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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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1.证券公司的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注意:以下六种账户的用途必须记住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 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 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 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
①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③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④内部管理制度; ⑤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⑥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⑦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视审核工作需要提交,其中至少包括由其他机构提交的 以下文件: 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b.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 c.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 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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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 资融券交易权限。注意,不是向证监会申请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必须记住) ①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 文件; 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③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④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 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 1 (1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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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 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 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记住) ①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有效识别、控制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 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 元以上; 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认可,且已 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⑥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 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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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 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 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注意,以下四个部门的职责必须记住 (1)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2)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 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 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 证券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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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 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4)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3.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 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 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 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8章 融资融券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务(34)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条件:(必须记住)
①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②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③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 高。 ④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 织的全网测试。 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1.证券公司的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注意:以下六种账户的用途必须记住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 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 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 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
①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③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④内部管理制度; ⑤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⑥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⑦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视审核工作需要提交,其中至少包括由其他机构提交的 以下文件: 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b.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 c.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 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 资融券交易权限。注意,不是向证监会申请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必须记住) ①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 文件; 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③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④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 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 1 (1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 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 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记住) ①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有效识别、控制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 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 元以上; 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认可,且已 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⑥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 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 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 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注意,以下四个部门的职责必须记住 (1)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 (2)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 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 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 证券种类。
第8章 融资融券业务(34)
(3)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 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4)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3.独立运行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 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 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 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8章 融资融券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务(34)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 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条件:(必须记住)
①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②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③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 高。 ④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 织的全网测试。 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