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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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08-11-13]
◆ 信息摘要: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它们活跃于技术需求者与持有者之间,通过沟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技术流动,促进创新体系内各参与主体间互动,实现技术转移所需各类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包括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全文内容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1.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概念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它们活跃于技术需求者与持有者之间,通过沟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技术流动,促进创新体系内各参与主体间互动,实现技术转移所需各类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包括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类型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过几十年发展,机构数量多,其服务内容及服务模式呈现多样性,分类方法也很多,本文主要依据机构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中的服务形式及所起的作用,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1)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通过诸如技术成果交易会、博览会、对接会、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技术交易所、信息网络式技术市场等形式,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此类机构主要为技术供需双方交易提供一个平台,同时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包括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所、承担技术展示交易会的服务机构等。
(2)技术经纪服务机构。主要为现有企业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引进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寻找技术成果拥有机构,同时把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推介给企业。这其中也包括必要的政策咨询、管理咨询、融资等深层次服务。此类机构主要通过自身的服务,促成技术供需双方完成技术转移,主要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咨询机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行业协会等。
(3)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对新创办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并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中介咨询服务,包括选择、引进孵化项目或企业,提供场地和公用设施,帮助培训管理队伍,提供诸如法律、投融资方面的服务等。

一些专业孵化器还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如
产品的检测、人才培训、大型仪器设备的共用等。
(4)技术集成和经营服务机构。指利用自身的二次开发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和市场经营经验的机构,通过购买有产业化前景的小试技术成果,或收购实验室技术和研发团队,进行二次开发或集成,形成中试或产业化成果,然后自己投资生产、合作或转让,实现产业化。这类机构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一些转制研究院所或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及一些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1.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将此类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支持、鼓励其发展壮大。下面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
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形成了以160家非盈利组织、240家技术转移办公室及研究技术应用办公室、500多家民间中介、顾问机构为主干的技术转移组织,技术转移服务业飞速发展。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该中心拥有360多个技术转让机构、3500多名专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以“担当政府、学术界与工业界的联系界面,专门为顾客需要服务,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有竞争力的工艺与产品”为目标,吸引了大学研究中心、独立研究中心和科技型企业加入联盟,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研究开发、人才培训等服务,中心年服务收入过亿马克。
与美国相比,日本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远落后于其科研能力。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东京大学先端科技孵化器中心(CASTI)、关西技术转移机构等就是其中的代表。
2

.国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
务机构。1984年,国内技术市场如武汉、沈阳等地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悄然兴起;1987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1992年,山东威海市成立了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2000年,科技部、教育部决定首批认定清华大学科技园等22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7家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002年,经科技部批准的全国首家网上技术市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正式启动,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被誉为“永不落幕的市场”。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技术市场已初具规模。据统计,我国技术市场技术合同交易额在开放市场初期只有7 亿元,到2007 年就达到了2226.51亿元。我国的技术合作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用了17 年,但从1000 亿元增长到2000 亿元只用了4 年,这充分显示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对科技不断增长的巨大需求。我国已建成大大小小的技术市场近百个,其中包括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10个国家级常设技术市场;依托国内重点大学、科研机构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10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44个;专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1218家;各种技术贸易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6万多家,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国内技术转移服务组织已初具规模,且在继续壮大。但我国技术转移服务行业的发展还远不尽人意,粗放型技术转移服务仍占据主导地位。
三、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批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机构
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龙头的带动,技术转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更需要一批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机构作出示范,包括运行模式、服务模式、赢利模式、人才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但从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看,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完全依靠市场化运行来实现自我发展还比较困难,还没有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并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示范机构,从而影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整体发展。
2.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不平衡,如浙江等东部地区经济实力强,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企业对技术的需求旺盛;而陕西等地区的高校和研究机构集中,创新能力强,技术成果资源丰富。但国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大多

围绕本地区、本系统资源和自身业务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如技术成果资源库、技术需求资源库、专家资源库、企业资源库
等),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益的分工协作,各自为阵。在技术转移活动过程中,一方面单个机构的服务能力有限,在只能完成某项技术转移活动的部分工作时,由于机构间缺乏交流及协作经验,也就很难完成工作内容的分割及分包,将阻碍技术转移活动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机构各自为阵,信息不通畅,资源得不到有效共享,从而导致大量重复劳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3.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搞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的关键。国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业人员已达到100万人,但大部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在技术转移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熟悉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严重缺乏,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4.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完善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的基础,是保证科技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的制度条件。1993年以后,国家先后出台了《科学技术促进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等多项法规。但从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行业准入门槛低,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存在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部分机构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个别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顾行业信誉,甚至弄虚作假,从而导致社会产生“轻视中介、怀疑中介”的倾向。二是对机构经济地位定位不明确,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多是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资建立,形式上多为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服务工作大多围绕主管部门的职能安排,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不强。三是部门政策过于笼统,缺乏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可操作性不强。
四、加快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议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颁布实施,《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及技术转移。针对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规模小、功能单一、服务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构建技术交流与技术交易

信息平台,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与服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为技术转移服务
机构的发展带来重要契机。
但应该认识到,国内技术转移服务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已有的各类机构在发展模式、功能定位、业务专长等方面仍处于完善和创新探索阶段,需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更需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身的不断完善。为此,本文就加快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
技术转移属高投入、高风险,同时可带来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服务性质。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技术转移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使我国技术转移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但目前我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要完全靠市场化运作还很难持续发展,必须形成政府有力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世界各创新型国家政府都在政策、法律、制度、计划、专项经费等方面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行为给予了有力支持,保障了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为此,科技部从2006年起已在火炬计划中安排了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同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增设了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专项资金。但还需增加投入,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投入,通过选择和扶持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模式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整体服务能力,创建一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带动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
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人才是关键。国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职业技术经济人,他们主要负责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和咨询工作;二是兼职咨询专家,由技术转移机构聘请,这些人员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能够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成果选择、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咨询。目前,我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缺乏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提升技术转移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统一编写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大纲和教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技术转移管理骨干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相关职业和岗位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2007年,长三角地区编写和发布了《长三角技术经纪人执业培训教

材》,以统一长三角地区技术经纪人教材,为技术经纪人才的培养迈出了重要一步。
3.加强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建设
经济发达国家发展科技中介业的共同做法是通过政府立法、政策导向,推动、引导
中介业关注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如美国政府自1980年以来,不断增加、修改技术转移相关法案,如《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等,日本1998~2000年通过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技术转移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我国应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研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各级政府也要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提到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经济、科技发展的规划。同时,应加强行业管理和规范,制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指标评价体系及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4.加强分工协作,探索技术转移服务联盟模式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成立了技术转移服务联盟等组织形式,如北京技术转移创新服务联盟、东北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长三角科技中介联盟等,为解决机构间独自为阵,缺乏分工协作,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分析,这些组织形式还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合作和共享机制。为此,建议由政府牵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会员制的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盟。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尝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模式。它是一个综合性服务机构,联合了全国各地360个不同类型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年服务收入过亿马克,并已发展成为德国最大、最具特色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该中心现任董事会主席吕博恩博士在总结机构成功的因素中提到“史太白中心实际上是一个网络,它把各地有同样抱负的力量组织起来,各抒所长,整合使用,为客户服务。用市场经济的行为方式,吸引了大量客户,掌握了大量需求,从而创造了大量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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