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
2018年,公司原股东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因个人原因决定转让部分股权。
经协商,三人同意将各自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条款,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
根据协议,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应分别支付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人民币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
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支付50%,剩余50%在一年内付清。
股权转让交割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
然而,在股权转让交割过程中,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款项,导致股权转让无法顺利进行。
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将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是否有义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 如果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支付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作为受让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应履行支付义务。
(二)关于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守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三)法院处理意见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依法判决如下:1. 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 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应向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支付违约金;3. 如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商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10年,XX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XX公司应于2011年1月15日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由于XX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2011年3月,XX银行向XX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公司虽口头承诺还款,但直至2012年12月,XX公司仍未偿还任何款项。
XX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
在诉讼过程中,XX公司辩称,其经营状况确实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同时,XX公司提出,在贷款期间,其曾向XX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XX银行未予批准。
因此,XX公司认为,XX银行对其违约行为存在一定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XX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的责任?2. XX银行是否应承担对XX公司违约行为一定的责任?三、案例分析(一)XX公司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的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与XX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逾期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XX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罚息。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商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付款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原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原告在收到报告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遂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2. 原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是否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3. 原告应否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问题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
经鉴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部分墙体开裂;(2)部分楼板厚度不足;(3)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上述质量问题虽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整体美观及使用寿命。
2. 异议合理性及重新核算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异议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对于合理部分,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对于不合理部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付款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2. 原告提出的部分异议合理,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3.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董事长为丙,乙公司董事长为丁。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600万元。
同年6月,甲公司向丁支付了300万元定金。
2016年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戊,戊得知股权转让事宜后,认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损害了公司利益,遂要求丁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丁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损害了甲公司利益?3. 丁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甲乙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丁公司已支付定金,故认定甲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损害了甲公司利益法院认为,甲公司董事长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代表公司利益,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未损害甲公司利益。
3. 关于丁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戊在得知股权转让事宜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协议履行,构成对丁公司权益的侵害。
故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定金,因甲公司未履行协议,丁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关于赔偿损失,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丁公司已支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0年,甲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6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即乙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项目进展及潜在风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甲公司已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另查明,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丙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参与了股权转让过程。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以下虚假陈述:1. 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未如实披露项目进展: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未如实披露潜在风险: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潜在风险,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欺诈。
(二)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股40%;李四出资300万元,占股30%;王五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在经营公司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销、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等。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非法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东权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和股息。
(2)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案例中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1)资产收益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侵犯了张三的资产收益权。
(2)重大决策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未将重大决策事项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未将选举结果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选择管理者权。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中提供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开发商在材料进场、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分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了所需建筑材料。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供应商认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遂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供应商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
但是,开发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法院认定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开发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丙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以甲公司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隐瞒丙公司的真实情况,也未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由于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但考虑到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才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乙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隐瞒丙公司的真实情况,也未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因误解或误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10%。
2013年,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吸引了外部投资者赵六加入,赵六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公司10%的股权。
此后,公司股权结构变为:张三60%,李四30%,王五10%,赵六10%。
2016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对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产生分歧,导致股权转让事宜陷入僵局。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赵六返还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3.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4. 股权返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其股权转让事宜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然而,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占股比例低于50%,其股权转让事宜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二)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净资产较低,盈利能力较弱。
然而,赵六在购买股权时,仍然愿意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这一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发展潜力。
因此,股权转让价格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和市场行情后,可以认为基本合理。
(三)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在本案中,由于各方对支付方式存在分歧,导致股权转让事宜陷入僵局。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X”注册商标。
被告B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被告未予理睬。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X》注册商标证书,证明原告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的照片,证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2)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进货凭证,证明被告的进货渠道合法;(3)被告的声明,称其使用的标识为行业通用标识,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拥有“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2. 关于被告的声明,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被告的声明不足以否定其侵权行为。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被告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盒、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X”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商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各占公司25%的股份。
2010年,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其以100万元购买了王五的25%股份,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此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至2015年,公司净资产已达到5000万元。
2016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与李四、赵六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协商,张三同意将所持2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和赵六。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
然而,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李四和赵六多次与张三协商,但均无果。
无奈之下,李四和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若张三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李四和赵六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张三、李四、赵六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张三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对此,法院认为:(1)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张三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2)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并非张三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张三作为公司股东,其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公司利益。
(3)张三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李四和赵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商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并取得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015年,科技公司发现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慧办公”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随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科技公司知识产权状况:科技公司对其“智慧办公”软件拥有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2. 创新公司侵权行为:创新公司在未取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慧办公”软件的部分功能和技术,包括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算法等。
3. 双方争议焦点:创新公司认为其产品与科技公司软件在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且用户群体不同,不构成侵权。
科技公司则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直接使用了其软件的核心技术和界面设计,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软件源代码、用户界面截图、用户使用记录等。
2. 专家证人:法院聘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证人,对双方软件的技术特点和侵权事实进行了鉴定。
3. 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侵权事实和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与科技公司软件存在高度相似性,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因此,法院判决创新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科技公司软件的相关技术。
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时,应注重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专家证人的鉴定,认定了创新公司的侵权行为。
商业方面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该公司,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50%、30%和20%的股权。
甲因个人原因欲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丁,乙、丙表示反对。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 乙、丙是否有权阻止甲的股权转让?3. 如果乙、丙阻止甲的股权转让,甲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拟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乙、丙征求同意。
如果乙、丙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乙、丙不同意转让,则甲有权要求乙、丙购买其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二)乙、丙是否有权阻止甲的股权转让1. 乙、丙无权阻止甲的股权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持有公司50%的股权,其转让股权后,丁将持有公司100%的股权,甲的转让行为已经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乙、丙无权阻止甲的股权转让。
2. 乙、丙有权要求购买甲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在本案中,乙、丙不同意甲的股权转让,因此,乙、丙有权要求购买甲的股权。
(三)甲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甲可以要求乙、丙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答复是否购买其股权。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份,丙公司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
2016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欲将其持有的甲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丁公司。
丙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合同是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瑕疵,故该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 乙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60%的股份。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商经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日益增强。
2018年,公司股东甲、乙、丙因经营理念分歧,决定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甲、乙、丙与第三方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详细1. 股权转让背景甲、乙、丙三人是XX公司的原始股东,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以来,三人在经营决策上一直保持良好合作。
但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甲、乙、丙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分歧。
甲主张公司应加大投资力度,拓展市场;乙则认为应稳健经营,避免风险;丙则倾向于保持现状,维持公司稳定发展。
2. 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便集中精力经营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三人共同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1)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2)乙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00万元;(3)丙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4)股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3. 纠纷产生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协议约定分别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丙与第三方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1)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甲、乙、丙要求第三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而第三方提出分期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甲、乙、丙要求第三方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而第三方提出在六个月内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3)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变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第三方提出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分期支付,甲、乙、丙表示反对,认为变更支付方式需重新签订协议。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商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销售,并支付甲公司原材料款。
协议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拖欠原材料款、擅自变更产品规格、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原材料款、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拖欠原材料款、擅自变更产品规格、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支付拖欠的原材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公司应支付拖欠甲公司的原材料款。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公司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原材料款、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3)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占股50%,乙占股30%,丙占股2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9年,甲与乙、丙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甲要求乙、丙退还其出资款,并分割公司财产。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3. 如何分割公司财产?三、法律分析1. 关于股权比例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额的确定,按照出资合同约定。
出资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确定。
股东出资额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出资合同约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且该比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因此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然而,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并无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甲作为股东,出资后不得要求退还。
3. 关于如何分割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为50%、30%、20%,因此,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配。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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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案例: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
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
”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
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
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
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
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
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
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
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
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
(本题30分)请回答:
⒈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⒉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⒊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
这句话为一则广告因此是要约邀请。
(2)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
”这是甲发出的要约。
(3)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
”当合同成立时为乙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时为乙发出的新要约。
(4)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
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
这甲乙对合同的履行。
(5)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
当合同成立时是对合同的做出的新的履行方式合同不成立时这是乙发出的新要约。
(6)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
合同成立时是甲预期违约合同不成立时是甲对新要约的拒绝。
(7)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
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甲在收到一千个热水器之后是以之前承诺的购买两千个降价百分之十的价格购买的,可看做是预期违约。
同时在这里乙提前把后一批货运到,与开始约定的一个月后送到冲突,但是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方便了甲,所以乙并不算违约。
(8)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
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开始涉及到风险分担的问题,动产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但
同时因为甲不积极履行合同,致使乙遭受损失,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情况,即合同成立或合同不成立,下面就合同是否成立来对上面问题进行分析:
一、当合同成立时
第一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只要能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即视为合同成立。
第二问:乙的第一货物按照合同的履行方式已经完成,但须追究因甲的预期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问:乙公司第二批货物的损失由甲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甲作为买受人而违约,应当对第二批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当合同不成立时
第一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题中乙方的履行方式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此产生新要约,而甲拒绝了乙的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二问: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甲公司接收并按降价10%付清货款,相当于甲乙之间实质上达成一个新的购销合同,但与乙发出的广告相比,甲有违约行为应对乙做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问:第二批货为乙发出的新要约,甲拒绝乙未交付。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第二批货由乙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