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商业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1)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操纵 (1)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1)

第五章建筑间距 (2)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操纵 (4)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 (4)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十章绿地操纵 (6)

第十一章都市设计操纵 (6)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规划 (7)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8)

附录1:名词解释 (8)

附录2:文本用词讲明 (8)

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操纵性详细规划

1 / 37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要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1990)、《都市规划编制方法》(2006)、《台州市椒江区分区规划(2004-2020)》、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椒江商业中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都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位于椒江老城区核心地段,东起解放北路,西到轮渡路,北以工人路为界,南至中山西路,总用地面积约为32.2公顷。

第四条操纵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操纵规模为9500人,建设用地操纵规模为32.2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文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操纵

第八条本片区规划功能定位为:集购物、办公、居住、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商业街区。

第九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纳《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操纵。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1。

第十条本片区总用地32.20公顷,含商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都市干路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都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

3 / 37

过程中同意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操纵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以后土地使用的操纵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接着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蓝线、绿线、黄线、紫线操纵

第十五条按上层次规划,本片区未涉及到都市蓝线、绿线、黄线和紫线的操纵。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操纵

第十六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专门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七条同一地块内,不阻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关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第十八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缘故,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九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专门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5 / 37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台州市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进行日照阴影分析,采纳的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日照阴影分析图纸需盖有建筑或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同时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1:表1:

2、多层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操纵。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时,居住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3)居住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不小于10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二)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条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在本片区不小于1.15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2;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与其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

7 / 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