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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12.06•【字号】粤人职[l999]25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委党校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教授必须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关键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善于把学术新成果运用于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能力,组织、指导并主要承担县处级以上主体班次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改革办公室。

广东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每年 9、10、11月为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中年8月1日-31日为省直各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

各市中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13份,其中一份为原件;3.学历证、资格证、聘任证(证明)、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一份(复印件);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较高评价和肯定的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

6.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7.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8.免冠大—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一、评定对象: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18年第04期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把握职称是人才评价“指挥棒”这一战略定位,提出进一步深化广东省职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加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向广州、深圳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县(市、区)分别依法下放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

推动向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下方职称评审权限。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分别开展自主评审。

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在放权的同时,加强政府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意见》提出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建立高级职称直报和认定制度,为更多创新性人才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

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

《意见》提出,完善职称管理政策,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构建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同时,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各职称系列专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广东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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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作者:————————————————————————————————日期: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粤职改办[1998]47号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直各单位: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执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粤建人函〔2023〕82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

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人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有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0.06•【字号】粤职改办〔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6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从19xx年起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广东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铁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标准]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科技成就和研究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先进管理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规范、规程、规则、细则、标准和技术条件,并了解其制定依据。

具备确定本专业工作方向和研究方向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设计、施工或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的实践经验,具备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

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和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过显著的成绩和效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获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显著效益的专业技术成果。

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是本分支专业的技术带头人。

掌握外语和计算机技术在本专业中的应用。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思想品质。

[申报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岗从事铁路工程专业(包括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基建、工程、地质、物资、给排水、供电、采暖通风、建筑、安全监察、电子计算机等)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现将我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搞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局。

各市、地、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地)、县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工作,由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负责,并抽调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职称改革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及其有关规定,办法,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二)确定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三)审批各系列主管部门拟定的实施细则、试点方案和实施计划;(四)审批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的不同类别、不同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方案,核准省政府工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审定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申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数额;(五)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及成员名单;(六)指导、协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参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粤人社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粤人社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广东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二、“广东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

三、“广东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水利学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四、“广东省工程系列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五、“广东省工程系列广播电视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及以下各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建单位为广东省广播电视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粤发[1987]9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粤发[1987]9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各地委,行署,海南区党委、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委、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决定,从—九八六年起,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去年初,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部署,下发了各系列职务聘任的试行条例。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关于“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方针,我省各级建立了领导机构和相应的评审组织,制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并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有关系列共—百零五个单位进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通过试点,取得了初步经验,为在更大范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奠定了基础。

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完全正确的。

—九八七年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今年工作的部署,应有领导、有计划地适当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把它抓紧抓好。

中发[1986]20号文指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对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顷重要改革。

它有利于促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破除知识界‘吃大锅饭’的弊端,激励知识界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能在—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中年知识分子的工资不合理问题。

”随着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职称改革的必要性越来越显示出来。

通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精心选拔和合理使用人才,将能更好地挖掘人才资源,发挥人才的社会价值,逐步适应各个领域对人才的需求。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工作,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根据一九八七年全国职称改革工作部署,今年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任务是:事业单位,除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任命)完成百分之五十到七十,其余明年上半年完成外,其他系列要在年底基本完成;企业单位,上半年安排少量试点,然后逐步展开,年底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政府机关的职称改革工作要求年底大体完成。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粤职改字﹝1987﹞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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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粤职改办[1998]47号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直各单位: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执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素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不是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讲题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教法具有独创性,教学经验先进并曾在全省、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100学时的培训,其中,从事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同时必须经过1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3.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1.担任讲师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小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

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不少240课时。

学校党政领导的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9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4.提交任讲师期间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主义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

5.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指导本学科实验室建设或本专业实习工厂建设的能力。

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基本掌握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种初级工的应知应会,并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确有成效地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

7.曾参加过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并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1.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2.曾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3.曾获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或主编;5.担任讲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的总评成绩合格率为95%以一,优良率为6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参加地级市以上的知识(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作优良率为9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经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编著(代表作)1部,且为第一作者;2.具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代表作)2篇,均为第一作者;3.具备上述第2点的论文1篇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1篇(为第一创作者),且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较显著效果,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技工学校讲师评审标准]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的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学科)发展动态;胜任二门以上(含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成绩较显著,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较重要的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有较高的教学能力,是本学科(专业)教学和学术研究的骨干,有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指导助理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讲师申报条件]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素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搞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团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2.获得硕土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3.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土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4.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5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讲师工作4年以上·5.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先进,并曾在本市(地级市)或全省推广,受同行好评。

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6.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l00学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从事专业技术理论教学的教师必须经过l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外语条件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继经教育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担任助理讲师期间,每2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课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助理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

难点、教学中应注意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掌握相关的技X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

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少于240课时,学校党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改绩)方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门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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