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1]
云南财经大学-3
云南财经大学2010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和要求一、制订原则(一)本科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1、2010级培养方案的总学分应保持在165学分左右,其中理工类专业170学分;经管类专业165学分;文法类专业160学分。
以上学分均包含军训、实验、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分。
为规范学分制收费标准核算工作,各专业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
2、通识教育模块学分一般控制在72学分左右,其中通识教育基础课60学分左右,通识教育主干课12学分。
通识教育基础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按中宣部、教育部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精神设置课程及学时,考核形式为考查。
3、学科基础课一般设置9—11门,每门课3—4学分。
4、各学院应进一步凝练专业课(不超过40学分)。
专业课分为三类:即专业主干课,开设4—5门,每门3学分;专业方向课,开设5—6门,每门2—3学分;专业任选课,设置8—10门,每门2学分。
其中专业主干课规定应修课程不能超过15学分;专业方向课规定应修课程不能超过18学分;专业任选课规定应修课程不能超过10学分。
5、专业拓展课(全校性选修课)为任选课,按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人文类、科学技术类和艺术类共六类设置。
专业拓展课是通识教育课及专业课的拓展及深化,全校学生均可修读,学生应修读每类2学分,共计12学分方能毕业。
6、实践课要形成以综合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军训、职业发展与创业、课内实验、创业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的课程群,本模块中的课程均为必修课。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要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为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各专业须尽量开设课内实验、上机、调研、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把教学学时数在培养方案中标明。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篇一: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
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1]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1—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原则1.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学分)要求完成学业,以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2.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各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并据此核算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简称超计划学分)单价。
3.学生修读的总学分包括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未取到学分的课程)和进行转换、认定的课程学分。
三、收费标准1.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专业学分单价=学年学费标准(元)×4/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学分学年学费标准按照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执行。
2.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超计划学分是指除本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以外修读的学分(包括重修、转换和认定学分)。
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年级入学时各专业的学分单价水平,另行核定。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3.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收费标准根据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核算。
4.学籍变更后收费标准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如前后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
转专业后的学分按照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按原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5.休学、退学的收费标准如果在开学后前四周办理相关手续,则当学期所修读课程学费不予统计;如果在第四周后办理相关手续,不论修读情况如何,均据实计费。
6.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
7.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按照学年缴费,毕业前学校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结清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学费的收取与结算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2〕105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审批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第六条自主选择专业分流的条件(一)在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若有超过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有关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如下:一、云南财经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规则(摘要):第三条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上机考试(以下简称机试)和口试三种;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
第四条学生应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备查。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需出示学校学生处的证明或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张贴该生近期照片,签注班主任意见,学院领导签字盖章;身份证遗失的学生需要出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未带规定证件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五条笔试规则(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排定座位号单人单座就坐,并听从监考教师的座位调整。
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更不得串考场参加考试。
(二)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按无故缺考处理;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考试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直尺等)之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书包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进入考场的必须在开考前存放于指定位置。
当堂开卷考试时可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但不准借用他人笔记或复习资料,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
(四)考试中不得使用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某些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一般不得互借文具。
(五)不得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
确因疏忽带入的必须在考试前关闭电源并交监考教师。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每学年预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
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XX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
第三条收费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
(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以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顺利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80元。
第六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交纳的固定费用,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现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全日制高职专科1560元/生•学年、五年一贯制640元/生•学年。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实行备案审查。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六条申请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学校具有较为充足的教学资源与相应完善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和系统。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2〕13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
第九条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和获得学位学分,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
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1—.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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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缴
第五条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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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
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重新学习的课程。
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
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经管类(不含高职)700元/生·学年、理工类600元/生·学年、文法类200元/生·学年、艺术类6800元/生·学年、高职本科17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经管类37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理工类36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文法类3800元/生·学年。
如遇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最低毕业学分或国家调整学费标准时,学校将相应调整专业学费标准。
第八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副)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副)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九条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采取“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即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缴全年学费;在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老生于每学年开学前结清上学年学费,并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缴本学年专业学费和应修学分学费。
如应收学费总额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额未到预收额的,差额部分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依次类推直到毕业时结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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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凡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足额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同时课程成绩不予登记入档。
第三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已经在原专业缴纳过专业学费的需收取(或退还)当年差额。
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的,可以按月计退休学期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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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仍收取第四学年的专业学费;
(二)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
对培养方案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经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的收费
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向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超过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2/3; 向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1/2;向自愿选修培养方案外课程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按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秋季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中外合作项目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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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除外),其他年级在校生在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第三章各条款情况的按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此前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制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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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