措施 ” 。而依我 国 目前 的出 口配 额许 可制 度 , 铝 土 、 炭 、 对 焦 萤石 、 化硅 和 碳 锌 等 的确 采取 了配额 等数 量 限制措施 , 观上构 成 明显 的违法性 。 客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指中美两国之间因贸易政策出现分歧、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而导致的经济冲突。
该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制造业、技术创新等,对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格局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方面,可以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评估。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的主要争议涉及以下几点: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美两国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给予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还存在一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限制、政府采购限制等,这也与WTO的规定相悖。
2. 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战中,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争议。
中方被指责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美方则采取了关税和制裁等手段来进行应对。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美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协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3. 贸易逆差问题:贸易战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
美方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导致了美国的贸易逆差,因此采取了关税等措施来减少贸易逆差。
贸易逆差并不一定等于不公平贸易,而且贸易逆差往往是由各国经济结构和竞争力差异所引起的,不应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对方。
在应对措施方面,中美两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争议和减轻贸易战对两国和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1. 多边贸易体制:中美应当共同坚守多边贸易体制,重视WTO的规则和协议,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
两国还可以加强对WTO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兴问题的挑战。
2. 对话与合作:中美两国应当通过对话和合作来解决分歧和争议。
双方可以加强经贸磋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资审批等领域的合作,以增进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
3. 促进结构性改革:中美两国应当通过推进结构性改革来减少贸易争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也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和机制,以确保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机制,并探讨其应用和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促进和监管国际贸易。
WTO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安排》(DSU)。
DSU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它包括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
在咨询阶段,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咨询请求,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在专家组阶段,当争端无法通过咨询解决时,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WTO成员国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并发表裁决报告。
当争端各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进入上诉阶段。
WTO 设有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对专家组裁决的上诉。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区域和双边协议除了WTO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解决贸易纠纷。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贸易投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等程序。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便纠正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行为。
国际仲裁和调解除了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协议外,国际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是国际贸易仲裁常用的机构。
仲裁和调解的优势在于相对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保密性,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需求灵活调整程序和程序。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摘要】本文围绕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在介绍了WTO规则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正文部分分析了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
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分析了以上内容,展望了未来。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了解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些规则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WTO规则,我国,经济发展,适用问题,影响,优势,挑战,存在问题,对策,总结分析,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出口量和进口量都在不断增长。
WTO的规则也为我国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国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对于我国如何更好地适用WTO规则,解决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在WTO规则适用问题上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的内容如下: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和监管机构,对于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WTO规则的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研究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分析WTO规则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中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指中国和美国之间因贸易摩擦持续升级而导致的互相征收关税、限制贸易和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局面。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理分析1.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为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
根据这些规定,贸易战对世界经济的繁荣不利,也违反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WTO框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任何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措施都应该与其他成员国相同。
3.贸易保护措施:根据WTO规则,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以及采取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利益而非一种歧视性的行为。
二、应对措施1.通过WTO解决纠纷:中国可以利用WTO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这需要在WTO 框架下提起诉讼并寻求专家组裁决,以使中美贸易战得到公正的解决。
2.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中国可以寻求其他国家的支持,以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联盟。
通过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可以增加在国际贸易问题上的影响力。
3.加强国内改革:中国可以采取措施加强国内改革,提高经济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应对贸易战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压力。
这样不仅能够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还能够减少对外贸易的依赖。
4.对等的反制措施:中国可以采取对等的反制措施,对美国采取类似的贸易限制措施,以对抗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
这样可以引起美国的关注,并迫使其重视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
5.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以推动形成包容性、开放性的贸易体系,减少对美国的依赖,并扩大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合作。
WTO条约解释规则初步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
That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has attained the status of a rule of customary 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As such, it forms part of the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the Appellate Body has been directed, by Article 3(2) of the DSU, to apply in seeking to clarify the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and the other ‘covered agreements’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TO Agreement"). That direction reflects a measure of recognition that the General Agreement is not to be read in clinical isolation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s this preambular language reflects the intentions of negotiators of the WTO Agreement, we believe it must add colour, texture and shading to our interpretation of the agreements annexed to the WTO Agreement, in this case, the GATT 1994. ( WT/DS58/AB/R )
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以原材料案(WT/DS394/DS395/DS398)中的例外条款解释为研究视角
解 释的诸种 方法 。 ” WT O规则从本 质上讲 是一种 具有 国际法 属性 工业 原 材料 出 口, 压低 国 内同时推高 国际市 场原材 料价格 , 进而 的法律规 则 。是一 套规 定其成 员方 政府在 制定 与实施 国际 贸易 立 法和规 章方 面的具 体权利 义务 的 国际条约群 。从 WT O 争端
一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 . 0 7 6 - 0 3
( 一) 案情 介绍
、
WT O 规则和 法律解 释方 法概述
根据 梁慧星先 生的观 点, 所谓法 律解释方 法 , 是指“ 狭 义法律
2 0 0 9 年, 美国首 先提 起诉讼 , 指 责中 国限制 铝土 、 焦炭 等 9 种 为中 国国 内生 产商在 国际竞 争 中提 供 了不公平 的便利 。 随后 , 欧 盟、 墨西哥加 入 , 共 同提 起诉讼 。WT O于 同年底 成立专 家组 , 并
以原材料案( WT / D S 3 9 4 / D S 3 9 5 / D S 3 9 8 ) 中的例外条款 解释为研 究视 角
左 婧 媛
摘 要 本文A k WT O规 则 法律解释 的基 本理论 入手 , 在 此基础 上 , 运 用 国际法 中务 约解释 的相 关理论 和学说 , 以美欧墨诉 中国原材 料 出口限制措 施案 ( 以 下简称 “ 原材料 案” ) 为分析样 本 ,结合 案件所 涉例外 备款 ( G A T T1 9 9 4第 2 0条 ( b ) 款; G A T T 1 9 9 4第 2 0 条( g ) 款) , 据此考察 WT O规则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材料案中的具体适用。最后, 得 出原材料案 中例外条款 的 法律 解释方 法带给 我们 的两点 启示 。 关键 词 WT O规 则 法律 解释 例 外务 款 原 材料 案 作者 简介 : 左婧媛 , 中国政法 大学 法律硕士 学 院。 中图分类 号: D 9 9 文献 标识码 : A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2.2 WTO规则适用范围2.3 WTO规则遵守要求第三条:货物贸易合规3.1 货物贸易规则3.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3 贸易救济措施第四条:服务贸易合规4.1 服务贸易规则4.2 电信与知识产权保护4.3 金融服务贸易合规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规则5.2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保护5.3 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规则6.2 WTO争端解决机构6.3 争端解决程序与方法第七条:贸易政策审查7.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7.2 贸易政策报告7.3 政策评估与建议第八条:贸易便利化8.1 贸易便利化规则8.2 单一窗口制度8.3 海关程序与文件要求第九条:技术性贸易壁垒9.1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9.2 合格评定程序9.3 互认与协调第十条:农业贸易规则10.1 农业贸易规则概述10.2 农业补贴与支持措施10.3 农业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环境与贸易11.1 环境与贸易规则11.2 环境贸易措施11.3 环境合规要求第十二条:劳工与贸易12.1 劳工与贸易规则12.2 劳工权益保护12.3 社会责任与合规第十三条:合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防范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本合同所指的WTO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2 WTO规则适用范围双方应按照WTO规则,在其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各项贸易规定,确保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1. 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贸易规则制定的国际组织。
WTO的宗旨是通过推动自由贸易,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和发展,以及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
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WTO依靠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来指导其工作。
2. 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WTO成员国在执行各种贸易政策和措施时,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优惠的待遇,而不得对特定的成员国采取歧视性政策。
这意味着任何一项优惠待遇必须对所有成员国平等地适用,以确保公平和平等的贸易条件。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性在于消除针对特定成员国的贸易限制和保护主义措施,推动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化。
通过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WTO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公平竞争,消除了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从而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3. 国民待遇原则除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外,WTO还奉行着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WTO成员国在执行国内贸易政策和措施时,应当给予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不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当享有同样的权益和待遇。
这样的原则旨在消除国内对外国企业的不平等对待和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在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中,企业将能够更好地根据市场需求来竞争,并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遵循国民待遇原则,WTO确保了各国企业在全球贸易中享有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从而提升了全球经济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4. 优惠撤销原则WTO还规定了优惠撤销原则。
根据该原则,WTO成员国在给予其他成员国特殊贸易待遇时,应当与其他成员国进行协商。
如果某个成员国取消了对某个国家的贸易优惠待遇,那么在遵循一定的通知程序后,该国家可以要求其他得到同样待遇的成员国也取消对其的优惠待遇。
优惠撤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成员国之间出现不公平贸易做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致程序与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听起来就像是一场国际象棋比赛,各个国家都在这里争夺胜利。
这场比赛中,有一方是裁判,也就是WTO的成员国;另一方则是参赛者,也就是遇到贸易问题的国家。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就像是在看一场精彩的比赛,时而为参赛者加油鼓劲,时而为裁判叫好喝彩。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有四个步骤:申诉、仲裁、裁决和执行。
申诉就是参赛者向裁判提出自己的诉求,告诉裁判自己遇到了什么问题。
仲裁就是裁判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裁决就是裁判给出一个判决结果,告诉参赛者应该怎么做。
执行就是参赛者按照裁判的判决去执行,解决问题。
这个过程看起来很复杂,但实际上并不难理解。
就像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一样,首先我们要告诉别人我们的问题所在,然后别人会帮我们分析问题的原因,最后告诉我们该怎么做。
只不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这个过程是由一群专业的人士来进行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参赛者解决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特点呢?它是一个非常公正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参赛者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特权。
裁判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这就保证了争端解决的结果是公正和公平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高效的。
在这个过程中,裁判会尽快地调查和分析问题,然后给出一个判决结果。
这样一来,参赛者就可以尽快地解决问题,继续进行国际贸易。
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是非常有帮助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常灵活的。
在这个过程中,裁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这样一来,即使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也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这对于应对各种复杂的贸易问题是非常有帮助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就像是一场精彩的比赛,它帮助参赛者解决了一个个棘手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也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比如公正、公平、高效和灵活。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法理学分析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制法”)。
这个仅有16条,内容极其精炼的新法向我们充分诠释了内容越少、事情越大的道理。
一、国际制裁的概念和内容目前国家法上对于国际制裁没有标准定义。
从实践来看,国际制裁通常是指由一国或多国针对特定国家或特定国家境内的实体、组织或个人实施的非武力强制性、限制性措施1。
我们可以在近期颁布的“反制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中找到我国“反制法”所要针对外国进行制裁的主要内容。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限制性措施,干涉我国内政”,这就是外国制裁的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反制法”并不仅仅针对外国国家进行制裁,“对于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均可实施反制。
为优化制裁效果,加大威慑影响力,“反制法”二、“反制法”的法律背景和立法目的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GDP一路追赶,已经跃居到全球第二位。
美国作为传统强国,感受到了来自中国的巨大压力和威胁。
除了不断升级贸易战以打击我国经济和出口能力、阻碍我国科技发展和进步,以美国为首的多个国家更是相继炮制各种诸如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权等理由拉帮结派地对我国政府官员、高科技企业和军工背景企事业单位实体和个人进行单边制裁。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无视中国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做出的巨大努力和贡献,不断对我国提出指责甚至索赔要求,更是编造我国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治理方面的各种谣言,不断进行威胁要升级他们的制裁。
面对这样的局面,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也为了更好地用法律语言与西方国家对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先后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国际贸易1.3 WTO规则1.4 合规要求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卖方权利与义务2.2 买方权利与义务2.3 第三方责任第三条:货物描述与规格3.1 货物概述3.2 数量与质量3.3 包装要求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条款4.1 定价原则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第五条:交付与运输5.1 交付方式5.2 运输责任5.3 保险责任第六条:检验与验收6.1 检验标准6.2 验收程序6.3 质量争议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仲裁条款第九条: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9.1 适用法律9.2 司法管辖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例外情况11.3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12.3 不可抗力通知第十三条:辅助条款13.1 技术支持13.2 售后服务13.3 培训与交流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翻译14.2 附件说明14.3 合同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活动。
1.3 WTO规则1.4 合规要求合规要求是指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标准等要求。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卖方权利与义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数量和其他要求的货物。
卖方应提供完整的货物单据,并协助买方办理货物清关手续。
2.2 买方权利与义务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
买方应负责货物在境内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确保货物安全、合规。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贸易合同经常面临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
2. 法律适用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关键问题。
当各方跨越国界进行交易时,应该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合同呢?一般来说,各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2.1 合同选择适用法国际贸易合同通常会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
各方可以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法律或者第三国法律作为适用法。
合同的选择适用法应该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和交易需求进行合理选择。
2.2 不明确适用法的情况如果国际贸易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那么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来确定适用法。
国际私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最有联系原则、关联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适用法。
3. 争议解决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由于跨越不同国家的限制和法律差异,常常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合同各方应该明确如何解决争议的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
3.1 选择法院管辖权合同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特定国家的法院进行解决。
这种方式能够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合同各方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可能会面临语言、文化和费用等问题。
3.2 选择仲裁解决争议3.3 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除了法院和仲裁,合同各方还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和协商等。
这些方式通常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指导合同各方在争议发生时如何处理。
4. 结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为合同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合同各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合理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以确保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WTO反倾销损害裁决中就业标准的法律制度初探
调查数量的多少受到两个宏观经济指标 的影 响: 失 业和汇率。更高失业率与更多的贸易救济案件有着 直接 的关系 。20 0 4年 1 月 美 国对 我 国暖水 虾 征 1
收反倾 销税后 , 接 影 响 就业 l 人 , 直 2万 间接 影 响到 30万虾农 和专业 捕虾 渔 民的 利益 ] 0 。欧盟 委 员 会
由此 , 通过 对从 WT 到 国 内制 度 的考 察 , 们 O 我 都可以找到依就业情况认定受进 口倾销产品损害的
架下 , 14 从 97年《 关税 及贸易总协定 》 G nr . ( ee l aA g e et nTr n r e 以下 简称 G T ) r m n o a fadTa , e i d A r 中第 六条的原则性规定, 16 到 9 7年肯尼迪 回合的《 执行 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进而到 17 年东京 回合的 , 99 《 关贸总协定反倾销修正守则》 现行的反倾销协定 , 是乌拉圭 回合谈判达成 的《 于实施关 贸总协定 关 19 94年第六条 的协议》 以下简称 WT ( O反倾销协 议) 都规定了国内调查机构作 出反倾销决定应该履 行 的义T O反倾销损害裁决就业 标准的法律制度依据
威胁的相关因素、 国内产业 、 关联企业等 , 中实质 其
损 害与 实质 损 害威 胁 的相 关 因 素 就 包 括 就 业 的指
标。
WT O规则 是 国家 管理 贸易 行 为 的基 本 准则 , 作 为缔 约 国有义务 遵 守 现有 的规 则 。在 WT O条 约 框
等钢铁消费行业警告称 , 如果欧盟屈从 于钢铁企业 的压 力 , 中国钢 铁设置 贸易 壁垒 , 对 那将无 异 于置欧
盟钢 铁消 费行业 于死 地 。 因为 与就 业 人 数超 过 70 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适用问题
对中国而言 ,只要符合第 1 条第 1 款 a 项的适用条件 ,即对当事人营业 地均在 《 公约 》缔约国并且符合 《 公约 》调整范围内的国际货物买卖 合 同就可 以适用。将第 1 条第 1 款f l 项解释为 《 公约》的直接适用不仅在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该规定 ,本案中合 同约定价格采用 F O B( 大连 )价格条件 ,货
方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批准或参加公约时 , 提 出公约中有关合 同的
订立 、修改及废止等可用书面形式 以外的其他形式作成的规定对缔约 国
不适用 , 那 么当事人必须遵守该缔约国所作 出的保留 ,不得排除缔约 国
理论上得到普遍支持,在实践中也得到遵循。缔约国法 院通常是直接援
二 、案 件的法律分析
很多人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时,往往直接得出以下结论 : 《 公约》 适 用于营业地位于不 同的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 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而 导致公约的扩大适用 。但 中国对上述扩大适用的情形提 出来保留意见 , 即中国仅同意双方 的营业地所在 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 买卖合同适用 《 公约 》 。 本案中, 中国 B公司和韩 国A公司分属于 中国和 韩国。本案合 同订立 ,审理时的韩 国并不是 《 公约 》的缔约国 ,而双方
的保 留 。
四、《 公约 》适用的进步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 中, 存在着大陆和英美 两大法系的冲突,各 国在适用
法律时难免会有 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适用 理念 ,以及出于保 护本 国国民的
利益而适用 国内法保护等现象 ,而 《 公约》 既是协调 、 平衡两大法系在 国际买卖合 同制度方面冲突的妥协产物 ,又是各 国为了共 同的利益而做
贸易法律法规解读
贸易法律法规解读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贸易的公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贸易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贸易法律法规的概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法律法规起到了引导和规范贸易行为的作用。
贸易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贸易合同法、关税法等。
国际贸易规则是各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准则,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和执行。
贸易合同法是调节进出口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
关税法是规定各国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贸易规则1. WTO及其功能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国内市场开放,规范贸易行为,并解决贸易争端。
其核心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贸易促进等。
2. 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各国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而设置的贸易限制措施。
常见的贸易壁垒有关税、配额、技术壁垒等。
贸易壁垒不仅会影响贸易的自由化,还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三、贸易合同法贸易合同法是调节进出口过程中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资格、形式要件和合法目的等条件。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关税法关税法是规定各国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法律法规。
关税的征收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限制进口商品的竞争。
关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各国根据国情和贸易政策制定。
五、贸易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贸易法律法规对于各类贸易主体而言,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普通消费者,都具有指导和保护作用。
贸易主体在贸易活动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合法申报关务,防范贸易风险,并通过合法的诉讼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六、贸易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贸易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逐渐完善和不断发展的趋势。
随着全球贸易的深入和贸易环境的变化,各国纷纷修订和制定新的贸易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贸易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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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审判适用的法理分析---(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WTO规则在中国法院如何适用的理论探究,学者们的目光主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视角与维度进行。
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历来就有一元论、二元论之争,不同的理论依据必然产生不同的结论。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是针对一般的国际条约而言的。
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及宪法性规范未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相关民商法律、诉讼法律中又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优先适用规定的背景下,忽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条约的不同一、法律全球化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渊源上的定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被当代法学家提上了日程,WTO规则被视为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亮点。
在WTO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WTO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面临着合法性(即是不是法)的理论考验。
目前法理学上关于法的定义对于理解WTO规则存在严重的解释力失缺。
法理学上法的定义是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的,法律来自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映一国的国家意志,而WTO规则似乎缺少了这种合法性因素。
首先,WTO缺少专门的立法结构。
作为条约群,其确定的有约束力的诸协议均由全体成员方协商后签署,任何国家都有权以不加入WTO的方式拒绝接受WTO规则对其的约束力。
其次,WTO缺少类似军队、警察、监狱等保证法实施的强制机关。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古老的契约理论,认为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自愿缔结的契约,这些契约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对各方产生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但这些理论也仅仅承认国际法是契约,是准法律,而不完全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
新分析法学派代表哈特运用他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理论,提出了注释国际法的另一种思路。
由此,以何种方式承认规则(包括国际条约)便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国法院审判中直接或转化适用WTO规则就是承认规则方式的一种选择。
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
(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之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WTO法律全球化是把世界经济贸易中主导地位的规则通过经济力量推广到全球,其后的物质力量是经济和科技的强制力。
故拓展法的定义、延伸法的本质的理解同样是解决WTO规则在中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来临,部分国际法成为了国内法律渊源的一种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在中国,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其来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认可或国家的协定。
与英美法系不同,中国法院的法官无权创设法律,故中国法院适用法律指的是适用制定法。
法院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法的运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把“应然性”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存在为前提,不论该法律以国内法的形式还是国际法的形式存在。
中国加入WTO后,WTO规则首先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其只有经直接纳入或其它转化方式成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时,才具有国内法律渊源的属性。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均能构成国内法律渊源,我国现行法律确认国际条约为国内法律渊源仅限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对于国内法律关系并无规定。
就范围而言,也仅限于民商法律、诉讼法律领域。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既可以适用中国国内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50条。
)(须经当事人协议选择)或国际条约(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成为国内法渊源后)。
WTO规则不论其经转化而成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无需转化直接纳入我国国内法之中,均构成我国的国内法律渊源。
当WTO规则以国内法的渊源存在时,法院适用WTO规则,属于适用国内法渊源而非国际法渊源,当然应当直接适用。
只有在WTO规则尚未确定为国内法渊源,仍属于国际法律渊源时,才谈得上直接适用与非直接适用问题。
因此不能将司法层面上法院的直接适用、非直接适用与立法层面上的直接纳入、转化适用在概念上一一对应。
因此,讨论WTO规则在我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的前提是WTO规则尚未成为国内法渊源。
另一个问题是,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WTO规则作为准据法时,中国法院能否直接适用。
准据法属国际私法范畴的法律概念,而WTO规则在国内普遍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范畴。
虽然学术界对国际私法到底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有争议,(注:德国的萨维尼(Savigny)、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等认为国际私法属国际法性质;德国的科恩(Franz Kahn)、美国的库克(Cook)等认为国际私法属国内法性质。
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在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渊源以及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的重大或本质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际公法领域能否引进国际私法的法律原则,这也是研究WTO规则在中国法院审判适用应考虑的问题。
当然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要否定当事人协议选择WTO规则作为准据法的效力,也许无需从法院能否直接适用WTO规则的角度,可以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注:“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或是国际私法对协议选择准据法的限制原则,如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法律中的强行法限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并不违反公共秩序等作为依据。
故WTO规则的国际公法渊源和国际私法渊源的不同界定也同样对WTO在中国法院审判适用问题产生影响。
二、WTO规则的行为主体以及法院对它的合法性评判WTO 规则以调整政府间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为其价值取向,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成员方政府,而非该成员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当然中国法院作为中国国内法上的组织,非政府所属的机构,并不是WTO规则的权利义务主体。
在这点上,WTO 规则对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效力,但对中国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并非如此。
(一)中国法院对WTO政府行为的评判中国政府依据WTO规则办事,从事的是作为WTO规则法律关系主体的角色行为。
法院适用WTO 规则裁判案件,是其作为超然的中间人对WTO规则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实施的角色行为,作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
故中国法院审判中直接适用WTO规则不是其义务,而是权利,既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不直接适用,这是中国法院的选择性权利。
在中国,法院对政府行为作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诉讼程序中。
国内法院无权对政府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价,只能对政府在国内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作出合法性评价。
即国内法院不得援引国际法的规定,评价该国政府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只有在国际法经我国的立法机关转化或直接纳入为我国的国内法,体现国家意志,而不再是国家间共同意志的时候,该成为国内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的权利义务主[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
[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
[46]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星野英一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在此期间,特别是19世纪后半叶以后,在先进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可能遭受危险的几率急速扩大,现实生活中,可能受到他人损害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的主体又很少是个人,更多的是规模巨大的企业等组织。
在今天的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日常生活,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又都被这些组织和大型设备以及高速交通工具所包围。
个人或者要同它们发生某种关系,或者要利用它们生活,于是就必然要每时每刻地置身于由此发生、而且不断增大的危险之中。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渠涛译,《法学家》2009年第2期。
[47]参见朱岩:《什么是“恢复原状”?——兼评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6期,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9年,第106—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