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标准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426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2名目第一章总那么………………………………………………………………………〔3〕其次章总吨位……………………………………………………………………〔4〕第三章净吨位……………………………………………………………………〔7〕第四章丈量与计算………………………………………………………………〔7〕3第一章总那么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 2、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依据本标准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依据本标准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转变用处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标准量计吨位。
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标准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承受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标准进展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供应以以下图纸:〔1〕船体3、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5〕横剖面图;〔6〕根本构造图。
41.1.6按本标准进展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标准中名词定义:〔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
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那么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长后量计,见图1.7.7〔2〕。
船舶吨位丈量
2.定义(节选)
免除处所 :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1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2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3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 容积V1和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
V2 V1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 书)、邦氏曲线图(或计算书)、基本结构 图、横剖面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V1、 V2的计算均根据图纸资料进行计算,所 有数据均取自图纸资料。
计算方法
1.无舱盖的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2.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 载货面积乘以最大装箱数时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
围板以上的平均高度。只装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平均高度 大于5.2m时,取5.2m。 3.半舱船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舱口 围板平均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净吨位符号为NT,是Net Tonnage的缩写, NT =K2 GT,系数K2根据船舶种类选取。同 样N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为单位。
4.海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 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 际航行船舶)
(3) 《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5)
满载排水量从重量方面表示船舶大小。满载排水量 主要用于军舰的分类。同类型军舰中满载排水量越 大,表示船舶越大,武器的攻击力越强。
吨位从容积方面表示船舶大小。船舶吨位越大,表 示船舶越大。
2.总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总吨位数值 根据丈量计算所得的船舶总容积(V)数值确定, 但不直接等于船舶总容积(V)数值。
船舶部位尺度吨位和水尺解析
(一)船舶各部位及舱室名称
1
整理课件
1.位置名称
如图1-l-1所示,船的前端叫做船首,后端叫做船 尾。而船首两侧船壳弯曲处叫做首舷,船尾两侧 船壳弯曲处叫做尾舷。船的两边叫做船舷。船舷 侧板与船底板交接的弯曲部分叫做舭部。
船舶的首尾连线称为首尾线(或纵中线、中央 线),它将船体分成左右两半,从尾向首看,在 首尾线右边的部分叫做右舷,在左边的部分叫做 左舷。
36
整理课件
②净载重量
净载重量是指船舶具体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最大 重量,等于总载重量减去航次总储备量(包括航 次所需的燃润料、淡水、粮食、供应品、船员、 行李等重量)及船舶常数,即:
净载重量=总载重量一航次总储备量一船舶常数 其中,船舶常数是指船舶经过一段时间营运后
的空船重量与船舶出厂时的空船重量的差值。
(l)最大长度
船舶最前端与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 固定突出物(如顶推装置等)在内的水平距离。 最大长度就是船舶的实际长度。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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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宽度
包括外板和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如护舷材、水翼 等)在内的垂直于中线面的船舶最大水平距离。 最大宽度就是船舶的实际宽度。
27
整理课件
(3)最大高度
10
整理课件
(2)型宽
在船体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 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如图1-l-5所示。
11
整理课件
(3)型深。
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横 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型的船舶, 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 缘延伸线的交点,如图1-1-5所示。
45
整理课件
19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
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
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F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吨位丈量
第三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1.1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船舶的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
1.3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4按本篇第2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和《渔船吨位证书》(如适用时)。
1.5按本篇第3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1.6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重新进行吨位丈量,并将原有的《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换为《国际吨位证书(1969)》。
1.7本篇第2章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篇第2章第1节及附件是直接引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吨位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关部分,并保持原文编号,但采用了统一的中文名称。
1.9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货(鱼)舱容积图;6)型线图及型线表;7)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
第2章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第2条定义(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8)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3条适用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a)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
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
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F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020第2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通则.................................................................................................................................................2-1第1节适用范围.........................................................................................................................................2-1第2节一般规定.........................................................................................................................................2-1第2章吨位计算.................................................................................................................................................2-2第1节船长大于等于24m的船舶............................................................................................................2-2第2节船长小于24m的船舶....................................................................................................................2-3第3节滚装船补充规定.............................................................................................................................2-5第1章通则第1节适用范围1.1.1本篇适用于下列国内航行的海船,但旧式木帆船除外:(1)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①的船舶。
敞口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
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7]668号文公布自2008年03月01日起实施目录A部分总则了解 (2)1 一般规定 (2)2 定义 (2)3 检验 (2)B部分国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 (3)4 干舷与船舶布置 (3)5 模型试验程序 (3)6 强度与构造 (4)7 完整稳性 (4)8 破损稳性 (4)9 敞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舷口 (5)10 防火要求 (5)11 危险货物的装运 (6)12 危险货物的隔离 (6)C部分国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了解 (6)13 一般规定 (6)14 干舷与船舶布置 (6)15 模型试验程序 (8)16 强度与构造 (8)17 完整稳性 (9)18 敞口货舱舱底排水系统与货舱排水舷口 (9)19 防火要求 (10)20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 (10)21 敞口集装箱驳船 (11)附录干舷计算书编制要求理解 (11)A部分总则了解1 一般规定1.1 本规则适用于专门从事海上运输集装箱的敞口(无舱口盖)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本规则简称:敞口集装箱船)。
1.2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敞口集装箱船除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未规定部分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适用要求。
1.3 船舶吨位丈量应按以下规定实施:(1)对国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按照《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TM.6/Cire.5通函实施;(2)对国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按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
1.4 对国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的安全要求还应注意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应规定及其修订。
1.5 就本规则内容而言,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敞口集装箱船,在采取相应的足够安全措施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航行时间,但航程最多不超过4h。
2 定义2.1 敞口集装箱船:系指一种特殊设计的集装箱船,其一个或多个货舱没有设置舱口盖。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第4章 吨位丈量
(3)船舶吨位丈量均以米(m)为计算单位,精 确至小数点以下两位。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 位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 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4)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 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舶外板内表面或结构的 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 船舶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2014-8-22
第四章 吨位丈量
4
二、吨位丈量的作用 1、在国际航运方面的作用 利用总吨位登记和统计船舶拥有量与大小。 计算船舶的引水费、停泊费、灯塔费、码头费、进坞费及 海关费、检验费、运河通航费、保险费等费用。 有关国际公约和检验规范也以总吨位划分船舶等级界限, 以此来规定船舶设备的配备标准。 在造船、买卖船舶、租借船舶以及船舶保险时以总吨位的 大小来计算费用。 有些国家还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津贴和船员工资的计算 依据。
第四章 吨位丈量
29
第二节 吨位丈量与计算
一、总吨位 1.总吨位计算() 国际/国内航行海船的总吨位(GT)应按下式计算: GT=K1(V1+V2) 式中:K1——系数,按下式计算,亦可按表查取。 K1=0.2+lg(V1+V2)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壁处所的型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壁处所的型容积,m3。
2014-8-22 第四章 吨位丈量 32
二、净吨位
净吨位应从总吨位中扣除不能载运客货的 吨位,比如船员居室、隔离空舱、推进机 械处所等。 国际/国内航行的海船,其算法有差异。
2014-8-22
船舶的设计原理 第11章船舶最小干舷与登记吨位
28
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
课件建设
总吨位作用(GT):
1.表明运输船大小;
2.统计世界或一个国家或公司船舶拥有量;
3.计算造船或租船费用;
4.作为执行公约规则和配备安全设施依据;
5.有些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冿贴、工资 计算标准;
6.船舶检验、登记、丈量的收费标准;
7.作为引水费、拖船费、进坞费等计算标准.
32
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
课件建设
排水量吨:船舶浮在水面上时,排开水的重
量等于浮力,也等于船舶本身的重量。因此, 排水量吨也就等于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在 军用舰艇上广泛应用,但在民船上除待拆船 舶用空载排水量吨(即轻吨,LDT) 作为买卖 废船的尺度外,很少实际用作新船度量单位。 只是在中国,对于非货运船舶类的拖船、渔 船、工程船等,往往使用满载排水量吨作为 表示船舶大小的单位。
经修正计算得到修正值f5 ,当舷弧不足时, 应增加干舷;当舷弧多余时,减少干舷,具 体的处理时,参见公约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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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航行船舶的季节区最小干舷 热带区最小干舷:FR FX 418TX 冬季区最小干舷:FD FX 418TX 冬季北大西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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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基本精神
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定义的船长L≥24m、 总吨位在150吨以上的一般民用国际和国 内航行船舶。规范不适用于军船、 L< 24m 的新船、150吨以下的现有船舶和非 营业游艇及渔船等。
吨位丈量
吨位丈量
1、一般要求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2)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2、计算取值
(1)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2)容积计算以m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3、吨位计算
(1)总吨位GT按下述公式计算:
GT=k1V
式中:V=V1+V2;
V1——按容积计算法计算的容积;
V2——按容积计算法计算的容积;
k1=0.2+0.02lgV,或按表4.1.3.1插值。
(2)净吨位NT按下述公式计算:
NT=kGT
式中:GT——按4.1.3.1计算的总吨位;
k——系数,
渔船:k=0.35;
驳船:k=0.84;
运输船:k=0.56;
其他船舶:k=0.30。
4、容积计算法
(1)上甲板以下处所容积V1可用下述方法计算;
用公式V1=0.72LBD计算,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m;
(2)上甲板以上处所容积V2的计算:
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壁处所及各露天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
将上述两项的容积累计,即为V2。
吨位丈量 (江苏海事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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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上述(1)至(8)项免除处所,如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时,则应仍作为围蔽处所,不得免除: (a) 该处所设有框架或其他设施用以保护或固定货物和 物料; (b)该处所的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 (c)该处所具有可能使其开口封闭的结构。 上述免除处所各项中所述的甲板宽度(B),对具有园 弧形舷边的船舶,此甲板宽度(B)应按图2—11所示量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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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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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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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d.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外板的船, 其宽度是在长度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他材 料外板的船,其宽度在长度中点处量到船体外面。对于 柱稳式平台(例如半潜式平台),其宽度应是量计其固定 结构外板之间的宽度。 e.船舶长度中点——上述b所规定长度的中点。 f.围蔽处所——围蔽处所是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 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 可移动的天篷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 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甲板上或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 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某一处所一面未设有隔 板或舱壁,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人围蔽处所之内。
图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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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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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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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 b.长度(L)——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 长度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的 长度,取两者中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则 作为测量此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对于无舵平 甲板驳船的长度,应是上述水线总长度的96%。对于柱 稳式平台(例如半潜式平台)的长度,应是量计其固定结 构外板之间的总长度。
22Βιβλιοθήκη 定 义 g. 免除处所——不计人围蔽处所的处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免除处所,不计人围蔽处所内: (1)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 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 的高度25mm,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 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处起,至等于开口处甲 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相平行的线,这个 处所可不计人围处所之内,如图2—3所示。 (2) 如上述 (1) 所述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原因 ( 不包括 由于船壳外板的收敛 ) ,使其内部开口宽度小于开口处 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 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 个处所可不计人围蔽处所之内,如图2—4a、b、c所示。 23
吨位丈量
R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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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56
课程要点
——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
a、 排水容积曲线求 V1 b、 邦氏曲线求 V1 及 V2 c、 辛氏法求容积 .3 净吨位 ——计算公式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 修改通报
——计算总吨位时,具有顶盖的滚装处所也应计入。 计算净吨位时,系数 K2 按 0.54 计取。
改通报
2. 现行的丈量法规
2.1 一般规定
.1 适用范围、计算单位等要求
R1 及 R2
.2 哪些船需丈量
——新船(但不适用军舰);
——改建或改装且其布置或容积的变更影响原
总吨位(±1%)的现有船;
——国内航行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时。
2.2 国际航行船舶
.1 适用范围 .2 定义
R1-Reg.3
——上甲板 ——长度 L ——型深 D
决议案); R8—— 敞口集装箱船减少的总吨位的暂行计算方法(TM.5/Circ.4); R9—— 关于油船专用压载舱吨位丈量的建议(A.747(18)决议的附件); R10——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第 2 号建议书的应用(A.758(18)决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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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 对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条款的解释(TM.5/Circ.5); R12——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现有船舶的应用(A.791(19)决议); R13—— IACS TM 1 R14——《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及其 2003 修改通报; R1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R16——《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 修改通报; R17——关于敞口集装箱船吨位丈量的建议案(MSC.234(82))。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8]589号文公布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3)第3章船体结构 (9)第1节1般办法 (9)第2节外板及甲板 (10)第3节船底骨架 (11)第4节舷侧骨架 (13)第5节甲板骨架 (13)第6节舱壁 (14)第4章干舷和稳性 (14)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14)第2节稳性 (15)第5章船舶设备 (16)第6章吨位丈量 (17)第7章乘客定额 (18)第1节1般办法 (18)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19)第3节乘客舱室 (19)第4节卫生处所 (19)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20)第1节轮机 (20)第2节电气设备 (22)第1章总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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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
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
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
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
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
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
F
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
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
a我国海的风浪情况只有夏季区、热带区、淡水区,b船首最小高度,c:WNA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W冬季载重线、S夏季载重线、T热带载重线、F夏季淡水载重线、TF热带淡水载重线。
3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吨位计算
船舶吨位是指按“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按船藉国政府制定的吨位丈量规则的有关。
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的大小直接影响船舶的经营成本,为航运、保险及造船界所重视。
3-1总吨位:GT=K1V=(0.2+0.02log10V)V;V―扣去免除部分后的船内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之和(m3)。
1)围蔽处所―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但由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棚除外。
2)免除处所—指在计算船舶登记吨位时,允许扣除围蔽处所之开敞部分。
3-2净吨位:;Vc―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m3)、D―型深(m)、T―型吃水(m)。
4国内航行船舶的登记吨位计算
4-1总吨位:;K1―系数,计算公式为K1=0.2+0.02lgV,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2一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4-2净吨位:;K3―系数,按表选取
5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简介
原因主要是维护运河自身的利益。
船舶通过上述两条运河时,要出示运河当局规定的丈量证书,以证书中所列吨位纳税和付费,一般以净吨位为依据。
5-1巴拿马运河的船舶丈量规则
1)总吨位:包括在量吨甲板以下的全部处所,以及在量吨甲板以上所有永久封闭和遮蔽处所的立方容积,允许免除位置的一些处所除外。
2)净吨位:规定了若干处所可以从总吨位中减除,减除后的余数即为船舶的巴拿马运河净吨位。
5-2苏伊士运河的船舶丈量规则
1)总吨位:在量吨甲板(主甲板)以下的吨位+从量吨甲板到最上层甲板之间每个甲板间的吨位+在最上层甲板上及以上的固定围蔽处所+舱口超过部分的吨位。
2)净吨位:以总吨位减除船员处所和驾驶处所,再减除推进处所,可求得净吨位。
普及:上甲板如果所有开口都能封密并保证水密,可称主甲板(main deck),在丈量时又称为量吨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