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篇。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甲方承担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约定质量标准下,对乙方提供施工劳务和技术,按约定价格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篇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名称、住所;(二)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定位;(三)施工工期、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四)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五)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情形的约定;(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特别约定;(七)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格,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价格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施工单位在承揽建设工程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并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
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一段爆发时期,因为我们的基础建设需要大规模的建筑,无论是商业楼盘的开发,还是基础建设,只要涉及建筑就有发包方,那么,建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将结合相关知识为你解答。
1.工程发包方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2、什么是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
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3、《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4、《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
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
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
合同专用条款第10。
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
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网上形考、机考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网上形考、机考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2464;适用于国开电大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专科学员网上形考;同时,资料也是期末机考必备资料。
资料包含形考任务(作业1至4)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形考作业一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业主: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承包商: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建筑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3.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工程招标,是招标人标明自己的目的,发出招标文件,招揽投标人并从中选择选定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4.建设工程投标:建设工程投标,是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项目提出报价,填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招标人,参与该项工程竞争的经济行为。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
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填空题1.建筑市场的客体即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交易的对象,它既包括______产品也包括_______产品。
[答案]有形建筑;无形建筑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项基本功能是:信息服务功能、______功能和_______功能。
[答案]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集中办公功能3.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能够有良好的运行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坚持市场运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公开原则、______原则、______原则、属地进入原则、办事公正原则。
[答案]依法管理;公平竞争4.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______的资质管理,二是对_______的资格管理。
2019注册监理《案例》真题及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第一题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落文本)签订了座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245万元: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金额素计达到合同总价的300开始分6个月等额扣回预付款管理费率取12%(以人工费村料费、体C机民使用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76(以人工费、H料费、场工机其使用费及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工程费的5%计(赶工不计取情施费)。
规费综合费率取89%(以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责之和为基数),税率取9(以分部分现工程费。
招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之和为基数):人工费为8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2000元白班。
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F列损失:(1)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18万元;(2)进场的工程材科损失12万元;(3)施工机具闲置25合班;(4)工程清理花费人工100工日(按计日工计,单价150元/工日);(5)施工机具损坏损失55万元;(6)现场受伤工人的医药费0.75万元。
事件2:为了防止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了赶工计划与相应的费用。
经协商,赶工费不计取利润。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赶工增加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为15万元。
事件3:用于某分项工程的某种材料暂估价4350元/吨,经施工单位招标及项目监理机构确认,该材科实际采购价格为5220元/吨(材料用量不变)。
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3万元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同时还提交了综合单价调整申请,其中使用该材料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见表6-1,在此单价内该种材料用量为80公斤。
【问题】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起扣时施工单位应实际完成的累积金额和每月应扣预付款各为多少万元?2.针对事件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金额为多少万元?3.针对事件2,协商确定赶工费不计取利润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4.针对事件3,施工单位对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调整综合单价是多少元?分别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
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
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
书中还收录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各个方面和实际操不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方式,还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 际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法律书籍,它不仅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 作的人员,也适用于从事其他领域工作的人员。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可以更好 地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同 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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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这本书的目录涵 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个方面,从招标投标到合同履行,从工程价款到工程 变更,从纠纷解决到风险防范。通过本书的学习,读者可以全面了解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为实际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作者简介
这是《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 绍。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 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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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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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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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是一本全面、权威、实用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法律工具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本书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 要条款进行了详细释义,并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
一、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合同争议的第一步,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需明确合同的标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内容,这就需要签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标的物的确定、价格条款的约定、履约期限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合同的签订。
二、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难免会出现不同意见,需要及时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工程质量的合理标准、合同价格的调整、工程变更的处理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沟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最终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也是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需要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情况,需要及时协调解决。
在合同修改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变更的原因和方式、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
而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充分协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在严格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等方面,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双方充分协商,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双方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履行,避免产生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因完成工程任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详细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发包方;另一方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即承包方。
2. 合同订立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
其中,招标投标是最为常见的方式。
3.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工程变更、违约、索赔和争议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 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方的义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设计文件、技术资料、资金等,并协助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相关工作。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1.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3)双方协商一致。
2. 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2)按照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合同价款;(3)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一方违约,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3)双方协商一致。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_第二章第2(下)节_2010年版
1、订立合同过程中,( )是要约。
A:招标公告B:投标书C:寄送的价目表D:招股说明书答案:B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此时合同的内容应以( )为准。
A:更改前的要约内容B:更改后的要约内容C:承诺的内容D:双方当事人对非实质性条款协商的内容答案:D3、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
A:要约邀请B:新要约C:反要约D:新承诺答案:B4、甲建筑单位向乙供应商发出采购10台塔吊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建筑单位,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 )时生效。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答案:B5、A公司以信件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出售水泥的要约,但要约发出后因市场价格上涨,在还未收到承诺的情况下,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撤回该要约,但B公司的承诺通知已发出,预计2天后到达A公司,则( )。
A: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则有效B:该要约撤回无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无效C: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无效D:该要约撤回有效,如换为要约撤销也有效答案:B6、在下列情形中,构成承诺的是(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C:甲向乙发出要约,明确7天内不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如期答复D:甲按某广告给乙汇款购买建筑材料,乙给甲邮寄了其指定的产品答案:D7、某施工单位向一建筑机械厂发出要约,欲购买一台挖掘机,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建筑机械厂及时回函,对要约提出非实质性变更B:承诺期限届满,建筑机械厂未作出承诺C: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后,收到撤销该要约的通知D: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前,收到撤回该要约的通知答案:B8、某施工单位分别对两个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投标,但是,在提交标书时,不慎将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互相错投。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一、立项1. 项目建议书: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 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1. 成立筹建委员会: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
2. 委托有关机构:筹建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
3.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1. 委托勘察、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2. 订立合同: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 履行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相关成果。
四、订立施工合同1. 施工图和总概算:依据批准的勘察、设计成果,编制施工图和总概算。
2. 招标投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3. 订立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五、合同履行与监管1. 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2. 质量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3. 进度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4. 投资控制: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确保不超过预算。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最新 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
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法律评审内容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
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3、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
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
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4、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3-0201)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1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订立,甲方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乙方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商。
1.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工程范围2.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和规划文件,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
2.2 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室内装修、供水供电设施、给排水设备等。
第三条工期和工程进度3.1 工程的总工期为____天/月/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2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第四条施工质量4.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施工工艺和材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2 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施工质量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和检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施工安全5.1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工地的安全环境。
5.2 乙方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6.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标准,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6.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变更和索赔7.1 如果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双方应按照相关程序和合同规定进行变更协商。
7.2 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因甲方原因遭受损失,乙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8.1 在合同期限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尽力减少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留意的问题一、合同签订前应留意的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状况要做详尽的调查。
比如工程的真实性、牢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状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
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牢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和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支配?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二是履约实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刚好、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假如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状况,施工实力,社会信誉,财务状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留意的事项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其次,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接受确定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状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合同价款。
所以补充条款中确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工程部位、工程量及其质量要求等。
2、建设工期: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交付日期的时间段。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
5、工程造价: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样品等的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责任和义务。
8、拨款和结算: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时间等。
9、竣工验收: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进行的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对施工质量进行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11、相互协作条款:指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协作的事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
合同双方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履行: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施工合同中要约
施工合同中的要约一、前言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施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要约的定义、要约的内容、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撤销和要约的失效等方面,详细探讨施工合同中的要约问题。
二、要约的定义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表明一经对方接受,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施工合同中,要约通常是由甲方(发包人)向乙方(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等。
三、要约的内容施工合同中的要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和用途;2. 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3. 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4. 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款;5. 合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6.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7. 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8.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9.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自到达接受人时起,对要约人和接受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施工合同中,要约的生效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要约自到达接受人时生效,即要约到达的时间为准;2. 要约的生效不依赖于接受人的意志,即要约一旦生效,接受人必须按照要约的条款履行合同;3. 要约的生效不影响要约的撤销。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接受人尚未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在施工合同中,要约的撤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要约,但应当注意撤销要约的方式和通知时间;2. 要约的撤销应当采取明确、肯定的方式,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3. 要约的撤销应当在接受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接受人。
六、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失去法律约束力。
在施工合同中,要约的失效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 要约被接受;2. 要约被撤销;3. 要约期限届满;4. 要约人依法解除要约;5. 接受人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接受通知。
发包是什么意思,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发包是什么意思,发包⼈是什么意思发包是指建设⼯程合同的订⽴过程中,发包⼈将建设⼯程的勘察、设计、施⼯⼀并交给⼀个⼯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程勘察、设计、施⼯的⼀项或⼏项交给⼀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为。
发包⼈是指具有⼯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程价款能⼒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发包⼈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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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是什么意思,发包⼈是什么意思1、发包是指建设⼯程合同的订⽴过程中,发包⼈将建设⼯程的勘察、设计、施⼯⼀并交给⼀个⼯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程勘察、设计、施⼯的⼀项或⼏项交给⼀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为。
2、发包⼈是指具有⼯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程价款能⼒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发包⼈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法⼈。
⼆、⼯程发包主体资格1、《建筑法》对⼯程施⼯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
2、发包⼈可以是具备法⼈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为能⼒的⾃然⼈,或者不具备法⼈资格的其他组织。
发包是指建设⼯程合同的订⽴过程中,发包⼈将建设⼯程的勘察、设计、施⼯⼀并交给⼀个⼯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程勘察、设计、施⼯的⼀项或⼏项交给⼀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为。
发包⼈是指具有⼯程发包主体资格和⽀付⼯程价款能⼒的当事⼈以及取得该当事⼈资格的合法继承⼈。
发包⼈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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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
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
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
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
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
一、工程师条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1.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
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
(二)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
金两部分。
(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
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
(五)工程分包
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