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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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 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 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 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 (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 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限制的国家为进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书;
(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 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 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 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 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
标准
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 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 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浅议WTO原产地规则

浅议WTO原产地规则
3. 目改 变标 准 税
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 足轻重 的影响 ,各 国纷纷 制定了苛刻
和复杂 的原产地规则 , 以贯彻本 国的贸易政策 , 用 从而保护本
国利益 。这项原本为 了增强 国际贸易 的可预见 性和确定性的
规则 , 正越来越成为阻碍 国际 贸易的非关税壁 垒。
原 产 地 规 则 的种 类 及 标 准
出了类似安排 。
2 增 值 百 分 比标 准 .
国根据其相关法律或者 国际协 定所确定的原则 ,用 以确 定
货物的生产地或制造地 国家具体规定。在 国际贸易中 , 了实 为 施关税的优惠待遇、 数量限制或者与 贸易有关 的其他措施 , 海 关必须根据 原产地规则 的标 准来确定其进 口货物 的原 产地国
的产品 。 它们的原 产地往相 当多的产品往往是 “ 国部 多 队” 协作 的结 晶 , 例如我们所 使用 的汽 车 , 轮胎 , 其 发动机 , 外
条件便是各 国有一个统一的商 品分类标准。然而在现实 中, 税 目发生改变未必产品发生 了实质 的改 变 , 与此而相似 的现象 ,
方法便成为判断“ 实质性改变” 的标尺。
1 加 工 工序 标 准 .
随着WT 对关 税壁 垒的逐渐清除 ,新 的贸易保护 主义 开 O 始大行其 道 , 而原产地规 则作为 “ 灰色 ” 策工具则 备受各 国 政 青睐 。比如美 国便在其 纺织 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规则 中实施 了
苛刻 的标准 , 成衣原产地标准 由裁剪地 改为缝纫地 , 将 面料 则 变为 了织造地 。而北美 自由贸易区对于纺织 品及 服装更是 采
家, 从而给予相应 的海关待遇 。原产地规则起源 于国际贸易中 对 于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 发展 到现在 , 原产地规 则的应用范

WTO 原产地协议

WTO 原产地协议

在本案中, 在本案中,有8家澳门企业参加应诉,此外,还有27家中国生产商/ 家澳门企业参加应诉,此外,还有27家中国生产商/ 27家中国生产商 出口商就经澳门的转口鞋类产品贸易回答了小型调查问卷。 出口商就经澳门的转口鞋类产品贸易回答了小型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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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皮面鞋靴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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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案例分析
针对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皮面鞋靴争议
团队成员及分工 :郑亚萍 20090474029 郭90474031 20090474032 作报告 做PPT 做PPT 收集资料
案例分析
原产地规则协议简介
原产地规则含义 认定标准 反规避与原产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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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与反规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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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 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 出口商通过各 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 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 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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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贸易前后的福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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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皮面鞋靴案例
案例介绍 案例背景 案例分析
我国对原产地协议的应对及运用
企业的应对措施 政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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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产地规则协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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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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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 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是 指根据 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 而制订的 准则 所确定的 生产或制造货物的 国家。 国家。 上述定义中“国家”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 上述定义中“国家”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 或一个国家。 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 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法律、 法律 法规及行政决定。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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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总规则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13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制造、生产或加工 材料 原产材料 非原产材料 海关估价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规则全文
第四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 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 签发原产地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 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 四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
规则全文
第十二条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则全文
(一)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包括: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产品;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 其他废旧物品;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 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按照 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调整。
内容摘要
货物原产地证书,大家是贸易的见证,是合作的桥梁,是友谊的象征。大家不仅证明了货物的原 产地,也见证了人类交流的历史,体现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互相尊重和互相理解。大家是一个独特 的存在,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为国际贸易增添了无穷的色彩和活力。

简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简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2006.12简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姚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由于各国对原产地规则一般采取分散立法,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常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为此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对一般原产地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介绍了协议的产生背景和内容,并对该协议进行了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48-02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及作用货物的原产地也就是货物的原产国。

所谓货物原产国是指为国际贸易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立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

原产地被称为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经济国籍”,每件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原产地。

由于各个国家实行的与进出口相联系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为实施这些贸易措施,就需要某种规则把货物的经济国籍和针对该国货物规定的有关关贸措施连接起来,这就需要原产地规则。

即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措施。

原产地规则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由于世界各国均在不同“国籍”的货物之间实施差别待遇,原产地规则已成为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技术转让、产业开放、最惠国待遇、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政府采购、贸易统计、普惠制及各种优惠性贸易协定等方面。

可见,在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其作为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及执行国际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虽然其实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国际贸易产生阻碍作用。

尤其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下降,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倍受发达国家青睐。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细致、严密的原产地规则,从而使原产地规则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并逐渐演变为一种非关税壁垒。

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规定原产地规定,又称为国别标注规定,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商品的原产地能够得到明确标注和识别。

以下是对原产地规定的简要介绍。

原产地规定是指在商品进出口交易中,需要对商品的原产地进行明确标注的一项规定。

原产地是指一个商品的制造或产生的地点。

该规定的执行主要目的是防止欺骗性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所购买商品的制造或产生地点,从而进行合理的购买决策。

原产地规定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直接标注和间接标注。

直接标注是指将商品的原产地直接标注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供消费者查看。

间接标注是指在购买渠道中,通过合法途径通告商品的原产地信息,以供消费者了解。

原产地规定的制定机构是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政府。

不同国家的原产地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要求标注商品的实际制造或产生地点,不能进行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原产地规定对商品生产和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避免企业通过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它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最后,它也对国际贸易统计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掌握各国间的贸易情况。

然而,原产地规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标注的要求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标注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

此外,由于全球产业链的复杂性,商品的原产地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如何准确标注原产地也是一个挑战。

总之,原产地规定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商品的原产地能够得到明确标注和识别。

这一规定通过直接和间接标注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判断和选择商品的依据。

然而,原产地规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在国际间进一步协调和改进。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原文作者:刘德彪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

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

止匕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

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
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
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
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
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臵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 作再生用途的物品4;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 获得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 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生
产或获得”: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1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2;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3;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
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
9
相符; (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
数及包装与待出口产品相符。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规则七 (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 3 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
A4 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
本组成: 正本 — 米黄色(“潘通”(Pantone,下同) 颜色代码:727c) 第二副本 — 浅绿色(“潘通”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 — 浅绿色(“潘通”颜色代码:622c) 第四副本 — 浅绿色(“潘通”颜色代码:622c)
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 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 原产地。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
方指定并已按附件 1 所列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协议》其 他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李延 2000年5月(一)《原产地规则协议》产生的背景,国际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历程虽然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关键条款都涉及原产地因素,但是,因历史条件所限,关贸总协定本身未对原产地规则作任何规定,而是把它留给“各进口成员国依它本国法律规定,为适用最惠国 (以及总协定其他条款) 的目的,来确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某国”。

因此,长期以来,各国根据本国的需要并通过本国立法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获得的,即只有一个国家介入该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的生产或制造过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介入。

各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优惠原产地规则,都首先要确定对这两种性质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对于完全在一国获得产品,如农产品或矿产品,各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之为“完全获得标准”。

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各国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之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但是,如何认定对产品进行的加工是否属于实质性加工,各国采用的标准则有所不同。

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品多国因素大大增加。

经加工的产品中,很少有不含外国产品的成份。

以汽车为例,很难说哪种汽车完全是由一国制造的。

不论是日本的还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厂”,外国部件均占有相当比例。

加之跨国公司的经营使产品因素国际化趋势愈益强烈。

一方面,这使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愈益复杂化;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统一,同一个产品在进出不同国家时其原产地须按不同的规则重新判定,且判定的结果随规则的不同而改变。

产品是否满足原产地要求的不确定性本身可以成为贸易的严重障碍,而规则可以被修改或操纵又意味着其本身可以被用作保护手段。

这对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构成了一大威胁。

因此,实现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标准逐渐形成了共同的呼声。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一条定义在本章中:“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经过调整的进口货物价格;船上交货价格(FOB)指无论货物以何种运输方式在最终离境的口岸或地点的货物价格;材料指用于生产或转变成另一货物所使用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或成分;生产指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生产者指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货物的人。

第二十二条原产货物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一方:一、货物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方或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4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完全获得货物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境内的领土或者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一方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从上述第(三)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一方狩猎、诱捕或者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一方的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七)在一方登记注册且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一方的领海以外,包括在该方的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一方登记注册且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一方的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十)在一方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一)在一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以及(十二)在一方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其原产地应按以下标准确定:第一条原产产品《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优惠贸易中,一参加国从另一参加国按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如符合原产地规定的下列任一情况,应享受优惠待遇:(一)根据第2条定义,完全在出口参加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或(二)根据第3条或第4条的规定,非完全在出口参加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

第二条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第一条(一)中,下列情况被视为完全在出口参加国境内生产或获得:(一)从本国的土壤、水域、或海床中开采或提取的原材料或矿产品1;1包括矿物燃料、润滑剂及相关矿产品,同时包括矿石及含金属岩石。

(二)在本国收获的农产品2;(三)在本国出生和饲养的动物;(四)在本国从上述(三)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本国狩猎或捕捞的产品;(六)由本国船只3和4在公海捕捞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七)由本国加工船4和5上加工或制造上述(六)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八)从本国不具原有用途,且不能再使用的废旧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原材料;(九)从本国收集的废旧物品,其已不具原有用途,并不再能被储藏或修复,只能被丢弃或从中回收零件或原材料;(十)在本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利用上述(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本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三条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2包括林业产品。

3“船只”是指从事商业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在一成员国注册并由该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公民和/或政府经营,其法人或团体的合伙人也应于该成员国注册。

该成员国内公民和/或政府所持的该船舶的资产净值至少应为该船舶的60%;或者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或政府所持的该船舶的资产净值至少应为该船舶的75%。

但根据成员国间租借船只或分享收获的双边协议在专业捕捞船只上获得的产品也应享受优惠待遇。

4由政府机构经营的船只或加工船不应执行悬挂成员国国旗的要求。

5本协定中,“加工船”是指特定用于在船上仅对上款(六)中的产品进行加工和/或生产的船只。

WTO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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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扩展
•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采用原产地标准或原产地证书 来推断货物的原产地与否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果由国内 的 A 公司先在意大利注册一个 B 公司,然后将一批由国 内 C 公司加工的家具出口到意大利境内,贴上 B 公司注 册的商标后,再装运回到中国,这批家具在意大利境内的 加工环节是否真的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在当今这个产 业链高度全球化的时代,从“意大利产”这一标签中并不 能做出多少推断。 • 事实上,国内存在不少生产服装、化妆品甚至奶粉的厂商 利用消费者盲目崇拜洋品牌的心理进行原产地造假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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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产地标准界定达芬奇家具的原产地
“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对于完全在一国(地区)获得的产品, 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 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完全获得产品一般不含外国产的材 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 是在一国(地区)境内完成,具有“土生土长”的特征。凡 是含有进口的或原产地不明的成分或原料的货物,一般不包 括在完全获得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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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原产地证书认证达芬奇家具的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 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 明文件,是进口地海关凭以确定进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件 。 • 本案中的达芬奇家具在进口通关环节中,只要进口商出具 由意大利方面提供的意大利原产证书,在报关单的“预确 定决定”一栏中填写“原产地意大利”,并通过一系列审 核,最后获得海关认可并做出“预确定决定”,从法律上 讲,这些产品确实是“意大利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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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家居“留洋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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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产地标准界定达芬奇家具的原产地
•从整个事件不难看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达芬奇家居是 否存在原产地造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 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 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在认定 货物的原产地的标准方面,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 完全获得标准”。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独特的优势,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

一个国家如果能充分利用其特殊的比较优势,会使本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从中受益无穷。

据统计,在过去的50年里,欧共体国家出口贸易的增长率平均高于全球水平6%,而中国的平均增长速度仅为4%。

对外贸易的扩张使中国GDP的年增长率保持在7%以上,远远高于世界银行公布的2%的水平。

19世纪初,全球贸易额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0%。

20世纪90年代初已上升至约40%。

其中最主要的贸易集团――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二。

中国与该组织成员国间的双边贸易额,自2001年以来也一直保持在每年10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原产地规则,而在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6大基本原则中,就包括了一项“原产地规则”。

当前,原产地规则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重视,并日益显示出它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积极作用,首先表现在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在欧共体各国中,日本、韩国、加拿大及西欧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这一规则来获取比较优势,促进了其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

中国在参与制定和实施“入世”后的第一部对外贸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时,也明确规定:中国对外贸易的管理,适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其次,原产地规则促进了商品结构的改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WTO规则和国际海关条例等协调规则,使得国际货物贸易与跨境运输和服务贸易获得了更好的监督。

其中规则明确了与原产地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转让,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标记要求,这些都有助于产品标识的统一,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流通成本,从而推动了贸易方式的创新,并且减少了贸易障碍。

WTO规则是全球性的基础协调规则,覆盖了全球99%的贸易活动,通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按照相互认可的国际标准规范来处理原产地事务,消除了各国不同的海关待遇和其他贸易壁垒,使各国之间的贸易获得迅速和自由的发展。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成员国的协定项下货物,海关依照本公告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按照《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第一条原产货物。

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

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

作者: 张干夫
出版物刊名: 国际贸易
页码: 16-19页
主题词: 原产地规则;加工工序;百分比;国际贸易;贸易商品;产品;经济合作;关税;产地国;最后工序
摘要: 由于世界范围内国际分工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对确定商品的真正原产地难度很大。

迄今为止,还没有国际公认的“原产地”概念。

但原产地是决定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

因此“原产地”的研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张干夫同志撰写的“国际贸易商品的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一文,对商品的出产国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和阐述,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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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三部分 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第五条:修改和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 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期己实施的与原产地 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过 渡期内,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的成员,应为此 在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 @GATT对如何确定原产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 @意识到滥用原产地规则将使之成为一种变相贸易政
策工具 • @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三种趋势
• ----不断增长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及其五花八门的原产地 规则
• ----由诸如多种纤维协议和钢铁“自愿”出口限制之类配额安 排引发的原产地争端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应确保其原产地规则 ——透明 ——以协调一致、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以肯定标准制定
6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前言 第一部分: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第三部分:通知、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 序安排 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WP) 附件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10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附件1: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职责
——在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请求下,审查在各成员对原 产地规则的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并根 据所提供的事实提出关于适当解决办法的咨询意见;
——提供任何成员或委员会可能请求获得的有关确定货 物原产地的任何事项的信息和建议;
2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
——协定的,通过谈判达 成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自主的,本国立法制 定的
3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混合标准
——就本协定运用和法律地位的技术方面的问题定期准 备和散发报告;及
——对执行和运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技术问题进行 年度审议。
• ----越来越多的采用反倾销措施以及随之经由第三国渠道进 行规避的情况
5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问题的重要性日 益为人们所认识。研究、探讨以至于统一原产地 规则逐步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原产地规则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 组织曾作了长期努力,主要工作成果包括1947年 关贸总协定第九条——原产国标记、《原产国标 记推荐书》(WCO)、《京都公约》(WCO)以及关贸 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二部分 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Art2-3)
第二条 过渡期间的纪律
——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 ——不得用作贸易障碍的原则 ——以肯定标准为基础的原则 ——原产地可预先认定的原则 ——不可追溯实施的原则 ——原产地认定决定可复议的原 则 ——保密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前言
制定《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
•目的 •意义 •目标
7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定义: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如 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国标记和任 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以及政府 采购和贸易统计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返回目录
4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六条:审议 第七条:磋商 第八条:争端解决
9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四部分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WP)
第九条:目标和原则 ——协调原则 ——工作计划
——委员会的作用 ——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和后续工作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附件1: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职责 代表 会议 程序
第三条 过渡期后的纪律
——全面执行WTO原产地规 则的原则 ——以“完全获得”或“最 后实质性改变”为准的原则 ——统一公正的原则 ——过渡期间的有关原则
8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三部分 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Art4-8) 第四条:机构 在WTO和WCO框架下,分别建立原产地规则 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作为原产地规 则协调工作的执行机构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 监督管理机构。 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做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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