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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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案例】
一、商主体
【案例】
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中国公民王某
(8)某省财政厅
(9)某财经学院
(10)中国红十字学会
【问题】
(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
(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
(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要素解读: 1、有牟利工具,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 2、有牟利行为,包括直接交易行为和间接交易行为; 3、承担社会责任,在牟利过程中担负了相应的义务; 4、牟利行为经常性。也就是说偶尔有一次或少数几次牟利行为或交易行为并不能称之为商人。
(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二、个人独资企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
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餐饮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经营场所,所以想在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因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被当地工商局驳回。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之处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企业主体资格的重合性;(3)企业投资主体责任的无限性;( 4)个人独资企业属于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人格,其惟一的出资者为自然人,二者属于同一主体。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或地位是与生俱来的,除了个别禁止性规定的例外,其经商的权利能力也是普遍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凡自然人独资经营企业,只需依商事登记法,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在我国,自然人独资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条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领取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才可以进行营业。
在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首先,李某的身份决定了李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李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李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其次,李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责任上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差别,因此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这种规定,对维护交易对象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无疑具有一定的意义。再次,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李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当然,投资人申报出资的多少与有无并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财产责任的大小和有无。最后,李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因为李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三、合伙企业
【案例1】
【案情介绍】某合伙企业是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其中甲以非专利且非专有技术及劳务出资,乙以80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在经营过程中,该企业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购置了两辆东风牌汽车及若干办公用品,获得了另一企业赠与的10间房屋,因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获得赔偿金100万元。另外,该企业欠银行贷款180万元。
【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码?
(2)哪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申请设立该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a)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公司登记
【案情介绍】
兰州公民甲、乙、丙、丁四人策划在兰州市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之后,四人商定应该为公司取一个响亮而吉祥的名称,以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于是每个人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分别为“兰州大地发展公司”、“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兰州999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星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四人认为公司成立应该向社会公告,以便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以后不久,在西宁也有四人成立了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其字号与该公司的相同,他们认为该公司侵犯其名称权。【问题】
(1)你认为哪一个名称可以采用?为什么?
(2)设立该公司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设立该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4)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颁发营业执照?
(5)哪一天为公司法定的成立日期?
(6)该公司成立是否需要向社会发布公告?
(7)若该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内开业?
(8)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变更股东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要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9)如果该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应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10)你认为西宁市的公司是否侵犯了兰州公司的名称权?为什么?
答:1.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设立该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