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标准

合集下载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第一部分教养内容与要求一、新生儿1提供自然睡眠的条件。

保持房间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光线柔和洁净温馨。

2按需哺乳。

面带微笑注视新生儿经常对新生儿进行肌肤抚触与其交谈。

3为新生儿勤洗澡、勤换衣裤和尿布保持其皮肤清洁和干燥。

细心看护经常对新生儿的皮肤、大小便、脐部、眼睛等进行观察。

4提供适量的视听刺激让新生儿常听舒缓柔和的音乐声、玩具声和讲话声,常看会动的玩具和人脸等适宜距离为25—30厘米。

二、1-3个月1顺应婴儿的生理节律,逐步形成有规律的哺乳、睡眠。

在医生指导下及时合理添加生长所需的营养素。

2在适宜时间内进行适宜的户外活动和户外睡眠,让婴儿接触阳光和新鲜的空气。

3提供便于抓握、带声响、色彩鲜艳、无毒卫生的玩具帮助婴幼儿练习俯卧抬头、目光追视、抓握、侧翻等动作。

4经常面对面地和婴儿逗引交流引发其对亲近的人和熟悉的声音产生反应。

促使其情绪愉快培育母婴依恋亲情。

5悉心辨析哭声给予积极回应满足婴儿不同需要。

三、4-6个月1保证婴儿充足的睡眠时间逐渐养成其自然入睡、有规律睡眠的习惯。

2按月龄逐步添加辅助食品逐渐形成定时喂哺的规律。

3帮助婴儿学习翻身练习主动伸手抓握玩具、双手扶奶瓶等动作。

4提供婴儿辨认周围生活环境中的人、物和事的机会。

5帮助婴儿学习辨别亲近的人的声音呼其名字时会转向发声的方向用“咿呀”声与人交流。

6引发婴儿对熟悉的音乐有愉快的情绪反应。

7在盥洗中引导婴幼儿乐意接受洗脸、洗手、洗屁股、洗澡。

经常保持其手、脸等处皮肤的清洁干燥。

四、7-12个月1逐步形成婴儿定时睡眠白天3-2次一昼夜15-13小时的习惯。

2逐渐提供各类适宜的食物让婴儿初步适应咀嚼、吞咽固体食品尝试用杯喝水、用勺喂食。

3鼓励婴儿配合成人为其穿衣、剪指甲、理发和盥洗等活动.引导婴儿学习坐盆排便对大小便的语音信号有反应帮助其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

4让婴儿练习独坐、爬行、扶站、独立站、扶走以及捏拿小物件两手配合倒物等动作。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

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

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

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

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资质审查资料-申办所需材料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资质审查资料-申办所需材料
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1
人事福利保险制度;
1
保教人员进修培训制度;
1
卫生保健制度;
1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其他规章制度
1
联合举办的或涉及担保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
提 交 其 他 材 料 目 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单位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验资报告,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须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复件1
原件备核
2
个人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举办者情况备案表、无不良记录证明
1
8
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证和土地证或租赁使用期不少于三年的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举办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复件1
原件备核
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消防安全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复件1
原件备核
餐饮服务许可证(开设餐点的机构需提供)
复件1
原件备核
说明:个人举办、联合举办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本市举办,均需提供本地法人机构的担保。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早期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合理设置与有效管理,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机构的设置条件(一)场所条件1.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统一座落在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内。

2.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合理的教育活动场地与设施,保证儿童的安全与舒适。

3. 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儿童的健康。

(二)师资条件1. 教育机构应雇佣合格的教育专业人士来进行教养工作。

2. 教养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理论知识,具备婴幼儿照护与教育的专业技能。

3. 机构应保持师生比例适宜,确保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关怀与教育。

(三)设施条件1. 机构应配备适合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教具与玩具。

2. 机构应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与饮用水。

3. 机构应设置医疗、安全等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机构管理要求(一)教育计划与活动1. 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保证儿童能够获得全面的成长与发展。

2. 机构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根据儿童的年龄与特点提供适宜的教育内容。

(二)健康管理1. 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身体健康检查。

2. 机构应加强儿童的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三)家长参与1. 机构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儿童在家庭中的情况。

2. 机构应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促进家庭和机构的有效合作。

四、机构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构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监管力度。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五、总结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试行,为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了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2.1.3医院设备
具备可满足教学和临床实践操作的模拟设备外,同时应满足养育照护服务所具备的相关设备。详见附件1。
2.1.4科室和中心
必备科室:妇女保健科、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
培训中心: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2.1.5功能设置
孕妇学校、家长课堂、产科门诊、产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儿童心理、高危儿管理、集居儿童保健等功能。
必备科室应有主任医师或主任护师≥1人,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护师≥2人,主治医师或主管护师≥3人。
3.1.3基地负责人条件
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相关专业至少5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有关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内容培训。
3.2师资管理
3.2.1师资培训
师资人员均参加省级及以上师资培训。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为已获得国家级“爱婴医院”称号或省级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优质服务基地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
2.1.2面积要求
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包括直播示教室、培训教室、妈咪厨房、孕产妇营养膳食配餐教室、心肺复苏技能训练室、小组活动室、各类操平方米。
2.1.6临床技能操作种类
婴幼儿洗浴、抚触,母乳喂养,婴幼儿膳食配置和制作,婴幼儿交流与玩耍,婴幼儿回应性照护,常见病预防和护理、婴幼儿安全、意外处理、急救技能培训、传染病管理等。
2.1.7质量管理
有符合医院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指标;有质量管理与改善的制度与方案。
3.人员
配备
2.1.6临床技能操作种类
孕期运动(生育舞蹈、分娩球操等)、非药物分娩镇痛相关技能、新生儿早期保健技能、母乳喂养相关系列技能、新生儿沐浴、游泳、抚触、试听觉训练、肢体被动操、袋鼠护理技能等日常护理技能、新生儿疫苗接种、婴儿推拿、新生儿复苏技能、早产儿口腔训练技能、早产儿发展性照顾技术、孕产妇及婴幼儿基本膳食配置和制作、婴幼儿交流与玩耍、婴幼儿回应性照护、常见病预防和护理、婴幼儿安全及意外处理、急救技能培训、传染病管理等。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新时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

新时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

新时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甲级申报基本条件。

①机构总面积240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m2o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总面积不少于40m2o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

⑤托育服务为唯一经营范围。

(二)乙级申报基本条件。

①总面积226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Itf。

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或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户外活动O③设有独立厨房或向有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的企业购买配餐服务。

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

(三)丙级申报基本条件。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o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安全保健、保育工作、家社联动5个部分及1个附加项,分值分别为47、11、24、10、8分、2分。

机构在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申报条件后,依据《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对照每
一条评估标准,根据实际达标的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分值,最后合计其总分。

其中,甲级托育机构达到9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乙级达到85分方可评估通过;丙级达到8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

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

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

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

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

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

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

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

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0 -- 12个月班1∶313 -- 24个月班1∶525 -- 36个月班1∶7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8】3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妇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大力普及家长和看护人员科学育儿的水平,着力构建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妇联就进一步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整个教育的起点和开端。

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的精神,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的探索和实验,0-3岁早期教育逐步展开,许多大中城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较好地满足了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总体上看,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广大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的早期教育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较低。

随着我国优生优育国策的贯彻落实、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人民群众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对早期教育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已不仅仅满足于孩子有机会入幼儿园,更迫切地要求能接受优质的婴幼儿早期教育,为孩子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让每一个婴幼儿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也已成为当前教育民生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的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对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提高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政策及其落实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政策及其落实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政策及其落实一、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政策关注重视婴幼儿的早期发展,积极开展早期教育,对婴幼儿的后续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 年,教育部等部委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提高0 ~6 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指出要“重视0 ~3 岁婴幼儿教育”。

这些都表明国家已将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教育政策的主流,未来0 ~3 岁婴幼儿教育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一背景下,对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显得极为迫切,并有助于了解各省市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更关系到各地将如何具体建立、完善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困难,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保证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二、0 ~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政策落实和实践探索近年来,在早期教育的相关政策下,全国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精神,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婴幼儿早期教育,这使0 ~3 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上海等发达城市的研究和工作走在前列,为全国带了一个好头。

2002 年至2005 年,上海市教育学会会长张民生联合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市妇联、儿保所、各区政府主持建设了“国家级规划课题”《0 ~3 岁婴幼儿早期关心与发展的研究》,这在国际上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目的是在尊重生命自然成长的规律的前提下,合理地激发婴幼儿的潜能,优化婴幼儿健康成长的环境。

在政策法规研究方面,他们研究了市、区0 ~3 岁婴幼儿早期关心和发展的管理体制、教养机构和社区服务网络、专业教师培养和培训,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调研报告和实践依据,并提出“一级网络,二级管理”的组织管理网络,由政府牵头,联合妇联、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计生委、地区办等相关部门开展婴幼儿早期关心与教育。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2•【字号】宁政规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拟定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2日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口计生委2014年7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是指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看护的各类机构。

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

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口计生部门是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日常管理。

民政部门是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工商部门是经营性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物价、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原创】2020年最新《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3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A)A、2020年2月1日B、2020年5月1日C、2020年10月10日D、2020年1月1日2、负责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指导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托育机构管理工作。

(C)A、区人民政府B、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C、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D、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托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为中心,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B)A、患者B、婴幼儿C、教师D、护理人员4、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注册登记。

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C)A、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B、区人民政府C、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D、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应当制定托育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B)A、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B、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C、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D、区人民政府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制定《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

(AB)A、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B、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C、保证涉及婴幼儿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D、保证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人员的权益2、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等托育服务的婴幼儿托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ABCD)A、全日托B、半日托C、计时托D、临时托3、托育机构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

(ABCD)A、公益导向、普惠优先B、安全健康、科学规范C、属地管理D、分类指导4、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园舍场地
4. 有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园场地,场地享有法人财产权或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5. 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采光良好。
6. 楼层在三楼以下(含三楼),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
7.室内装修符合国家规定,新装修的机构能出具环境检测报告。
8.配备婴幼儿活动室、感知活动区、多功能运动区、游戏活动区等,活动室婴幼儿人均活动面积不低于4m2。
附件1: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标准
(全日制/半日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素
指导思想
举办方向
1.贯彻国家的教养方针,实行以社会主义公益性的举办方向,具有科学的婴幼儿早期教养理念。
依法举办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举办,机构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章程进行管理。
3.资质齐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开设餐点的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消防安全证明等证照齐全。
(计时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素
指导思想
举办方向
1. 贯彻国家的教养方针,实行以社会主义公益性的举办方向,具有科学的婴幼儿早期教养理念。
依法举办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举办,机构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章程进行管理。
3.资质齐全:卫生保健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材料、消防安全证明等证照齐全。
基本设施
9. 活动室地面铺设不易滑到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墙面有安全防护, 各活动室隔音情况良好。
10.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场地要有塑胶软地或草地,人均面积3 m2/人,绿化面积不少于1 m2/人。
11.有备课室、值班室、晨检室、资料室、储藏室、卫生室或保健室等,提供膳食的机构应有专用厨房或食堂。
教养设施
设备
12.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与婴幼儿身高相适宜的桌、椅、床,椅子有靠背、高度应使婴幼儿可以舒适地双脚接触地面,午睡做到一人一床一被。
管理体制
27.依法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法独立行使幼儿园教育教学、生活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
28.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完善,并严格执行。
经费管理
29.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有进行早期教养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施设备、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障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13. 盥洗室应临近婴幼儿区,有流水洗手及防滑设备,有专供婴幼儿使用的便器。
14.配备饮水机或开水炉,且放置在婴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配备微波炉、冰箱等方便家长为孩子冲调奶粉或加热食物。
15.有敞开式玩具柜、书架,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玩教具符合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
16.有安全、卫生、有利于婴幼儿感知运动能力发展的中小型玩具,如海洋球池、软体滑梯等。
基本设施
园舍场地
4. 有独立、安全、无污染、稳定的办园场地;(校园、)场地享有法人财产权或具有3年以上的使用权。
5. 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采光良好。
6.楼层在三楼以下(含三楼),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
7.室内装修符合国家规定,新装修的机构能出具环境检测报告。
8.配备婴幼儿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多功能运动室等,活动室婴幼儿人均活动面积不低于4m2。
30.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项目收费,使用规范的票据,收费专款专用。
31.伙食费建立专门账户,全部用于婴幼儿,每月结算并公示,盈亏不得超过2%。
32.依照国家《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独立建帐。
33.依法建立和实施机构预决算、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账册齐全、账目清楚。
其他工作人员
24.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了解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
师幼比及班级人员配备
25.教师与婴幼儿配备标准:
0—6个月: 1:2 7—12个月:1:4
13—18个月: 1:5 19—24个月:1:6
25—36个月: 1:7
班级人员配备:每班配备2人,其中主教教师1名、辅教教师1名。
机构管理
9. 活动室地面铺设不易滑到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墙面有安全防护, 各活动室隔音情况良好。
10.有行政办公室、备课室、卫生保健室、会议室(或多功能室)、家长休息区、盥洗室、茶水间等设施。
11.有储物室(柜),方便家长放置个人物品;有条件的可设乳儿室,方便母亲哺乳。
教养设施设备
12.有符合婴幼儿生活需要的卫生消毒设施(如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等)、防暑保暖设备和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29.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项目收费,使用规范的票据,收费专款专用。
30.依照国家《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独立建帐;会计持证上岗。
31.依法建立和实施机构预决算、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账册齐全、账目清楚。
教学管理
32.依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南(试行)》开展教养活动,课程设置和实施科学、规范,注重游戏性、生活性和互动性,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保育员
2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保育职业培训,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卫生保健人员
2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收托150名婴幼儿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的,可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会计
23.有《会计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6.教师与婴幼儿配备标准:
0—6个月: 1:2 7—12个月:1:4
13—18个月: 1:5 19—24个月:1:6
25—36个月: 1:7
班级人员配备:全日制机构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机构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机构管理
机构管理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
思想素质
17.全体工作人员热爱其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园长
18.具有幼儿教育(含教育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9.有5年以上从教经验,有正确的早期教养理念和一定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从教人员
20.具有幼儿教育(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6.有适合婴幼儿的中小型户外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人员配备
思想素质
17.全体工作人员热爱其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园长
18.具有幼儿教育(含教育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9.有5年以上从教经验,有正确的早期教养理念和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安全卫生
管理
41.严格落实市、区对安全工作相关要求,安全设施配备到位,责任到人,实行园长安全责任制。
42.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关注婴幼儿安全。
43.有应急预案、消防疏散图。
44.严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隔离、疾病预防制度,做好入园检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标准
13.有敞开式玩具柜、书架,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
14. 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盥洗设备、饮水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蹲坑要有安全扶手)、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做到每人两巾(洗脸毛巾、餐巾)一杯(饮水杯)。
15.有符合婴幼儿生活需要的卫生消毒设施(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等)、防暑保暖设备和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
38.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安全卫生管理
39.严格落实市、区对安全工作相关要求,安全设施配备到位,责任到人,实行园长安全责任制。
40.有安全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婴幼儿安全。
41.有应急预案、消防疏散图。
42.严格卫生消毒及隔离、疾病预防制度。
从教人员
20.具有幼儿教育(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保育员
2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保育职业培训,有培训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卫生保健
人员
2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有培训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收托150名婴幼儿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的,可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厨房炊事人员
23.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炊事人员与婴幼儿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
保安
24.配备2名专职保安,50岁以下,有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过培训,有《保安员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会计
25.有《会计师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37.活动前有教案或备课记录,活动目标明确,方法科学,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
38.创设良好的心理氛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
人事管理
39.建立工作人员聘任制度,岗位职责明确,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不随意更换教师。
40.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教学管理
34.依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南(试行)》开展教养活动,课程设置和实施科学、规范,注重游戏性、生活性和互动性,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