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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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起源/人文精神/终极关怀内容提要: 伴随大型的出现以及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传统股东利益本位的价值观遭遇到了更加社会化的群体利益诉求的冲击。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源头。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工业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生活准则的最新部分。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和生态全球化的时代,人类共同价值的传播与接受的速度将快于以往一切社会。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学界以及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近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涉及的节点不仅包括其概念的内涵确定,社会责任的属性(道德责任抑或法律责任),国际范围的统一标准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的冲突适应关系,传统的公司目的的维持和颠覆等;还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区间边界,公司治理的理念变化和公司权力资源分配格局面临的挑战,董事传统法律义务的调整,公司经营政策理论支撑的哲学基础,公司与政府、公司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关涉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建构基础的正当性问题。公司是契约社会成员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能力理论,公司公民理论等,纷纷挑战传统公司法固守的股东本位理论;在强大的舆论引导下,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发起了种种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行动,制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标准,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软法性质的文件,觉悟较早的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开始公告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报告。与此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开始了嵌入公司法律制度的进程。从法律发展的视角观察,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早早越过了理论创建和争论的孕育期,作为一个制度新生儿加入到公司法律的阵营之中。新的争论只能局限在它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的层面了:论证其好,就要说明它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论证其坏,就要考虑如何控制它的坏毛病在常人社会里肆意发作。本文作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出现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公司行为的理性期望,其入法成为强制性规范也具有法理层面的价值正当性。但是,作者也反对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取代或者颠覆公司股东本位理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和普遍道德框架之内,公司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目的性仍应予以法律维持。这种观点,可以被看成是中立和妥协的思想产物,在哲学上可归结为中庸、二元论和社会进化的观点。基于此出发点,作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和人文精神价值发表个人浅见,以与方家商榷。一、反垄断:公司社会责任

制度建设的奠基石公司制产生以前,商业社会的运行主体不外乎是合伙和个人两种形态。千百年来,商人们沿袭前人的规矩经营,遵守了各类行业的清规戒律和世俗的道德准则,生生息息,传承绵延。公司制出现伊始,除了出现法人经营实体、由法律系统性安排代理人行为准则和职责权限以及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外,对商业社会运行的规则并没有形成挑战性的变革。为投资人所设并为投资人的利益而运行的逻辑目的被各种法律所确认,个人如此,合伙如此,公司依然如此。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建构就是以承认和维护私人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作为私人营利机构的目的如果被强制偏离这个方向,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常态结构可能意味着被颠覆。但是,社会的发展总是存在着制度设计者和普罗大众无法预期的超常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凶猛地扑向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生态,试图改变或者颠覆长期的社会和谐所依赖的价值准则和思维定势,甚至造成政治权力结构的消极无助和制度松动。以公司制为例,在经过了工业革命的财富掠夺和积累后,超大规模的公司在19世纪末得到足够多的资源,变成一个个金钱帝国。它们在不同的行业中雄踞霸主地位,压制打击任何的竞争者,对政府的主权行为偶尔也敢虎视眈眈。社会开始为这些的存在和行为不安了,最多大公司的美国于当时即着手制定了反垄断法,以此制约大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压制竞争的行为。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的完美载体就是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中讲:“每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这种理论所揭示的社会图景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社会的进步和利益自动会实现;作为私人资本增值的社会工具,当然应当以本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运营,通过实现投资者最优回报而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发展。同时,这种理论认为,完全自由的竞争环境是私人资本发展的绝佳条件,竞争的本质目的就是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投资金钱的增长,是市场地位的巩固和扩张,还是各种经济资源的持续获得。这种理论事实上忽视了资本原始积累中的野蛮、残暴以及资本本身的血腥,忽视了人的灵魂被资本支配情景下的贪婪、自私对整体社会和谐的践踏,特别是对大规模利用经济优势地位对整个经济秩序体系的毁坏。正是出于对这种情形的认识和把握,美国率先制定反垄断立法,其宗旨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制约大公司对社会组织结构的磨损与腐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股东的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必要组成部分,的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人类社会依赖于共同生活的规律而生息繁衍,分工制造了利益分配的差异,商人及其代表他们利益的公司最有可能或者说必然是拥有利益最多的群

体,社会的不公很容易在公司的股东与普通的社会成员之间体现出来。在群体中,因为历史、经营成功、资源占有、市场影响力等原因的不同,而造就了大小规模的不同,在原生态的竞争环境中势必产生大掠夺市场、掠夺资源排挤中小的垄断局面,社会所期望的共同繁荣的目标受到威胁,甚至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面临挑战。于是通过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种过度竞争现象进行扼制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事实上,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建立的序幕就是反垄断立法的开始,只是这个行动的目标还是比较单一,不能涵盖其丰富的内涵。起始的东西总是比较简单甚至是粗糙的,一种概念,一个念头,一种现象的本能的制度化的反映,都可能会演变为一种社会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起源源头。通过规制垄断的行为,调整该与其他在生存发展中的矛盾,解决外部社会利益与特定利益之间发生的冲突,以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对于公共部门而言,被法律认可的一定经济秩序包括竞争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利益。二、公司社会责任兴起:边争论边实践的世纪工程反垄断立法的标志性结果之一是挑破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制度面纱,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演变为干预者和裁判者,过往处在正常状态的经营中的某些经济手段因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被禁用。社会承认大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贡献,又对它们的超常发展表现出种种忧虑,除非事实证明政府还能保持比任何大公司更强的能力以控制社会。这种从制度层面对原有体制的修正一经开始,针对公司行为甚至公司目的的社会检讨如同井喷一般爆发了,经济学、法律学、社会学理论界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世纪命题,并且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公司以及其管理者也加入了这个关涉工业文明的历史性主题会唱。1900年,著名的美国商人卡内基就曾指出:公司的控制股东、管理者必须“把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资金视为一种信托资金,他有义务为了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这笔资金”。1924年,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Sheldon)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其后不久,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便开始了著名的持续数十年的公司目的论战,研究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家、研究公司法的法学家及社会学家和公司的著名管理人纷纷趋之若鹜,参加其中,并且其势很快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学界争论的核心命题是公司究竟为谁的利益而存在,公司的终极社会关怀应不应当作为公司治理机构的正常目标,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公司决策者的行动准则等。坚持公司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的学者强调公司的传统本性与公司治理中董事的法定义务,通过将人的私性本性移植到公司人格性及把公司解释为股东个人牟利工具的角度解释公司目的的纯粹性,淡化对待公司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其中一些学者也不反对公司对社会负有一定的经营责任,如环保、非歧视用工、必要的慈善捐款等,但其不动摇公司的根本目的的历史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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