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0812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目的不同。
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双方在彼此的合作中需要一个有效的方式使交易双方的出货及收款都有一定的保障,于是就催生出了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这些担保方式。
这些担保方式虽然都是对交易中的事项进行保障,但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今天我们聊的是▲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又称贷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担保行向贷款人开立的用以保 证借款人按约还本付息的一种银行保函。
2. 透支保函(overdrawn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保证对另一家银行给予的透支 负偿还责任的银行保函。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⑶银行保函
担保行
⑸提出索赔 ⑹进行赔付
通知行
图6-3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转交式银行保函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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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2. 转开银行保函
⑴交易合同
申请人
⑽ 赔 偿 担 保 行 损 失 ⑼ 提 出 索 赔 ⑵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保 函 ⑶开出反担保函,要求转开 ⑹ 进 行 赔 付
3.提货保函(shipping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开立的,以船公司为受益人, 要求船公司允许进口商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对于由此而使船公 司承担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银行保证进行赔偿的银行保 函。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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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三、其他类保函
分留置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工程业主。
2018年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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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
5.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
是指担保行应卖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出具给买方或工程业主,以担
保货物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在工 程项目合同项下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时则通常使用维修保函。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关于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生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2、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一)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保函索赔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相同点:银行信用、在申请人发生违约情况下使用
不同点:1、惯例。
UCP500 ISP98
URCG325(合同保证统一规则)
URDG458(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
2、与合同关系。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约定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开立保函的银行,须经调查证实委托人违反合同而又不予赔偿时才进行偿付,在调查证实过程中,有可能被卷入商业纠纷。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相同点:1、独立于合同之外2、银行负第一性责任3、凭单付款
不同点:1、使用情况。
正常履约/出现违约2、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所有国际间经济往来3、开立条件。
申请开立/主动开立
4、是否跟单。
跟单/汇票和相关文件
5、开证行风险。
较小,因为有押金和单据/较大,因为主要依据申请人信用与履约能力,随机性较大。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04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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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行 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 却禁止其 国内商业银 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 同, 到 目前 为止 , 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 行开立保 函, 为了与 国外银行进行 竞争, 达到为客户担保之 目 行界和贸易界广 泛认 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 函虽然在
的, 美 国银行在二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 函性质的 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 的应用 ,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 支付承诺 , 也就是备用信用证 。 律上并未有 明确规定 , 这在一定程 度上 阻碍 了保 函的发展 。 备 备用信用证是指 开证行根据开证 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 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 的国际惯例 , 一般在开立信用证 时, 都要 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 的凭证 。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 、 明确记载该信用 证所 适用 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 技术贸易、 补偿贸 易的履约保证 、 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 也有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近年来 ,有些 国家 已开 的《 见索即付保 函统一规则》 和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 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的《 联合 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 用证 公约》 。但前 者尚未被世界
到保证书并凭 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 担保人( 保函的开立人) 。 用 证 无 此 区分 银行保 函在 实际业务 中的使用范 围很广 , 它不仅适用 于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 它与所凭 以开立 的基 也可是独立的, 是否独立 货物的买卖 , 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 例如 , 础合 同之间 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 ,
2 银行保 函与备用信用证的 比较分析 2 . 1 银行保函与备 用信用证 的相 同之处 各 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 的国家生效。
第六讲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2)国际技术贸易
3.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的委托人通常是卖方(如出口商、
中标人),而受益方则为买方(如进口商、招 标人)。
保函所保证的履约义务是指卖方应按时、 按量、按质地交运货物或完成工程项目。
4. 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 是设备进口方向设备出口方提供的保函。
199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 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 乙公司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 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 在199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 偿责任。
至199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
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文àforfait,意为放弃。在 福费廷业务中的这种放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 一切权益,包括收款权;另一方面,包买商买断 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
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需加 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一、定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 是指银行应某一当事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 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 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 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
实务中的银行保函有两大类:
一是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 二是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L/G).
Step 1. Importer and exporter agree between themselves on a series of imported capital equipment to be paid for over an intermediate (threeto seven-year) period. Periodic payments are to be made against progress in delivery or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十章 银行保函与 备用信用证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
第三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本章内容Biblioteka 基本概念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01
03
8
质量/维修保函
9
(Quality/maintenance Guarantee)
10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进口类保函
1
付款保函 (Payment Guarantee)
2
延期付款保函
3
(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
4
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5
对销贸易类保函
03
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
04
四、备用信用证在单据上的一些特别规定
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01
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02
相同之处:
第三节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不同之处: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异同
信⽤证是银⾏⽤以保证买⽅或进⼝⽅有⽀付能⼒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可能互不信任,买⽅担⼼预付款后,卖⽅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也担⼼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做为买卖双⽅的保证⼈,代为收款交单,以银⾏信⽤代替商业信⽤。
银⾏在这⼀活动中所使⽤的⼯具就是信⽤证。
可见,信⽤证是银⾏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式。
按照这种结算⽅式的⼀般规定,买⽅先将货款交存银⾏,由银⾏开⽴信⽤证,通知异地卖⽅开户银⾏转告卖⽅,卖⽅按合同和信⽤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代买⽅付款。
信⽤证⽅式有三个特点:⼀是信⽤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形式上的认证。
⼆是信⽤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就应⽆条件付款。
三是信⽤证是⼀种银⾏信⽤,它是银⾏的⼀种担保⽂件。
备⽤信⽤证的定义和前述信⽤证的定义并⽆不同,都是银⾏(开证⾏)应申请⼈的请求,向受益⼈开⽴的,在⼀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付⼀定款项的书⾯凭证。
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
备⽤信⽤证要求受益⼈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是受益⼈出具的关于申请⼈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保函有可能使银⾏卷⼊商业纠纷,美、⽇等国的法律禁⽌银⾏开⽴保函。
于是美国银⾏采⽤备⽤信⽤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为提供担保。
随着银⾏保函在应⽤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规则》的公布,银⾏保函和备⽤信⽤证的内容和作⽤已趋⼀致。
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
备⽤信⽤证运⽤于“UCP 500”,⽽银⾏保函则适⽤于上述《规则》。
备⽤信⽤证是担保银⾏向贴现或贷款银⾏到期为借款⽅偿还债务,如果借款⽅到期偿还了贷款,那么,备⽤信⽤证就备⽽不⽤,如果,借款⽅到期不归还贷款,那么,备⽤信⽤证就起作⽤,担保银⾏就要为借款⽅向贷款银⾏偿还贷款。
备⽤信⽤证有⽆条件兑付信⽤证和有条件兑付信⽤证。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
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1. 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
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
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第六章__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六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一、术语解释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独立性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融资备用信用证二、判断题1、银行保函业务中有时涉及通知行和转开行,两者一般均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其在保函业务中的责任也完全相同。
()2、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远大于跟单信用证。
()3、银行保函业务当中的反担保行和保兑行两者均在担保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充当第二担保行的角色。
()4、银行保函的开立方法分为直开法和转开法两种,其中直开法手续相对简便,但不易为受益人所接受,因为其保函真伪辨认困难,索偿也比较麻烦;而转开法虽涉及当事人较多,但由于有位于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辨认保函真伪,同时还有位于受益人所在地的转开行负责担保,因此对于受益人最为有利,在实际操作中也更为普遍。
()5、出具保函的第三者即担保人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商业团体等。
()6、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银行责任,即银行保函当中担保行总是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而信用证业务当中的开证行总是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7、付款保函、延期租金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等执行的是银行保函的付款功能,而质量保函、履约保函、维修保函等执行的是银行保函的违约赔偿担保功能。
()8、()9、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除非有关当事人同意或备用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开证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在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10、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都是主债务人。
()1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范围要远远超过后者。
()12、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具有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但实质上是银行保函。
()13、跟单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后者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三、选择题1、在银行保函业务当中,向担保行承诺申请人违约且无法付款时,负责赔偿担保行所做出的全部支付者,称为()A、担保行B、反担保行C、保兑行D、通知行2、下列银行保函种类中,担保行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是()A、从属性保函B、独立性保函C、履约保函D、以上答案都不对3、下列可成为银行保函申请人的是()。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从属性保函 独立性保函
2、银行保函的性质
(1)银行保函开立的目的是担保申请 人履行合同。 (2)银行因保函性质不同而承担不同 付款责任。 (3)银行保函下其付款的依据是单据 及其他证明文件。 (4)银行保函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关系人
1、申请人 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具保函的 一方。 (1)如果发生索赔,在担保行按保函规定向受 益人作出赔付后,申请人应立即偿还担保行 为此所作的任何支付。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向担保行提供一定的资金抵押、或由第三 者出具反担保、或以自身资产作为质押品向 银行申请一定的授信额度。
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
URDG458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和反担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
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 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 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 付款承诺。
银行保函与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1、开立的目的不同 2、银行责任不同 3、应用范围不同 4、所付款项性质不同 5、对单据的要求不同 6、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同 7、可转让性不同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中的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该证 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 到期地点在I 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 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 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 已没有应付而未付帐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 下付款。
二、备用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内容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与运用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
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
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
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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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 在供货合同中,尤其在军工产品、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出口合同中,为保证 产品质量,买方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 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
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担保行便将保函金
额赔付买方,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5-10%
6、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担保行(Guarantor Bank) 审查申请人以决定是否出具保函,有权要求 其提供抵押或反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保函。 接受受益人的合理索偿。 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追偿。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 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 2004年5月25日,甲公司因承包乙公司的工程 (工期预计为一年)而要求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向乙公 司出具一份履约保函。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开 具保函协议书》,约定银行向乙公司开出不可撤销 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整,有效期为 2005年5月25日,甲公司提明“应甲 公司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乙公司)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人民币。如果甲公司未能按工程合同规定履行其全 部责任,我行保证为其承担责任。本保函自开立之 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合格后失效。”
•
•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 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 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 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 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 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申 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 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 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 束。
Security)
担保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标、不
改标,在中标后按照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
提交履约保函。(蔡铭超)(报价总额的1-5%)
• 2、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 Performance Bond,Performance Security ) • 应供货方或劳务承包方的申请向买方或业主 开立的一种保证文件,保证申请人会履行商 品或劳务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运货物或 完成所承包的合同。(合同总额的5-10%)
三、银行保函的内容
(一)保函的名称,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二)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
供应货物的名称、数量,工程项目名称等。
(四)保函的货币名称、金额 (五)有效日期 (六)付款条件 什么条件下索偿?提供什么文件?
(七)其他
如保函金额随申请人履约进度递减的规定等。
•
2005年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 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 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 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 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 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 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 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 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 电没有答复。
销贸易,也称对等贸易。
(一)补偿贸易保函 (Compensation Guarantee)
在补偿贸易中,进口设备的一方向供应设备
的一方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进口方在收 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能以该设备生产的产 品,按合同规定返销出口给供应设备方,或由其 指定的第三者以偿付进口设备的价款,又不能以
请请担⑦ 人人保指 赔索行示 付赔)行 *向( ③开立反担保函,并要求转 申申反 开行转开保函 ⑥转开行向指示行(反担保 行)索赔,反担保行赔付
①签订合同或协议
申请人
保② 函提 的 出 申 开 请 立
转开行(担保行)
指示行(反担保行)
图6-3 转开法流程
转开保函无理索赔案 (谨慎选择转开行)
•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 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 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 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 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 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 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 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 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
一般来说就是租赁的全部金额。
• (三)提货保函(提单保函) • 近洋运输中,进口商申请开出的以船公司 为受益人的保函,金额一般很大,为货值 的150-200%。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 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 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 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 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 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 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 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 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 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 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 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 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 并由负责人签字。
■反担保行(Counter-Guarantor Bank): 向担保行保证申请人会履行合同义务及偿 付责任。
■转开行(Reissuing Bank):将境外担保变 成境内担保;新的担保人。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第二担保人, 必要时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担保行针对买方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一种 保函。 一般来说就是合同的金额。
(二)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租赁保函是指当采用租赁方式进口机械、
仪器、设备、运输工具时,银行向出租人担
保承租人按规定期间付给租金,否则由担保
行赔偿的保函。
在承包工程合同中,工程完工后业主扣留一
部分款项备作补偿工程质量缺陷而承包人不
予维修造成的损失。工程业主要求承包人提
供银行担保,保证在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
符,而承包人又不能维修时,担保行便按保
函金额赔付业主,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则业
主可以释放这部分扣款。这种银行保函即为
维修保函。 5-10%
二、进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申 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 进口货物和进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 函。
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利息,担保行即按保函金
额加利息赔付供应设备的一方。这种保函,即为 补偿贸易保函。 (保函金额+利息)
(二)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
在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中,进料或进件方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出口类保函 (以保证卖方按时交 货和出口劳务为目的)
出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
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货物和出口劳务需要
而开立的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Tender
Bond,Bid Guarantee,Bid Bond,Bid
第6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学习目标
理解银行保函的定义与性质
掌握银行保函业务的当事人及责任义务、银行保 函的基本内容和业务流程
理解并掌握银行保函的种类以及银行保函与商业 信用证的区别 熟悉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和用途 能够区分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之 间的异同
本章提要
银行保函概述
申请人
担保人
受益人
通知行/转开行
反担保人
保兑行
图6-1 保函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银行保函的业务流程 1、直开法 即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
函开给受益人,或仅通过通知行将保函
通知给受益人,这也是保函开立中最简
单最直接的方法。
a.直交
委托人
提出申请
担保行
开立 保函 后寄 交 受益人
b.转交
分,相应的银行付款责任也有所不同
2、银行保函本质上是以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为目的 的银行信用
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当事人
(一)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委托人(applicant; Principal): 避免发生索赔;立即偿付;承担费 用与利息;提供反担保。 ■受益人(Beneficiary)履行合 同义务;提交相关文件或单据索 偿。
• 3、预付金保函(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或退还 • 预付金保函( Refundment Guarantee for the Advance Payment)或还款保 函( Repayment Guarantee ) • 卖方或承包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或业主出具的, 在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保证退还与预付款等额 的款项。(存在减额条款)(合同金额的 10-20%)
• 2005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承包的工程 质量问题为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丙银 行提出索赔,丙银行以其在与甲公司《开具 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和保函 有效期截止为2005年5月25日为由,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在不同开立方式中,还可能存在下列当事人: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负责保函表 面的真实性;收取转递费用。
• 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 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 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 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 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 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 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 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