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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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商法学案例

商法学案例

【商法学案例】一、商主体【案例】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5)某城市商业银行(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7)中国公民王某(8)某省财政厅(9)某财经学院(10)中国红十字学会【问题】(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二、个人独资企业【案例1】【案情简介】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

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

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

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司(个人独资)”.李某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

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餐饮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经营场所,所以想在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

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因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被当地工商局驳回。

【法律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之处有哪些?【案例1】【案情简介】2009年 1月 15日,甲出资 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009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从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商事法律案例(3篇)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工程延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 工程延期交付的原因是什么?3. 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连续降雨天气,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就工程延期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将工期延长至2019年5月。

2019年5月,工程仍未完工。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工期延误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收到索赔通知书后,认为工程延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为此,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连续降雨天气,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连续降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 然而,被告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通知发包人。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商法教学案例集

商法教学案例集

1. 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3.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 董事组成?
4.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 监事所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三〕甲公司作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 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的发起人, 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 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 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 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 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 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个监事由甲公 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 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 然后设立,在准备进展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 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展整理.如 果你是律师, 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 律意见:
问: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 么?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 法律依据?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 法律程序?
〔二〕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
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
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 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 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 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 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 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法律案件(3篇)

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王某案由:合同纠纷原告某公司因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2018年3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负责提供某产品,原告某公司负责销售该产品。

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应在每月底前将产品交付给原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按照约定交付了产品,原告某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9年5月,被告王某因故停止供货,导致原告某公司无法完成销售计划。

原告某公司多次与被告王某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证据(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原告某公司支付的货款凭证(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的往来函件(4)原告某公司无法完成销售计划的相关证据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停止供货,已构成违约。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王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某公司主张的诉讼费用,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1. 被告王某应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向原告某公司提供产品。

2. 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人民币XX万元。

3. 原告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案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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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三、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会行使。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且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商业法律案例(3篇)

商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甲、乙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2018年,甲公司拟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增强双方的合作力度。

经过协商,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

二、案情简介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向甲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乙公司的股份。

3.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如果乙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乙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使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乙公司的股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

本案中,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商事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引入投资者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甲公司原股东丙、丁、戊三人购买甲公司3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工商登记也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

2015年,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财务造假、隐瞒债务等行为。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原股东丙、丁、戊三人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丙、丁、戊三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解除合同?2. 丙、丁、戊三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乙公司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可以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因为甲公司原股东丙、丁、戊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使得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本法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未转移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丙、丁、戊三人应当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丙、丁、戊三人因欺诈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原股东丙、丁、戊三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行为(1)原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延误。

(2)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当事人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纠纷。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2019年,科技公司为了推广其新产品,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为科技公司的新产品制作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时间为一个月,投放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合同还约定,广告效果以广告公司提供的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为准,如广告效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广告制作和投放。

然而,在广告投放结束后,科技公司发现广告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点击量和曝光量均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广告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若广告效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科技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广告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院认为,广告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不能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虽然广告的点击量和曝光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考虑到广告内容本身的质量、投放渠道的合理性以及用户群体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广告效果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广告公司退还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履行和广告效果评估。

1. 合同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2. 广告效果评估:广告效果评估是广告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法院在评估广告效果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如广告内容、投放渠道、用户群体等,避免了单纯以点击量、曝光量等数据作为判断标准的片面性。

商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商事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商事法律法规案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

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乙股东提出转让其持有的40%股权。

经过协商,乙股东与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戊,股权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戊成为甲公司的新股东。

2016年,甲公司经营状况依然没有改善,亏损进一步扩大。

此时,丙、丁股东对戊的入资能力产生怀疑,认为戊的资金实力不足以支持甲公司的经营。

因此,丙、丁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乙股东收回股权转让款。

乙股东不同意解除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丙、丁股东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款?三、法律法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乙股东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戊,已经取得丙、丁股东书面同意,且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丙、丁股东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丙、丁股东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是戊的资金实力不足以支持甲公司的经营。

然而,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戊的资金实力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丁股东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业务。

两家公司均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名为“XX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科技公司提供项目需求、技术支持等;软件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测试、上线等工作;双方共同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科技公司支付软件公司开发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开发工作。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

科技公司多次与软件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软件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科技公司决定终止与软件公司的合作。

随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软件公司则认为,科技公司单方面终止合作,属于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已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软件公司赔偿损失。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案情背景:2019年5月,商贸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供应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某品牌食品,共计100吨,合同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商贸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食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仅交付了50吨货物。

商贸公司多次与食品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商贸公司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法院判决1. 食品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本案中,商贸公司有权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

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给商贸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商贸公司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1. 食品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2. 食品公司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 食品公司应赔偿商贸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万元。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关系融洽,共同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努力。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上,矛盾愈发激烈。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分红问题产生分歧。

甲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应降低其分红比例。

乙则认为,甲和丙的分红比例过高,损害了其作为大股东的权益。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甲、乙、丙三人关系破裂,甲、丙两人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公司股权。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降低其分红比例?2. 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法院认为,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行为,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职。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

因此,法院判决乙的分红比例应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

2. 关于甲、丙两人是否可以要求乙退还公司股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

在本案中,甲、丙两人要求乙退还股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乙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因此,法院判决甲、丙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东分红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乙的失职行为,适当降低了其分红比例。

2. 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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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案例】
一、商主体
【案例】
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

(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5)某城市商业银行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7)中国公民王某
(8)某省财政厅
(9)某财经学院
(10)中国红十字学会
【问题】
(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
(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
(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
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要素解读: 1、有牟利工具,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 2、有牟利行为,包括直接交易行为和间接交易行为; 3、承担社会责任,在牟利过程中担负了相应的义务; 4、牟利行为经常性。

也就是说偶尔有一次或少数几次牟利行为或交易行为并不能称之为商人。

(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二、个人独资企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由于李某的工作比较清闲,收入也不高。

因此李某很想从事一些其他的职业,并因此增加自己的收入。

李某了解到市场上饮食业非常赚钱,因此打算成立一家餐馆,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但是由于担心自己的资金以及管理水平有限,因此李某同自己的表弟王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餐馆。

两人决定将该餐馆命名为“好味来海鲜酒楼”。

酒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好味来餐饮公
司(个人独资)”。

李某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由自己自愿申报,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打算不予申报。

同时由于经营场所对于经营餐饮业非常重要,李某和王某商量后,打算要好好挑选经营场所,所以想在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确定酒楼的营业地点。

接着,李某拿着自己及王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填写好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因多项条件不符合要求,被当地工商局驳回。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不符合之处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企业主体资格的重合性;(3)企业投资主体责任的无限性;( 4)个人独资企业属于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人格,其惟一的出资者为自然人,二者属于同一主体。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或地位是与生俱来的,除了个别禁止性规定的例外,其经商的权利能力也是普遍的。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凡自然人独资经营企业,只需依商事登记法,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在我国,自然人独资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条件,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领取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才可以进行营业。

在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

首先,李某的身份决定了李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李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而本案中,李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其次,李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责任上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差别,因此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这种规定,对维护交易对象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无疑具有一定的意义。

再次,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李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当然,投资人申报出资的多少与有无并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财产责任的大小和有无。

最后,李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

因为李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三、合伙企业
【案例1】
【案情介绍】某合伙企业是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组建的。

其中甲以非专利且非专有技术及劳务出资,乙以80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

在经营过程中,该企业的产品注册了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购置了两辆东风牌汽车及若干办公用品,获得了另一企业赠与的10间房屋,因他人侵犯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获得赔偿金100万元。

另外,该企业欠银行贷款180万元。

【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起字号码?
(2)哪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申请设立该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a)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公司登记
【案情介绍】
兰州公民甲、乙、丙、丁四人策划在兰州市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之后,四人商定应该为公司取一个响亮而吉祥的名称,以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于是每个人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分别为“兰州大地发展公司”、“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兰州999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星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四人认为公司成立应该向社会公告,以便从事经营活动。

该公司成立以后不久,在西宁也有四人成立了一家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其字号与该公司的相同,他们认为该公司侵犯其名称权。

【问题】
(1)你认为哪一个名称可以采用?为什么?
(2)设立该公司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设立该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4)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颁发营业执照?
(5)哪一天为公司法定的成立日期?
(6)该公司成立是否需要向社会发布公告?
(7)若该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最迟应在什么时间内开业?
(8)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变更股东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要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9)如果该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应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10)你认为西宁市的公司是否侵犯了兰州公司的名称权?为什么?
答:1.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设立该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公司登记机关应在1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法定的成立日期
6.该公司成立不需要向社会发布公告
7.若该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最迟应在6个月内开业
8.如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变更股东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应办理变更登记。

9.如果该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应办理注销登记。

10西宁市的公司没有侵犯兰州公司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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