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自动扶梯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GB/T 22277-2018自动扶梯》全新国标标准。
本文将介绍该国标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该国标针对扶梯的基本构成、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使用及维护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基本构成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扶手、步道、曲线滚轮、轮组、主导轮、支撑结构、零部件等等。
此外,国标还规定了扶梯的基本尺寸、负载能力、平稳性、运行速度和正反转等要求,以确保其在正常运营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技术要求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电气、机械及控制系统等关键技术要求,包括驱动机、铰链、制动器、进口滑动门等部件和装置的要求,以及扬声器、灯具、电缆线、塑料制品等材料的选用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扶梯在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符合国家的安全及环保标准,不会受到损害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
在安全要求方面,国标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安全装置要求,包括迎面、摩擦、踏进、裸露等安全装置的设置位置和功能要求,同时还包括扶梯表面、边缘、结构、曲线等部分的安全要求,以确保乘客在使用扶梯时感到安全和舒适。
在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国标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自动扶梯能够顺利通过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检验。
除此之外,国标还规定了自动扶梯在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过程中的相应要求,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机械故障、事故发生等安全隐患。
总之,《GB/T 22277-2018自动扶梯》国标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为自动扶梯的设计、制造及安装提供了非常严格的规范。
而了解该规范的相关参考内容,对于可以参考医院、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的规划和建设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自动扶梯检测项目、内容及要求
自动扶梯检测项目、内容及要求1使用资料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自动扶梯应当相符。
2驱动与转向站2.1转动部件防护装置转动部件防护装置应当有效。
2.2主开关主开关应当不切断电源插座和照明电路的电源。
2.3驱动与转向站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开、关位置标记清晰。
2.4电气绝缘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当标称电压为特低电压时,测试电压(直流)为250 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25 MΩ;b)当标称电压小于等于500 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500 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 MΩ;c)当标称电压大于500 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1 000 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 MΩ。
2.5接地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6手动盘车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最迟在可拆卸手动盘车装置装上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b)手动盘车装置的操作使用说明和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出入口和相邻区域3.1周边照明受检设备的周边尤其是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位置测得的照度应当不小于50 lx。
3.2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在受检设备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其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 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 m;当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 mm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 m;b)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或者固定护栏应当牢固可靠。
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应当至少高出扶手带100 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 mm至120 mm之间。
3.3防护挡板*在受检设备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设置的设备之间设置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应当无锐利边缘,并且位于扶手带上方,高度不小于0.30 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 mm。
扶梯检规
c.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的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2.5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外观检查
2.6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金属结构内的驱动机房、转向站以及机房中的电气照明装置,应为常备的手提行灯。
外观检查
2.7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每一处应配备一个或多个2P+PE型电源插座
b.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1、用500V兆欧表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断开主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检记录。
2、电路电压不大于60V时,应用250V兆欧表测量。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5.4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园角或倒角状。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5.5
允许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护壁板应是单层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
自动扶梯新国标标准自动扶梯是现代城市生活中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为了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性和性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在中国,自动扶梯的新国标标准是GB/T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规范》。
下面是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引言:引言部分对自动扶梯的定义、分类和主要用途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本标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对本标准有引用作用的国内外标准文件,包括GB、GB/T、GB/T 14729等,以及国际上的ISO、EN等标准文件。
3. 术语和定义:对于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界定和解释,例如“自动扶梯”、“梯级”、“横向力”等。
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要求:明确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寿命、静态强度、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速度和制动等方面的要求。
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性能要求: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性能要求,包括上升高度、运行速度、载荷、级数、横向力等方面的要求。
6.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详细介绍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各种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包括断电制动、紧急停车装置、安全扶手带、平衡连杆等。
7. 安全规范:包括对安全操作和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者在乘坐自动扶梯时要正确操作,并注意安全警示标志。
8. 维修与保养: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维修与保养要求,包括定期维护、紧急维修、检查项目和周期等内容。
9. 安装要求: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要求进行了阐述,包括基础、固定方式、安装空隙等方面的要求。
10. 质量控制和检验: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包括出厂前的检查和试验等内容。
11. 附录: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运行误差、速度变化率、加速度变化率等技术参数的计算方法,以及附录中使用的符号和单位等。
综上所述,GB/T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规范》是中国自动扶梯行业的新国标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安全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维修与保养要求、安装要求、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检规》)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按《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执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 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还应指定人员制订检验方案。
4.2 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及其精度要求符合《新检规》规定。
b.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自操作规程。
5.检验工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 检验工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确认受检电梯是否符合《新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符合条件方可实施检验。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5.1.2.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并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5.1.2.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2.3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设备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在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内容
附件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2024自动扶梯年检标准
2024自动扶梯年检标准
2024年自动扶梯的年检标准可能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而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自动扶梯的年检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械结构检查,包括扶手、链条、链轮、传动装置、轴承等部件的磨损情况、松动程度、变形等情况的检查,以确保扶梯的机械结构安全可靠。
2. 电气系统检查,包括电机、控制器、电缆、接线端子等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绝缘情况、连接是否牢固等情况的检查,以确保扶梯的电气系统正常运行。
3. 安全装置检查,包括制动装置、紧急停止按钮、安全触碰板等安全装置的工作情况的检查,以确保扶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并保障乘客的安全。
4. 环境卫生检查,包括扶梯周围的环境卫生情况的检查,确保扶梯周围没有杂物堆积、地面平整等,以确保乘客使用时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5. 文件资料检查,包括扶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年检记录等文件资料的检查,以确保扶梯的维护保养和年检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有记录可查。
总的来说,自动扶梯的年检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扶梯的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2024年,相关部门和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检标准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当时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因此,在进行年检时,建议遵循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运行。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附件 21 防护挡板2 扶手带外缘距离3 防夹装置4 使用须知5 制停距离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 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 25mm。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 ( 例如:毛刷、橡胶型材 ) 组成;(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 33mm,最大为 50mm;(3)刚性部件应有 18mm到 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 15mm,最大 30mm;(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 25mm和 30mm之间;(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 25mm和 55mm之间;(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 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 25°倾斜角;(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 ( 梯级侧 ) 不小于 50mm,最大 150mm的位置。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① 应拉住小孩;② 应抱住宠物;③ 握住扶手带;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 ( 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 。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0.50m/s 0.20 ~1.00m0.65m/s 0.30~1.30m0.75m/s 0.40~1.50m(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0.50m/s 0.20 ~ 1.00m0.65m/s 0.30 ~ 1.30m0.75m/s 0.40 ~ 1.50m1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 2012? 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2011 年 7 月 29 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 年 7 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 2011 年 7 月 29 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 年 10月 29 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 版 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自动扶梯梯级型式试验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一、概述
1.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说明下列内容的文件资料:
a.梯级的型号规格、宽度、深度、结构型式、倾斜角度和材料;
b.滚轮基距、主轮轨距、辅轮轨距;
c.梯级的几何尺寸;
d.产品合格证;
e.上一年度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证书复印件(新产品除外)。
2.申请单位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个自动扶梯梯级的试验样品和若干个梯级滚轮。
目测
7
梯级与踢板的交接处应消除锐角
目测
8
3000N静载试验后挠度≤4mm,且无永久变形
在梯级踏面中央部位,通过一块钢制垫板,垂直施加3000N的力(包括垫板重量)。该垫板的面积为0.2m×0.3m,厚度至少为25mm,并使其0.2m的一边与梯级前沿平行,要求挠度≤4mm,且无永久变形
9
500~3000N无干扰谐振载荷动载试验后梯级不出现断裂,且无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动载试验应在专门的动载试验机上进行。
以5~20Hz之间的任一频率获得一500~3000N的无干扰谐振载荷,载荷施加方法与静载试验相同,进行至少500万次循环,梯级不出现断裂,且无大于4mm的永久变形。
试验过程中,如果滚轮损坏可允许更换。
自动扶梯梯级型式试验报告
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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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名称:
地址:
委托地点
检验日期
检验依据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规程》
技术参数
梯级结构型式:
梯级宽度(mm):
梯级倾斜角度:
梯级深度(mm):
梯级材料:
滚轮基距(mm):
主轮轨距(mm):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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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测力计
│ ±0.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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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放大镜(20 倍)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 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 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 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 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 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 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
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施工 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 格”等 4 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 年 2 月 1 日)为界确定是 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 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最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已改)
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检验方法:审查相应资料。
6.4.1.2 安装资料(A 类项目)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检验方法:目测;操作试验。
6.4.2.8主要部件铭牌(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6. 3 检验现场条件检查
(1)准备好有关资料,包括安装告知书、电梯技术资料;
(2)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
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指派监护人员配合检验检测人员开展检验。
6.4 检验检测实施细则
6.4.1 技术资料
6.4.1.1 制造资料(A 类项目)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附件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2011, 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 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 年10 月29 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 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 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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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
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 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
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
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20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
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四、关于执行新版检规中相关项目的整改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定期检验项目,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扶梯(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及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符合本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的扶梯,尚未投入使用且需在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的,供需双方应当协商落实整改。
(二)已经投入使用且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国电梯协会
附件:
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