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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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是迫不得而为之,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B公司可能濒临破产,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判决的履行方或者被执行人是C公司而非B公司,所以执行难度减小,如果及时执行完毕,这样就变相地避开了C公司债权成为破产财产,A公司不再需要作为普通债权人再去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种情况是:

在A公司起诉之前,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对B公司应收C公司的到期债权做了财产保全,如果A公司也申请法院进行到期应收账款保全的情况下,只能轮候保全,执行阶段再按照保全顺序去分配执行款,应收账款不足以支付给保全在先得债权人,自己只能空手而归,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会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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