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哲学家杜尔凯姆所著的一本刑法理论著作,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犯罪的本质和犯罪行为的原因,第二部分则主要阐述了对罪犯进行惩
罚的理由和方式。
第一部分中,杜尔凯姆提出了他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社会功能论,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社
会现象,其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背离,是社会结构异常的表现。
而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
身份不明、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等,个体因素则包括人类天性中的犯罪倾向、传统习俗、环
境等。
第二部分中,杜尔凯姆阐述了惩罚罪犯的合理性,他认为惩罚应该以复仇的方式为主,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同时,惩罚应该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在对罪犯进行
刑罚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罪行的轻重。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惩罚上不能
采取过度的手段,否则会导致社会对法律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
杜尔凯姆的著作影响了西方法律哲学的发展,他提出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社会功能论深
刻阐述了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强调了惩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为现代刑法学提供了新的
思路。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完整版)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主要内容
1. 犯罪啊,那真的就像是一场可怕的风暴,会把人生活的平静都给摧毁掉。
比如说那些盗窃的人,为了自己的私欲就去偷别人的东西,这岂不是太自私了嘛!那刑罚呢,就是为了阻止这场风暴的有力武器呀。
2. 想想看,犯罪行为不就像是在社会这张大网里剪出一个个破洞嘛!像那种暴力伤人的,多吓人呀。
而刑罚就是用来修补这些破洞的线,把一切拉回正轨。
3. 你说犯罪是不是像病毒一样啊,会迅速传播和扩散呢!比如诈骗团伙,骗了一个又一个。
哎呀,这时候刑罚就得像杀毒剂一样发挥作用啦!
4. 犯罪有时候就像隐藏在黑暗里的怪兽,随时准备扑出来吓人一跳。
像那些贪污的官员,损害大众的利益,真可恶!那刑罚不就是要把这怪兽抓住关起来嘛!
5. 犯罪可不就是在和平家园里扔下的炸弹嘛!那些故意纵火的人,这得造成多大危害呀。
刑罚就是要把这扔炸弹的人给揪出来呀!
6. 你想啊,犯罪像不像侵蚀房屋的白蚁呀,一点点破坏。
像那种作伪证的,就是在破坏公平呀。
刑罚就是要进行治理的良药呀!
7. 犯罪有的时候真像是一场噩梦,让人不得安宁。
比如那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危害一方。
那刑罚就是要把这场噩梦给终结掉呀!
8. 犯罪就是对社会秩序和人们幸福的严重威胁呀,刑罚则是保护我们的坚实盾牌。
我们一定要坚决打击犯罪,让刑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真正安稳和美好呀!。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犯罪与刑罚的探讨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罪犯和刑罚,而且对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
从犯罪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但犯罪者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可
能有着种种原因和环境因素促使其犯罪。
对于如何预防犯罪,需要从社会角度出发,
加强社会治理和教育,提高警惕和防范犯罪的能力,遏制犯罪的发生。
从刑罚的角度来看,刑罚是法律对于犯罪者的施加的处罚。
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
犯罪行为,还在于对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和社会保护作用。
在执行刑罚时,需要坚持
法律原则和公正审判,减少刑罚的虚伪化和过度化现象,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总的来说,犯罪与刑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探讨和研究,可以发现犯罪与刑罚存在的根源和路径,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保障社会的和
谐安定。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解读
论犯罪与刑罚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对违反其法律的行为者所采取的处罚。
根据不同的法律,犯罪和刑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都将犯罪分为三类:刑事犯罪、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那些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谋杀、盗窃、诈骗等。
民事犯罪是指那些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侵权、冒犯和欺诈等。
而行政犯罪是指政府官员采取不正当行为而犯下的罪行,如贪污、行贿和渎职等。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不同的形式,如监禁、罚款、社区服务以及拘留等。
有时,严重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但在很多国家,死刑已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是特殊的戒毒等措施。
总的来说,犯罪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都是国家或社会用以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以前,我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那叫一个简单粗暴。
犯罪嘛,就是干坏事,刑罚就是让干坏事的人吃苦头。
可这本书一翻开,就像是有人在我耳边说:“你想得太浅啦!”先说这犯罪吧。
书里可不是简单地给犯罪下个定义就完事儿,而是深入探讨了犯罪的根源。
原来,犯罪不只是某些人的一时冲动或者道德败坏,背后可能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
这就好比一棵树上长了个坏果子,你不能光怪果子本身,还得看看这树的土壤、阳光、水分是不是有问题。
这让我想到在一些贫困或者教育资源匮乏的地方,犯罪率可能就会高一些。
不是那里的人天生就想犯罪,而是环境把他们逼到了墙角。
这就给我一种感觉,要想真正减少犯罪,光靠严厉打击还不够,得从改善社会环境入手,给大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这才是治本的办法。
再说到刑罚。
我原本以为刑罚越重,就越能吓唬住那些想犯罪的人。
就像我们小时候,大人总是吓唬我们,要是不听话就怎么怎么样,而且说得越吓人好像就越能让我们乖乖听话。
但是贝卡里亚可不这么看。
他说刑罚要是不合理、过于残酷,那可就适得其反了。
这就好比你想让马跑,却把缰绳勒得太紧,马反而不听话了。
过度的刑罚可能会让罪犯觉得自己已经没有回头路了,从而更加肆无忌惮。
而且,不合理的刑罚对那些被冤枉的人来说,那可就是灭顶之灾。
这就像一把大锤子,不分青红皂白地砸下来,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得遭殃。
书里提到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也很重要。
想象一下,你犯了错,但是你知道可能很久以后才会受到惩罚,而且这个惩罚还不一定会落到你头上,那你是不是就会心存侥幸呢?就像考试作弊,如果老师总是很久之后才发现,而且发现了也不一定会处罚你,那肯定会有更多人想要冒险一试。
所以啊,刑罚要是能像闪电一样,快速而准确地击中犯罪者,那比那些雷声大雨点小的重刑更有威慑力。
还有一点让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是,书里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即使是罪犯也有人权。
这就像是在说,哪怕你犯了错,你也还是个人,不能被当成牲口一样对待。
这让我对罪犯这个群体有了新的看法。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古典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著的一本政治哲学书籍。
该书主要讨论了犯罪与刑罚这一社会问题,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意义和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提到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他认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贫穷、饥饿、不良环境等原因导致的被动犯罪;另一种则是自发的、极端的“主观犯罪”。
他指出,要消灭犯罪,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人的素质。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其次,书中关于刑罚的探讨也广受关注。
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罪犯并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罪犯。
他反对刑罚过于严厉,认为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待罪犯。
他建议采取剥夺罪犯自由等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还提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后,书中还对于执行刑罚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
陀思妥耶夫斯基强调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要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他反对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来执行刑罚。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在牢房中设置劳动工厂,让罪犯参与劳动并从中获得报酬,从而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这个理念对于现代监狱管理体系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是一本经典哲学著作,更是一本探讨社会现实的重要作品。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刻解剖,该书向我们传递了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人本主义的精神。
以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认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改进和发展。
论犯罪与刑罚
再者,《论犯罪与刑罚》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思考。书中详细地讨 论了法律的不公和不平等现象,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局限性。 这使我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刑罚,还需要我 们对社会结构和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启发人心的书,它让我重新审视了犯罪和刑罚这两个 重要的社会现象。虽然这本书并没有给出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方案,但它提供 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只有通过深 入思考和理性讨论,我们才能找到真正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
谢谢观看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如果一种犯 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更为严厉;反之,如果一 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也应该较为轻微。这一原则 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信服法律的公正性。
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人道,即不得以残酷、残忍、不人道的方式来对待罪 犯。这一原则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从而使得 法律的执行更为人道和合理。
阅读感受
读完《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心中充满了深深的思考和复杂的感慨。这本 书以其独特的角度和深刻的见解,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和深远影响,使我 对这个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社会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这本书使我重新审视了“犯罪”这个概念。在传统的观念中,犯罪被视为一种 社会公害,是对社会规则和道德的严重违背。然而,《论犯罪与刑罚》提醒我 们,犯罪其实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缺陷和不足,也揭 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使我意识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归因于个 体的人的道德缺陷,而应该更深入地探讨社会结构和制度对犯罪的影响。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
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
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
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
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
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
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为了切身利益牺牲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从而安枕无忧的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一个社会的法律为了阻止个人因强烈的私欲想霸占别人那份自由的行为——我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易感触的力量——刑罚,或触及感官,或时常映现于头脑任何雄辩、说教、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能长久约束对物质的欲望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包括人对人行使的权力都是暴虐的绝对必要性:限度是维护公共利益集存、防范个人践踏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则无法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越少越好,因此这一份份自由的结晶就形成了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权利”修正“权力”对大多数人有力公正——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第三章结论1.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立法者拥有此权威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并不等同于司法官员2.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平等受约束统治者:制定普遍性法律,不能判定某人是否违反契约被指控方:有权否认司法官员: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3.反对严刑峻法违背了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严格遵守法律文字,组织自由解释,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使人不得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则是另一个弊端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对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追求安乐的力量受限于阻力——导致各种人类行为的混合——若互相冲突、互相侵犯,则需要我们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刑罚只阻止恶果产生,不能消灭冲突原因立法者对于行为和对应刑罚的设定,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不是,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罪孽的轻重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叵测的内心的堕落程度第八章犯罪的分类1.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最严重的犯罪——叛逆罪——最重的刑罚2.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最引人注目的刑罚3.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4.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伟人和官员犯下类似罪行对私人的犯罪也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都试图直接毁灭社会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第九章关于名誉体力上的强横——舆论上的强横极端的政治自由——法律统治一切,没有必要寻求他人的敬重极端的政治依从——人的专横破坏了人们的民事地位,被迫只具有一种朝不保夕的人格第十章决斗私人决斗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决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愿丧失的名誉预防决斗的最好的方法是惩罚侵犯者,即挑起决斗者被迫决斗者是为了维护法律所不保障的东西声誉,无罪——其惧怕法律并非挑事者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官员,也应根据公民手中法典所确定的条文进行工作对自己命运的捉摸不定常常使人成为黑暗暴政的牺牲品真正暴君的出现,总是从控制舆论以支配勇敢开始的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1.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2.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降低有争议3.证人所在团体的理念不为社会所理解或相忤逆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4.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话语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记忆常常是靠不住的和受到迷惑的;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污蔑,比就其行为进行诬蔑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的途径也就越多第十四章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或然性:随机性、非必然性——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先头证据出现缺陷,后头证据也会出现缺陷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完全的——一个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不完全——需要有足够数量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法律的——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妒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被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遇到对头,就像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定罪审判、证据都应当公开第十五章秘密控告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在很多国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这本身是不正常的现象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无人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此章所谓的秘密控告更倾向于秘密诬陷、秘密审判,并不类似于匿名举报第十六章刑讯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为什么人们会对刑讯无动于衷——没有一个人会使自己的思想超越生活的需要刑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当某一罪犯落网以后,一般来说,他的同伙就立即躲避起来了,他们的存亡未卜的命运就给自己判处了流放刑第十七章关于国库曾经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性,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家的债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刑讯就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置疑有些罪犯侥幸免于折磨是为了保住国库可能失去的利益纠问式诉讼——审判者也承担提出指控和调查取证的职责——欲证明其无罪,先当其有罪控告式诉讼——审判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偏不倚了解事实第十八章宣誓在抵御恐惧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脱离人们的感官宣誓从来没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徒劳无用第十九章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是否过于绝对公正——减轻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有益——使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更突出、更紧密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说到底还是为了预防犯罪第二十章暴侵伟人和富翁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从大量民事关系中发掘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财富成为暴政的滋补品第二十一章对贵族的刑罚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是一致的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人越是幸福、越是受尊敬,他的希望就越多,同时也与其他人一样,害怕侵犯那些他赖以出类拔萃的契约量刑的标尺不是罪犯的感觉——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第二十二章盗窃大部分情况:不牵涉暴力的盗窃——财产刑大发他人财产之人——剥夺部分财产作者观点:盗窃是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我觉得是懒惰者的犯罪,财产刑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同时,刑罚要求罪犯付出的钱数超过了他所侵犯的数额——应实施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有待讨论盗窃中加进暴力——身体刑加劳役刑第二十三章耻辱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耻辱性受公众谴责法律处以的耻辱——产生于事物关系本身的耻辱——普世道德和产生于各个制度下的特定道德所规定的耻辱——三者一致耻辱刑不应经常使用——使人麻木、失去效果妄自尊大、从痛苦中获取荣耀和精神给养的犯罪——讥笑和耻辱对此行之有效第二十四章懒惰者不遵守法律、不遵守人们借以相互忍让和保护的条件,应受社会排斥和驱逐——政府不允许内部存有政治惰性政治惰性——不同于辛勤积累财富上的惰性作者观点:政客享受前辈用罪恶或美德换来的成果,并向辛勤的贫困者出卖升级手段和条件,从而带来繁荣的产业战争;这种人政治上不具有惰性,且此是有益而必要的有待讨论不确定一人是否犯凶残的犯罪——应驱逐——要有章程的保护——给予其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驱逐本国人和首次受控告者的理由,应比据以驱逐外国人和屡受控告者的理由更加充分第二十五章驱逐和没收财产剥夺财产是一种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剥夺全部财产——发生在丧失公民身份之后——被剥夺财产归合法继承人被称为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没收财产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经济支柱丧失,还蒙上家族中有人犯罪的羞辱,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第二十六章关于家庭精神社会是家庭的联合体还是人的联合体家庭精神——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共和国的调整精神——把小事聚合到关系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中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了专制主义的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却在逐步增强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1.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2.对刑罚的感觉会麻木,即起不到最初的威慑作用3.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保持实质的对称——对于更有害更凶残的犯罪找不到更重的刑罚手段4.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超过了忍受恶果的一个极点了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恶果应包含:1.刑罚的坚定性2.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两国最重的刑罚不同,但两国人对其的畏惧程度是等同的第二十八章关于死刑滥施极刑从来没使人改恶从善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作者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死刑才是必要的:1.剥夺罪犯自由后,仍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安全或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出现混乱2.无自由、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处死某些人是防止他人犯罪唯一、最根本的手段对人影响较大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作者的观点:死刑——场面可怕——痛苦是短暂性的——每次树立借鉴都需要一次犯罪劳役——长久的痛苦——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无数长存的借鉴一种正确的刑罚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主要是能唤起民众健康的畏惧感苦役的痛苦量分散到人的整个生活,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畏惧用死刑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意义的最有益的法律——私人利益不再到处喧嚣或是同公共利益相结合,人们自愿遵守和提出契约或条件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法律应指出根据哪些证据羁押罪犯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过监禁而被无罪释放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这是不健康的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公开惩罚较重的犯罪——大部分人把它看做与己无关、不可能发生公开惩罚较轻的刑罚——阻止人们不进行较轻的犯罪,更使他们不可能进行较重的犯罪作者认为:免除轻微犯罪者的刑罚,符合慈悲为怀的人道精神,但是违背了公共福利第三十章程序和时效为了不影响刑罚的及时性,给犯人辩护的时间应是短暂的作者观点:根据犯罪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是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前提是本国宽和的刑罚已显示出其优越性矛盾:犯罪可能性与凶残性成反比——若把判决前的监禁看作刑罚,犯不同罪的人可能会受到相同的处罚折中的办法:凶残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增加时,缩短审查时间,延长时效时间较轻的犯罪——无辜可能性减小时,增加审查时间;犯罪不受处罚的危害性减小时,缩短时效时间第三十一章难以证明的犯罪重大的犯罪并不总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在作者的时代,通奸、同性恋属于犯罪,且是不容易证明的犯罪通奸——过分追求某种自然的欲望;其他犯罪——由欲望产生第三十二章自杀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并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他的惩罚并不是落在他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的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第三十三章走私谁对并不受到人们唾弃的犯罪处以耻辱刑,谁就是在削弱因那些真正遭到唾弃的犯罪而产生的耻辱感走私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越高,渔利越多对走私犯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关税越低,这一刑罚就越有效——侥幸所得利益与所冒的风险不成比例——人们就不会铤而走险走私没有很声名狼藉——因为人们认为这不会对自身造成损害第三十四章关于债务人重要的是把故意破产者同无辜破产者加以区别作者对破产的看法:故意者——伪造罪论处严重过失者——稍轻的刑罚完全无辜者——为其保留选择恢复元气的方法的权利轻微过失者——剥夺以上所说的权利,并把他让给债权人第三十五章庇护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公共法律失去权威——产生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整体社会精神相抵触的精神——造成社会的动乱第三十六章悬赏悬赏逃离国界的罪犯——僭越了他国的统治、鼓励民众犯罪悬赏留在国内的罪犯——暴露了统治者的软弱悬赏亵渎了一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第三十七章翻译、共犯、不予处罚作者认为:为了阻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法律应极少促成犯罪团伙之间可能的团结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作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可取一些第三十八章提示性讯问、口供讯问应该是盘旋式的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的就事件交锋没有什么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具提示性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时,他供认与否变无足轻重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第三十九章一类特殊的犯罪中世纪欧洲的异端邪说罪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第四十章虚伪的功利观念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的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极为短暂和微弱的第四十一章如何预防犯罪预防犯罪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制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第四十二章科学如果说一知半解比一无所知更加有害的话,那是因为一叶障目的人避免不了谬误,而一知半解正是把这种谬误的恶果同无知的恶果连在了一起第四十三章司法官员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机构人越多,每个人的权力就越小,对权力的在意程度就越低,践踏法律的危险程度就越低第四十四章奖励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第四十五章教育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不在于科目繁琐而无成果,教育将青少年的心引向道德,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第四十六章恩赦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第四十七章总结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本质上,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人物简介:贝卡利亚(1738-1794):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是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二、《论犯罪与刑罚》简介: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黄风《贝卡利亚传略》)。
贝卡利亚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并否认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本书的出版在当时引起了欧洲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和恐惧,他们指控本书攻击天主教会和基督教,贝卡利亚在思想开明的米兰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的保护下得以免受处罚。
(贝卡利亚当时居住在意大利的伦巴第,当地虽已废除了宗教裁判所,但攻击宗教信条的言行仍然被视为大逆不道)在贝卡利亚写作本书的18世纪中期,文艺复兴已经过去数个世纪,宗教改革业已完成,启蒙运动方兴未艾,欧洲大陆打击封建教会势力的斗争已经取得重大的突破,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越发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一本抨击旧的封建刑事制度的书籍及其作者仍然面临如此威胁,对我们历史学习中常识性的理解无异于一次颠覆。
从中可以得知,新兴事物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反复。
欧洲大陆思想解放之不易,可见一斑。
三、阅读笔记:(一)就体例而言,如果将本书看作一本简易的刑法学教材,该书的全部四十二章,以第二十五章“犯罪的分类”为界,前后两部分似可看作现代刑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但又不完全相同。
前二十五章中,除总体概述“犯罪”的概念和界定外,还大量论述了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包括逮捕、定罪、侦查、审讯、时效等一系列属于刑诉法范畴的内容。
在后十七章中,主要分类叙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
但贝卡利亚在其中又明确表示了对一些当时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反对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律认定自杀属于犯罪行为),在第三十七章中,贝卡利亚所说的“一类特殊的犯罪”被译者标注为“异端邪说罪”,贝卡利亚使用这种隐晦的说法,反映出宗教保守势力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治上的最后终结,实质上应该是在启蒙运动完全结束很久之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主导权,完全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它是一个非常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
浅谈《论犯罪与刑罚》之主要刑法思想本书作者简介: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
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
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贝卡在本书中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仅是关于刑法领域,还渗透到刑事诉讼法,法理学,法治理论等各个领域中去,在此,笔者主要阐述其中几个重要刑法思想。
一、罪刑法定思想贝卡代表资产阶级,对压制人性的禁欲主义和宗教主义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以往法官等执法人员肆意拟制法律的行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犯罪与刑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反对司法擅断。
犯罪是有限度的,除了那些侵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他人人身等犯罪,在一定的限度下,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贝卡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在法律规定限度外的刑罚种类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
并且只有立法者才有权力解释法律,法官只是法律的搬运者,只能按照成文法律来适用法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人们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社會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项权威”,表明除了被社会契约所授权的立法者,任何人都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同时,应当按照法律严格区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司法官们应当按照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即司法者们对社会成员所做出的刑罚判决必须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并且要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公正裁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如今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产生深远影响,指导当代法律工作人员,是一笔不可或缺的理论财富。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贝卡对罪行想均衡原则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一,刑罚程度要与犯罪程度相适应,法律应当明文规定刑罚程度的幅度,犯罪危害程度应当在这个幅度中对应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方式,若重罪对应轻刑或者轻罪对应重刑,那么刑罚的设立将会毫无意义。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著作
01 作品目录03 译者简介来自目录02 作者简介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名著,原著于1764年首次出版,钟书峰翻译的最新 中文版于2021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论犯罪与刑罚》,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和刑罚人道原则,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世界 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译者简介
钟书峰
法学博土,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 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谢谢观看
作品目录
译者前言:《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致读者 导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前述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作者简介
切萨雷·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钟书峰译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意大利 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贝卡 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1764年,26岁的贝卡里 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要观点《论犯罪与刑罚》是一部充满思想性和深度的巨作,作者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人性的黑暗面和社会的矛盾。
该书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坚决反对以死刑和酷刑来惩罚犯罪者。
他认为,通过死刑和酷刑来报复犯罪者不仅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的矛盾,造成更多的暴力和仇恨。
他强调,刑罚应该是为了改造犯罪者,让他们能够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的责任和自由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真理和道德,而不是沉溺于自我的欲望和冲动。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应该建立在对他人的责任和关爱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社会。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非常关注社会的不公和贫富差距。
他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只有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他反对将犯罪者完全归责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认为社会环境和制度的问题同样重要。
二、《论犯罪与刑罚》给我带来的思考读完《论犯罪与刑罚》,我深受震撼和思考。
首先,这本书让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对犯罪者抱有敌视和仇恨的态度,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然而,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对犯罪者内心的描写和对刑罚的批判,让我感受到每个犯罪者背后都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故事。
其次,陀思妥耶夫斯基对个人责任和自由的思考,让我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产生了深刻的反思。
现代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但往往忽略了个人责任的履行和他人关爱的重要性。
通过读这本书,我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对立。
只有在关注他人的同时,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最后,陀思妥耶夫斯基对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的思考,让我更加关注社会的发展和改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的不公现象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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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读者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
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
卡尔布索沃。
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
——译者注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
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
——译者注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
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
——译者注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
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
——译者注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2论犯罪与刑罚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
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
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
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就其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
研究后者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
相反,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致读者3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
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
这三者绝不应相互对立。
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
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样要求。
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的东西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5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总之,关于政治美德的观念,可以名正言顺地说是千变万化的;关于自然美德的观念则总是清澈明了的,如果人的呆痴和欲望还没有使她黯然失色的话;而关于宗教美德的观念却是单一和永恒的,因为它直接由上帝启迪和保存。
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者。
如果人们在谈论社会状态前的战争状态时,(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3页4论犯罪与刑罚坚持霍布斯(u的观点,即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义务和不受任何先存约束的结果,而不认为它是人类本性败坏和没有明示制裁所造成的事实,也是错误的。
怪罪考察社会契约内容的人不承认在这种契约颁布前就存在这些内容,同样是错误的。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
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
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认不清。
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都6 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我再重复一遍: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
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①霍布斯(111QxnsHobbesl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当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时,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为了和平和秩序,人们必须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君主)。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4页致读者5信教者或作乱者吧。
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
请您用我的原则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①中,公开表明了我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余了。
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
①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后,多明我教会的教士法基内(Pm山nO)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对贝卡里亚进行攻击。
《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的。
该文虽以贝卡里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由韦里兄弟执笔撰写的。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5页、引言7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乎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6页一、引言7进其中间的过渡。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撤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8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层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u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
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①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占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1716午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Boldeolln)议院院长。
——译者注(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7页8论犯罪与刑罚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
至于唤9 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