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队管理规定
挂靠队伍管理制度
挂靠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靠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成员的素质,确保挂靠队伍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挂靠队伍的成员和相关单位,具体执行由挂靠队伍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挂靠队伍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挂靠队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挂靠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挂靠队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挂靠队伍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挂靠队伍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挂靠队伍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挂靠队伍应当依法设立,明确队伍的名称、组织形式、宗旨和章程,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七条挂靠队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健全权力制衡机制,确保队伍内部事务公开、民主、透明。
第八条挂靠队伍的领导机构应当遵循全员参与、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队伍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成员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人员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成员信息,保证队伍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挂靠队伍的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挂靠队伍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合理分工,统筹协调,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和效果的实现。
第十二条挂靠队伍应当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第十三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行为,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挂靠队伍应当加强队伍内部沟通和协调,构建和谐团结的工作氛围,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五条挂靠队伍应当做好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
第四章挂靠队伍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挂靠队伍管理部门对挂靠队伍的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挂靠队伍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业绩成果。
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制度
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挂靠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领域从事挂靠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建筑挂靠单位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主体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将该单位的一部分工程或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承揽、代办、执法等形式的从业活动。
第四条挂靠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挂靠手续,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挂靠义务,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筑挂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挂靠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违反合同承诺,损害建筑工程的利益。
第六条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挂靠单位的资质和信誉,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推进。
第七条基建单位应当依法监督挂靠单位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必须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挂靠单位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健全管理层级,规范权责关系。
第十条挂靠单位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策及时、灵活。
第十一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挂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和执行,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挂靠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挂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挂靠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没有足够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技术等任务,领取施工合同的款项。
第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得从事伪造施工资质和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程施工挂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认真履行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第六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管理流程,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妥善管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法规,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
第九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交付工程成果,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和验收通过。
第十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和结算义务,不得违约拖欠款项,不得擅自挪用工程款项,确保工程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付。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和物资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所需材料的供应和物资的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成本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加强技能提升和安全防护意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施工效率。
工程项目挂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挂靠,是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工程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挂靠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从工程项目挂靠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项目挂靠的法律概念工程项目挂靠,是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工程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工程项目挂靠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 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将工程项目转让给施工单位。
2. 挂靠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但实际施工单位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
3.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通过挂靠其他单位取得施工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4. 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工程项目挂靠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单位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挂靠,是指施工单位以非法手段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事前防范,减少挂靠行为的发生。
(四)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治理挂靠行为。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挂靠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制定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施工单位挂靠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施工单位挂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施工单位挂靠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二)对所承揽的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挂靠行为的防范。
(四)配合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资质审查1. 建筑主管部门对申请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施工单位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筑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挂靠形式参与招投标。
2. 建筑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程项目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市场的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三、挂靠行为的界定(一)挂靠行为是指无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属于挂靠:1. 挂靠方未取得相应资质,以被挂靠方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2.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未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以被挂靠方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3.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挂靠方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的;4.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申报投标,中标后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挂靠方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的。
四、管理措施(一)严格资质审查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对无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2. 对涉嫌挂靠的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和实际承揽工程项目的能力。
(二)加强招投标管理1.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挂靠行为的发生。
2. 招标文件应明确禁止挂靠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1.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挂靠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挂靠行为进行举报。
2. 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对举报属实、查处有功的,给予奖励。
五、法律责任(一)对涉嫌挂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取消其资质证书;2. 没收违法所得;3. 责令改正;4.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涉嫌挂靠的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相关资格证书。
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规定
一、定义与背景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规定如下:二、禁止性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施工挂靠。
2.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4.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三、认定标准1. 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 人事关系: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承揽工程。
3. 人资物力: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法律责任1. 对进行工程施工挂靠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对因工程施工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挂靠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挂靠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建筑公司项目挂靠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建筑公司项目挂靠行为,明确挂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项目挂靠业务。
三、挂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挂靠方:(1)挂靠方应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2)挂靠方应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
(3)挂靠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用。
(4)挂靠方应积极配合被挂靠方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 被挂靠方:(1)被挂靠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挂靠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等。
(2)被挂靠方应监督挂靠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
(3)被挂靠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用。
(4)被挂靠方应协助挂靠方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挂靠费用的确定与支付1. 挂靠费用应根据项目规模、工期、施工难度等因素,由挂靠双方协商确定。
2. 挂靠费用应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挂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 挂靠方应在每个支付节点前,向被挂靠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质量验收报告等。
五、项目挂靠的审批程序1. 挂靠方应向被挂靠方提交项目挂靠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挂靠方资质、挂靠费用等。
2. 被挂靠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挂靠方资质、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挂靠双方签订项目挂靠合同。
4. 被挂靠方应将项目挂靠合同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六、项目挂靠的监督管理1. 被挂靠方应设立项目挂靠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挂靠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挂靠项目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得到满足。
3. 如发现挂靠方存在违规行为,被挂靠方有权要求挂靠方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部另行规定。
挂靠施工的管理制度
挂靠施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靠施工行为,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挂靠施工是指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发包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工作,并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许可证、甲级施工合格证、支付凭证等施工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条挂靠施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条挂靠施工相关事项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章申请挂靠施工第五条发包单位在选择挂靠施工时,应当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施工单位接到发包单位的挂靠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与发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详细了解发包单位的要求,合理分配施工人员和资源,确保施工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八条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费用、施工质量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挂靠协议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四章施工质量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挂靠协议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章施工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挂靠企业)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挂靠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挂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的管理,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挂靠行为认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一)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低资质的施工企业以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三)施工企业未参与承揽工程,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挂靠企业承揽工程:(一)在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文件中,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出现的;(二)在施工现场或者工程材料、设备上,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标注的;(三)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不负责任,但对工程收益负责的;(四)其他可以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确保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挂靠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工程挂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的;(五)未经许可,擅自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
”三、工程挂靠的法律分析1.法律适用工程挂靠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刑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适用。
2.责任承担(1)承揽方:承揽方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施工单位挂靠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挂靠行为的界定1. 挂靠行为是指施工单位通过转让资质证书、借用资质证书等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称承揽工程的行为。
2. 挂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借用其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将资质证书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承揽工程;(3)施工单位借用其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承揽工程。
三、挂靠行为的禁止与查处1. 禁止施工单位进行挂靠行为。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责令停止挂靠行为,退还非法所得;(2)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4)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措施1. 加强施工单位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对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对涉嫌挂靠的工程,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挂靠行为进行举报。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打击挂靠行为。
五、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挂靠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挂靠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3. 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对挂靠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挂靠_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通过挂靠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本文将从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工程挂靠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
禁止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标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工程挂靠的法律分析1.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工程挂靠行为。
一方面,工程挂靠违反了《建筑法》关于资质等级的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工程挂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国家对工程施工挂靠
国家对工程施工挂靠一、工程施工挂靠的定义工程施工挂靠是指一个企业作为挂靠方,与另一个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承揽方签订挂靠协议,由承揽方承担责任,负责施工、管理、技术等,并由挂靠方提供相关资金或技术支持,合作完成一个工程项目。
挂靠方通常是一个小型企业或个体工程师,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无法独立承接工程项目,通过挂靠协议与承揽方合作,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二、工程施工挂靠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关工程施工挂靠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规定,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建筑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工程施工挂靠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有涉及。
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得承接工程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工程施工挂靠的管理和规范也有涉及。
建筑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施工责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有终身责任。
三、工程施工挂靠的管理措施为规范工程施工挂靠行为,防范和解决相关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挂靠管理制度国家建立起相关工程施工挂靠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挂靠方和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挂靠协议签订流程,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2.强化对挂靠方和承揽方的监督和检查为防止挂靠方违规操作或承揽方拖欠挂靠方工程款等问题,相关部门加大对挂靠方和承揽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挂靠规则(3篇)
第1篇一、挂靠的定义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二、挂靠的认定标准1. 借用资质:挂靠方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
2. 人事关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没有实际的人事关系,挂靠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独立进行管理、组织施工。
3. 人资物力:挂靠方不具备承担工程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条件,依靠被挂靠方的支持进行施工。
4. 工程合同: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实际施工方为挂靠方,但合同名义上由被挂靠方签订。
三、挂靠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 违法所得收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挂靠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串通投标、行贿等,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挂靠的预防和处理1. 发包方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确保其实际具备承担工程所需的条件。
2. 承包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挂靠等违法行为。
4. 对于已发生的挂靠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工程施工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各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2篇1. 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挂靠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法条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挂靠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
下面是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的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照本法第七百八十四条至第七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施工许可、备案等。
”这一条款对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施工队挂靠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队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承接施工项目的施工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施工队挂靠的管理要求,规范施工队挂靠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二、挂靠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施工队挂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2. 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业绩;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4. 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5. 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施工队挂靠程序如下:1. 挂靠方向我公司提出挂靠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我公司对挂靠方进行审查,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3. 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挂靠协议;4. 挂靠方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5. 我公司对挂靠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要求得到落实。
三、挂靠方权利义务第六条挂靠方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工程项目施工任务;2. 依法享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合法权益;3. 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挂靠方承担以下义务:1. 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2. 依法承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管理制度;4. 服从我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5.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税费等相关费用;6. 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监督管理第八条我公司对挂靠方实施以下监督管理:1. 对挂靠方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2. 对挂靠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3. 对挂靠方违约行为进行查处;4. 对挂靠方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挂靠方取消挂靠资格。
第九条挂靠方应当配合我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二)
引言概述:建筑工程挂靠实际上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一个正规施工单位与另一个施工单位合作,通过合同约定,前者将工程分包给后者完成。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挂靠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正文内容:一、挂靠资质及主体要求1.1挂靠施工单位资质要求:1.1.1建筑工程挂靠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1.1.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工程经验,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1.3施工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和人员配置要求。
1.2挂靠主体要求:1.2.1挂靠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1.2.2挂靠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1.2.3挂靠主体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能够承担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和风险。
二、挂靠合同及责任义务2.1挂靠合同的基本内容:2.1.1挂靠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义务。
2.1.2挂靠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
2.1.3挂靠合同应明确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2.2权益保障与责任分担:2.2.1施工单位在挂靠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相等的权益。
2.2.2施工单位应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责任。
2.2.3如果施工单位无法履行约定的责任时,挂靠主体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偿。
三、挂靠管理措施及监督机制3.1挂靠管理措施:3.1.1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挂靠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
3.1.2挂靠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和施工情况的报告。
3.1.3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核验等方式,对挂靠施工单位的工程进行监督。
3.2监督机制:3.2.1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挂靠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3.2.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挂靠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暂停挂靠资格或撤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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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队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挂靠施工队管理办法(草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电力建设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挂靠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一)、挂靠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湖北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下)。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二)、挂靠个人的资格条件。
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在本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挂靠公司,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5、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三)、资格认定在挂靠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1、若挂靠单位(人)不符合挂靠条件予以取消挂靠资格。
2、若挂靠单位(人)符合挂靠条件则予以挂靠并准备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三、合同签定及管理根据挂靠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待分管副总审批后,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工程管理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挂靠单位(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工程管理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行政副总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一)、挂靠单位(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安全生产目标。
(二)、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三)、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
(五)、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着手,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
(六)、落实“一图四牌”,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
(七)、实施临时水电设施专人管理制度,执行统一工人着装、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八)、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五、工程质量管理(一)、挂靠单位(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办法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
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二)、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建设、监理、设计、总包单位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三)、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四)、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
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五)、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
(七)、坚持例行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
(八)、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
六、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一)、挂靠单位(人)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并按周向管理单位汇报施工进度情况。
(二)、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四)、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工程。
七、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挂靠单位(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
八、施工队伍及工人工资管理(一)、挂靠单位(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三)、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计生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四)、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公司将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九、资金管理按《内部承包合同》对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奖罚外,公司对挂靠单位(人)实行工期、质量和安全等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人)需用现金向公司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挂靠单位(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二)、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额度在工程付款时由公司按比例扣留,《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低于下述约定的按下述约定扣留。
1、工期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因挂靠单位(人)拖延影响总体进度和企业信誉或建设单位罚款的酌情加重扣罚。
2、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5%,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全部扣罚。
3、安全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2%,甲方检查后作罚款处理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安全保证金的30%,省、市检查未予通过或在市级以上(含城乡建委)被通报批评的全部扣罚。
(三)、风险保证金即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在竣工结算时,除扣除部分外,无息退还给挂靠单位(人)。
(四)、挂靠单位(人)在依法缴纳税金和按合同及时上交承包额的前提下,对施工承包方的工程成本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建配合费等)均由挂靠单位(人)承担。
(五)、挂靠单位(人)在公司配合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并完成竣工结算。
(六)、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先行汇入公司帐户,再按比例扣除承包上交额及各项保证金等以后,挂靠单位(人)根据工程完工量,施工方案、竣工资料、缺陷整改情况等情况申请提取运行。
(七)、挂靠单位对公司的挂靠上交额为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的2-3%(八)、预算定额中的规定的税种,按国家规定税率由公司代扣代交。
(九)、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包括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资金短缺)由挂靠单位(人)自行解决。
十、保修及维修管理(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二)、挂靠单位(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公司和挂靠单位协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建设单位维修成本。
(三)、若挂靠单位(人)在保修期内不按业主要求进行维修,业主举报至公司,公司组织专人进行维修。
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挂靠单位(人)的保修金。
十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湖北省荆州市博涵劳务公司企业管理部2016年02月25日附:挂靠施工单位违规处罚标准(一)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对下列中违反属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予以暂停开工或停工处理。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网络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3.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齐全;4.施工人员到工地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接受安全交底而盲目上岗;5.施工中,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6.施工现场未派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未佩带标志的;7.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或罚款单不签字)三天内不上报;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9.进工地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10.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钩不规范;11.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就上岗者;12.高空坠物;13.劳保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整齐进入施工现场者;14.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操作;15.无证擅自操作绞磨或施工机械设备者;16.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及计算书;17.吊装区域无警示性标志的,吊装时,人在吊物下随意走动;18.电气设备移动时未断电;19.移动电气箱未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20.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接地线;21.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装置;22.配电箱无接地装置;23.配电箱内保护装置不齐;24.配电箱内元器件残缺不齐;25.电焊机无降压保护装置;26.电线绝缘层破损仍在继续使用;27.电线乱接乱拉;28.移动电具破损仍在继续使用;29.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残缺不齐,无安全操作规程;30.无灭火器材或配备不合理;31.易燃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32.在禁烟区域擅自吸烟,动用明火;33.高空电焊作业,无配备有效接火灭火装置;34.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摆放不规范,未达到安全距离;35.施工区域无警戒标志或不规范,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设施不牢固;36.在砂轮切割机上磨削工具、材料;37.擅自改变施工机械用途;38.杆塔基坑或洞口、邻边无盖板或刚性围栏,或刚性围栏设置不规范;39.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40.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41.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仍在使用的;42.无照驾驶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者,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43.施工区域杂乱无章;机具、材料堆放杂乱、标识不清;44.在施工现场睡觉或躺平休息的,在施工现场用餐的;45.赌博、酗酒、斗殴等行为;46.违反建设单位规章制度;47.违反公司治安条例及社会相关治安条例的包括偷盗等行为;48.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未做到“三白”,无卫生制度与许可证;49.食物未按规定生、熟分开,食堂未按规定将菜样存放冰箱内留样的;50.宿舍无值勤制度与违反卫生与管理制度的;51.使用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取暖器具的;违章使用小风扇等小电器的及违章使用明火的;52.擅自带未满16周岁及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53.男女混居的;54.公开播发黄色影、带、盘和反动言行的;55.宿舍内擅自乱接乱拉电线的;56.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纪;57.不服从公司等上级单位管理与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与调查处理的;58.不按规定组织班前会及安全技术交底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例会等活动的;59.未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及竣工资料(包括提交本施工范围内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资料的);60.苛扣工人工资与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无安全考核协议的;61.违反其它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