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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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关于代位权的制度,由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代位权⾏使的条件究竟有⼏点?⾏使代位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1、债务⼈怠于⾏使权利。

债务⼈怠于⾏使权利,是指债务⼈应当⾏使、能够⾏使但是不⾏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使是指债务⼈对第三⼈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有能⼒⾏使;不⾏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消极不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使必须是债务⼈到期根本不⾏使权利,如果债务⼈⾏使了,即使其⾏使的⽅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不利,债权⼈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的不当⼲涉。

2、须债务⼈履⾏债务迟延。

⼀般来讲,对尚未届⾄履⾏期的债权,债权⼈有⽆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此时允许债权⼈⾏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权利滥⽤,对债务⼈颇不公平。

故债务⼈的债务履⾏期未⾄,不发⽣债权⼈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的履⾏期限还未到,债权⼈为保存债务⼈权利的⾏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

法律设⽴代位权制度的唯⼀⽬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现有财产⾜以清偿债务,债务⼈直接以强制执⾏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债务⼈不⾏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债权实现”不⼀定是指债务⼈没有资⼒,有时即使债务⼈有资⼒,但是债权⼈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如甲向⼄购买⼀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丙,如果甲怠于请求⼄交付,则丙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甲的资⼒状况如何,丙都可以代甲向⼄请求交付该古董。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特定的法定事由而享有对他人的债权代位行使权利的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权诉讼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

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但由于医疗费用高昂,甲无力承担。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乙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然而,乙与甲在事故发生后失踪,无法联系到乙。

甲找到了乙的家属,但家属却表示乙已经离开家多年,家中也无法联系到乙的行踪。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乙承担医疗费用。

在代位权诉讼中,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是肇事者,且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甲可以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医疗费用的收据、医生的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甲还需要提供乙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信息,以便法院对乙进行通知。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乙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代位权诉讼案例中,甲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律师将协助甲收集证据、起草诉状、代为出庭等。

律师在代位权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甲顺利实现代位行使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将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对乙进行通知。

如果乙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据甲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如果乙出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最终作出裁定。

通过代位权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但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代位权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代位权诉讼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展示了代位权诉讼的过程和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第⼀条第四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第⼀条第⼆款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不认为债务⼈有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五、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第⼀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六、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付。

⼋、债权⼈向次债务⼈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的,由次债务⼈向债权⼈履⾏清偿义务,债权⼈与债务⼈、债务⼈与次债务⼈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对债务⼈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诉讼,通常发生在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下。

代位权诉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代位权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诉讼。

然而,因伤势严重,小明无法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此时,小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小明的诉讼权利,代表小明进行诉讼。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代位权诉讼案例,监护人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一家供应商,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由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合同纠纷的诉讼。

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代位权诉讼案例,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公司进行诉讼,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故去世,无法继续参与诉讼。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逝者的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逝者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离婚诉讼。

这种情况下,近亲属代位行使逝者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离婚诉讼,维护逝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代位权诉讼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情况,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代位权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代位权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代位权是属于债权⼈的权利,当满⾜⼀定条件的时候,债权⼈可以按照法定的⽅式⾏使,代位权⾏使的法律后果是归于债务⼈的。

那么,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条件为:债权合法并已到期、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使⽅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式⾏使。

代位权⾏使的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条件是债权⼈⾏使代位权的⾸要和前提条件,即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

第⼀,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

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债权,不合法的债权⾃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债权⼈的债权已到期。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没有主张的权利,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债权⼈只有期待⽽不享有请求权。

对于未约定履⾏期限或履⾏期限约定对不明的债权,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后债务⼈未履⾏的,可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便可主张代位权。

对于本条件中的债权,应作⼴义理解,即不仅指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之债、⽆因管理之债等各种合法之债。

2、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使的连结纽带。

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代替债务⼈⾏使债权,故要求债务⼈对本⾝需有债权可⾏使,否则就不存在代位问题。

这⼀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应由债权⼈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但债权⼈与次债务⼈之间事先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会不断地使其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甚⾄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开庭审理前期间,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以导致其双⽅的债权、债务消灭或本已到期的债权成为未到期,这样明显会损害债权⼈的利益。

为此笔者认为应作进⼀步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民法院受理债权⼈代位权诉讼之⽇为时间界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代位析产诉讼程序流程

代位析产诉讼程序流程

代位析产诉讼程序流程代位析产诉讼程序,又称为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债权人已经放弃追讨债务或不能行使债权,但有他人具有债权代位权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代位权诉讼程序就可以得到启动。

代位权主要是指具有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代位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代位权,另一种是约定代位权。

一、起诉阶段1.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起诉被告。

起诉状中应明确原告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事实,证明被告有债务或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2.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申请后,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决定受理案件,并发出传票通知被告。

二、答辩阶段1.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

2.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庭前调解或者庭前准备工作。

三、审理阶段1.法院将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可以举证,被告可以进行质证和辩护。

2.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代位析产诉讼案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决。

四、判决阶段1.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代位析产诉讼案作出判决。

判决主要包括确认代位权、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和给付代位权利益等。

2.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诉等方式进行申诉。

五、执行阶段1.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给付代位权利益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

2.法院将根据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查控、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判决。

以上即为代位析产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

在代位析产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法院也将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批裁判文书。

本期天同码,我们挑选其中一份关于代位权纠纷的裁判文书,结合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关注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相互分享,促进同行交流,共同为中国诉讼技术提升和法治环境改善而努力!文/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主管陈枝辉本期导读﹝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为该公司提供商品,并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 公司未按时提供商品,并且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

由于B公司的拖欠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权利人无法亲自行使权利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这就是代位权的基本原理。

该公司委托律师代为起诉B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逾期费用和违约金。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书面合同、往来函件、支付凭证等。

而B公司辩称,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同时质疑该公司是否具备代位权的资格。

在法庭上,律师向法官提交了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解释了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该案中,该公司明确表示由于经营事务繁忙,无法亲自行使权利,因此委托律师代为行使代位权。

法官经过分析和研究后,认为该公司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要求符合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B公司的违约行为,法官判决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支付逾期费用和违约金。

该判决结果被实施,B公司被迫履行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逾期费用和违约金。

通过诉讼追求权益的过程中,该公司成功行使了代位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代位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无法亲自行使权利,而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代位权的行使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而不能行使诉讼权利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行使的一种诉讼制度。

代位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代位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

某市的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重伤,需要长期治疗。

因事故责任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伤势恶化,张某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张某的死亡并不会终止诉讼程序,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这就是代位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家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会依法认定张某的死亡,然后通知其家属作为代位诉讼人参与诉讼程序。

代位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代位诉讼中,代位诉讼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张某的家属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权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它为那些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诉讼途径。

总之,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理解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大家对代位权诉讼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为维护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尽一份力量。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代位权行使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种保全债权的制度。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后,尚未完全履⾏之前,在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为保全⾃⼰的债权,可以以⾃⼰的名义⾏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使需要满⾜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代位权⾏使要具备什么条件作为⼀项权利,并⾮债权在⽆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均可以⾏使。

1、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合同不成⽴,被确认⽆效或被撤销等,债权⼈就不能⾏使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权以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是因为债务⼈对第三⼈有可以实现的权利。

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从谈起。

⽐如,甲是⼄的债权⼈,其债权于2009年到期,⽽⼄是丙的债权⼈,其债权于2010年到期。

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使代位权,因为⼄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使,是指应该⾏使并且能够⾏使权利却不⾏使。

怠于⾏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使权利。

如果债务⼈已经向第三⼈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使权利。

在经济交往中,有⼀些缺乏诚信的⼈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段之⼀就是放任其对第三⼈的债务,以减少⾃⼰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的履⾏能⼒。

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多数与债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的。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摘要]新《公司法》第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但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前置程序等方面还较模糊,造成理解上的不便。

本文试着对公司法152条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前置程序;请求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而非中国社会内生的产物。

股东代表诉讼来源于19世纪英美衡平法。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利益遭到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小股东提供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最早承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的第152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同期修正的《证券法》第47条也规定了短线交易情况下的股东代表诉讼。

本文着重以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来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成为原告,《公司法》第152条对此做了规定,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均可提起诉讼,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方能提起代表诉讼。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而言,无任何起诉资格限制无疑更好地保护了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

那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设计“持股份额”及“持股期间”的门槛是否适合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就我国资本结构的现状而言,流通股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且较非流通股而言往往占据少数比例,因此要达到1%的股权比例对许多小股东而言并非易事;其次,证券市场股票的换手率很高,要求小股东连续持股180日以上而放弃可能的获益机会,可能性不大;再次,小股东是公司利益受损的间接受害者,这种辐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当然激起小股东的诉讼欲望。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有权在赔偿⾦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使代位权。

那么保险⼈⾏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带⼤家了解⼀下。

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1.第三者对被保险⼈负有赔偿义务;
2.被保险⼈对保险⼈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已对被保险⼈给付保险⾦;
4.保险⼈的代位权不得超过已经给付的赔偿⾦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之⽇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使被保险⼈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赔偿保险⾦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额。

保险⼈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编对“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这⼀问题的解答,若仍有疑问,欢迎咨询店铺律师寻求进⼀步解答。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问题的提出案例一: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袁某原系朋友关系, 因袁某资金周转困难, 原告杨某借款23万元给袁某。

后因第三人袁某无力偿还,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确认并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袁某承诺还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5 万元。

到期未归还后, 原告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第三人袁某除了一套与母亲项某(即本案的被告)共有的房产外,没有其他的可执行财产, 故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审核时案由定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例二:第三人富某欠原告唐某50万元到期未归还,法院判决后,第三人届期未履行, 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可执行财产只有与被告瞿某共有的房产一份, 故原告唐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被告瞿某在答辩中主张房产为按份共有, 且自己年事已高,分割房产于己不利。

这两个案例有两个共同的地方: 第一, 被执行人(债务人)在诉讼中都被列为第三人;第二, 案件都定性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案件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亦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 条第 3 款规定: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是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提起的依据。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区别。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 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 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是指在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定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范围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代位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2.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非属专属权,即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但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债权义务。

四、代位权的后果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功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该权利。

2. 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代位权的应用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承担着施工任务和风险,而承包人则负责与发包人的合同履行。

当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

这有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

代位权答辩要点

代位权答辩要点

代位权答辩要点代位权是指某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特殊事由无法履行起诉、答辩、提供证据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权利。

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进行答辩,以维护自身权益和提供相关证据。

以下是代位权答辩的要点。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权利。

2. 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具有代替性、临时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即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二、代位权答辩的程序与要求1. 提出代位权答辩的要求:当事人在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诉讼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答辩的要求。

2. 提交代位权答辩状的需求: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代位权答辩状,并在状书中明确陈述自己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因。

3. 证明代位权的事由: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履行诉讼权利的事由,例如疾病证明、出国证明等。

4. 委托代理人的需求: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可以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履行诉讼义务,并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代理人的委托状。

三、代位权答辩的注意事项1. 提交期限: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代位权答辩状,逾期可能被认为放弃代位权。

2. 事实的真实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提交的事实必须属实,不得捏造虚假事实以获取不当利益。

3. 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代位权,不得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4.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代位权或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

四、代位权答辩的意义和效力1. 代位权答辩的意义:代位权答辩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2. 代位权答辩的效力:经法院审议并认可的代位权答辩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依据。

3. 代位权答辩的限制:代位权答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完全摆脱诉讼责任,其代理人仍然需要按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代理。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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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是迫不得而为之,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B公司可能濒临破产,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判决的履行方或者被执行人是C公司而非B公司,所以执行难度减小,如果及时执行完毕,这样就变相地避开了C公司债权成为破产财产,A公司不再需要作为普通债权人再去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种情况是:
在A公司起诉之前,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对B公司应收C公司的到期债权做了财产保全,如果A公司也申请法院进行到期应收账款保全的情况下,只能轮候保全,执行阶段再按照保全顺序去分配执行款,应收账款不足以支付给保全在先得债权人,自己只能空手而归,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会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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