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201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三)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五)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1. 引言1.1 介绍《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都是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旨在规范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队伍素质,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43号令和24号令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管理措施,为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对这两个规定的背景介绍、目的和要求、内容与条款、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比较探析,以期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正文辅导员在高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引导者和帮助者。
对于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规定至关重要。
43号令和24号令都是涉及到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但在制定背景和内容上仍有一些区别。
43号令的制定背景更加突出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对高校辅导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工作能力。
而24号令则更注重提升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强调推动高校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号令和24号令在内容和条款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43号令更加注重辅导员队伍的结构和构建,强调建立完善的选聘制度和培训机制。
而24号令则更着重于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评价,要求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措施。
43号令和24号令在背景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旨在提高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素质。
在深入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两者的优势和不足,为今后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2.2 目的和要求比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在目的和要求方面有一些共同之处,也有一些差异之处。
最新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三)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五)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辅导员24、16号文件和周记部长关于辅导员的讲话
辅导员24、16号文件和周记部长关于辅导员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辅导员43号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7.23•【文号】教育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020年编辑)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与24号令的比较探析1. 引言1.1 引言辅导员作为高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疏导、生涯规划等重要任务。
为规范和完善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其中包括了第43号令和第24号令两个重要法规。
辅导员的工作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要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43号令和24号令作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辅导员队伍的选拔、培训、考核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对这两个规定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异同之处,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将分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和24号令的主要内容,并对这两个法规进行比较探析,以期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探讨这两个法规的实际效果,有助于更好地促进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2. 正文2.1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的主要内容1.明确了高校辅导员的基本要求和资格条件,规定了辅导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同时要求辅导员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心理素质。
2.规定了辅导员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制度,包括辅导员的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发展。
3.明确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要求辅导员要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积极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个性发展指导,同时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工作态度。
4.强调了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和发展,要求高校建立健全的辅导员培训机制,为辅导员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2.2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4号令的主要内容1.明确辅导员队伍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规定辅导员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组织实施德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等工作,培养学生成才和全面发展。
辅导员要履行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和指导。
新: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三)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五)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1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增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增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3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教师和干部的两重身份。
辅导员是展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气力,是高校学生平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行者和指点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2章要求与职责第4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1)爱国遵法。
酷爱祖国,酷爱人民,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戴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制度。
遵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实行教育职责,保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侵害党和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2)敬业爱生。
酷爱党的教育事业,建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侵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谢绝学生的公道要求;(3)育人为本。
掌控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增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4)毕生学习。
坚持毕生学习,勇于开辟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干学科知识,积极展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5)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动世范。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依据本规定,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业指导、生涯规划、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的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第四条学校辅导员工作应当围绕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和育人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现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辅导员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建设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和使用机制,建立长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引导辅导员队伍形成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学校应当落实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合理配置辅导员资源,确保学生人数与辅导员数量的合理比例。
第九条学校应当鼓励辅导员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养辅导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途径,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学科知识和教育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十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教师、家长、社会资源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全员参与、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育人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模版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管理,提高辅导员的履职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辅导员队伍管理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应坚持服务学生为宗旨,秉持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队伍的选拔培养、评价考核、督导监督等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辅导员队伍管理工作应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大局。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的选拔与培养第六条学校应依法选拔优秀人才担任辅导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科学、合理。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辅导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辅导员应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发展。
第三章辅导员队伍的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管理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培养和引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辅导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报告,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
第四章辅导员队伍的评价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其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学生工作和自身发展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五条学校应积极引导辅导员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推动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章辅导员队伍的督导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的督导监督机制,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督导监督工作应注重对辅导员的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客观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进一步推动学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管理、指导教育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辅导员应当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辅导员的岗位设置应当与学生工作实际需求相适应,合理配置辅导员的数量和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为期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二章辅导员的管理第九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
第十条辅导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待学生的问题和困难,倾听学生的心声,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第十一条辅导员应当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学生的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辅导员应当定期与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解决情绪问题和心理困扰。
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学生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确保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咨询中心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三章辅导员的培训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辅导员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十七条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发展指导、职业规划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研讨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学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辅导员进行培训,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辅导员应当参加学校举办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浅谈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浅谈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摘要:教育部24号令明确规定了辅导员的要求与职责,但不少高职院校不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在辅导员的岗位设置上比较混乱,尚未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师资队伍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一)配备足够的辅导员足够的辅导员人数是做好学生工作的基本保证,高等院校应把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作为本校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认真制定辅导员发展规划,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切实抓好辅导员队伍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搭建辅导员能够发挥作用和施展抱负的有效平台,从而推动辅导员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辅导员队伍是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建设好这支队伍,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高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推进学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高职院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和具体分析,提出了切实加强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应对策。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已经占中国高等教育的50%左右。
但是,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办学时间短,很多高职院校是由原来的中专升格或几所中专合并而成的,国家对其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相对薄弱,部分院校尚未形成完善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普遍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和配套的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是高校自身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需要。
结合自己从事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实际,就高校辅导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以及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措施来建设这支队伍等问题谈一点见解。
一、高职院校辅导员现状及存在问题(一)高校辅导员队伍人员不足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高等教育大众化战略的实施,高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增加。
但是,按照教育育部1:200的辅导员与学生人数配备标准,许多高职院校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
因此,学校的稳定问题、安全问题、学生问题突出。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三)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五)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
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其对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