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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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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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创新与突破,也给破产案件的审理留下了新的挑战。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导致其存在着明显的时代特征,新的破产法虽然有适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扩大,但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的缺陷和不足。如何完善破产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当前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实践和分析,同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企业破产法实践经验,从中分析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破产法;监督体系;共益债务

目录

一、研究我国《破产法》的积极意义 (4)

二、我国新《破产法》较之前有所创新部分的分析 (4)

(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4)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 (4)

(三)强化了破产责任 (4)

三、我国新《破产法》的优势分析 (5)

(一)新企业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 (5)

(二)新企业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 (5)

(三)新企业破产法让中国真正入市 (5)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5)

(一)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未能加以细化 (5)

(二)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容易发生缺位现象 (6)

(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6)

(四)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实现的新难题 (6)

四、完善我国破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7)

(一)对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予以细化 (7)

(二)增加复合破产的可操作性 (7)

(三)从破产原因方面进行完善 (7)

(四)建立和完善破产程序制度 (7)

(五)应该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破产监督体系 (8)

(六)完善破产法中的共益债务制度 (9)

五、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企业法人破产已经程序已经市场化,凡法人企业破产都有法可依,各类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解决不再由破产企业财产负担,而交由社会保障机构解决。这种立法导向比较趋向于国际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企业破产法还有需要进行完善的地方。

一、研究我国《破产法》的积极意义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构成。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由于立法时,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未开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加上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展了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仅有8个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这说明,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运行能有所裨益。1

二、我国新《破产法》较之前有所创新部分的分析

(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年来,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如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强化了破产责任

新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务人的行为作出了符合民法原则的划分。第3l条规定,“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

1李永军;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J];比较法研究;1995年02期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五种行为确定为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可撤销行为就弥补了旧法中的漏洞。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而且确认无效行为不再受时间限制。这样规定不仅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2

三、我国新《破产法》的优势分析

新企业破产法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顺利通过,在三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企业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

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的有三方面的法律,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前两种法律我国已经陆续出台多部,但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却一直较弱。此次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经济主体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保障。

(二)新企业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

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只有破产法的出台实施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才能促进在公平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才会让参加市场之游戏主体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市场才会更有效率,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没有这部法律,债权人不知道市场风险在什么地方,债务人也就难以强化责任意识,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企业破产法可以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之间的信用的建立。

(三)新企业破产法让中国真正入市

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国际上有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已经WTO,但并没有真正入市,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0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部分条文未能加以细化

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该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法院在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以不合理的理由干预破产申请,那么就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腐败也可能就包含其中,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破产清算也应该是企业清算的一种方式。但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对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相类似的行为只处以数额不明的罚款。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在破产清算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却成为民事处罚,

2张玉华;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J];当代法学;2003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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