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浙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投资风险,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股交中心”)特为您提供此份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系列重要提示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代理买卖机构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户、资金存管、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和股权委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
如投资者接受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权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
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和本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本人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签字(盖章):签署日期:(一) 风险提示一、重要提示1、在您参与股权交易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政策、规则和制度: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浙江股交中心制订的包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则制度及相关文件。
2、股权交易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须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浙江股交中心实行挂牌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并由挂牌企业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报告负责。
浙江股交中心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进行信息报告,但对信息报告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报告内容承担责任。
4、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或交易风险。
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操作服务,对投资或交易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揭示参与股权交易的投资者,除股权投资或交易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1、企业风险:挂牌企业分布于全省范围,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中止挂牌,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运行模式,为规范本交易所会员资格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使,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加盟方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
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交易所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信息会员和特别会员。
经纪会员指的是从事交易撮合、并购、融资服务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会员。
中介会员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会员。
特别会员指的是加盟本交易所的省内各地产权交易所和战略合作伙伴等特殊会员。
信息会员指的是加盟成为会员的信息用户。
作为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1、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申请从事国资拍卖业务的拍卖会员须提供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3、法人单位章程;4、法人单位简介(电子版);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单位,本交易所向其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2、法定地址变动;3、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本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交易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1、主动申请退出的;2、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3、年检未能通过的;4、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本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沪、 深交易所)
主板、创业板
新三板
各证券公司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
各地方产权交易 机构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 看,对中小企业的资 本市场服务问题,是 一个全球性难题。通 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来进行解决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3
中心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在不断进行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的探索。
10%
40%
20%
浙商证券
10%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省直属国有企业,其管 理体制相当于副厅级单位,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 2、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为基础,整合市属国有地 方金融平台,专业从事金融服务产业投资、产业发展基金1投2资、金融发展平台建设等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
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位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 级股权交易平台,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 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市场 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政权 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 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 (浙政办[2012]129号)
融资 效率
上市企业的增发和后续融资需要经历 上市前同样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融资 历时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在最短的时 间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与流程[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与流程[指南]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条件挂牌企业需经过股份制改造,通过推荐商辅导,建立起“三会一层”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1.企业在成长板融资挂牌的条件(适用于股份制企业)(1)成立满12个月且注册地在浙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3)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企业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挂牌成长板的具体程序(1)意向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挂牌意向并通过内部决议程序;与中心会员签订协议,并提供挂牌所需材料;(2)推荐商会员尽职调查:设计挂牌方案,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会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如有);(3)申请备案: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心出具《受理函》;中心同意接受备案的,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通知书》;(4)成长板挂牌3、挂牌成长板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成长板挂牌企业区别于主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只需定向,不公开,分层级的对投资者披露企业信息,主要需披露事项有:(1)股权挂牌前,企业应披露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2)股权挂牌后,挂牌企业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信息;4、挂牌成长板的相关费用情况表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备注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收费,一,挂牌服务费,按注册资本分档收取,1.股本1000万元以下 10万元2.股本1000-5000万元 20万元3.股本5000万元以上 30万元,二,信息披露与监管费每年每家进场挂牌公司 3万元现阶段~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三,股权登记手续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段累为鼓励企业挂加收取, 牌~暂定优惠政策 1.股本5000万元,含,以下2‰2.股本5000万元至10000万元1‰3.股本10000万元以上0.8‰,四,分红派息服务费分红派息金额的5‰送配股的按送配股面额3‰二、中介机构费用,一,推荐商会员,券商、投资管理机构, 由双方协定 30-80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双方协定 8-20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由双方协定 5-10万元 ,四,其他,如: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师, 由双方协定。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宣传
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其他政策支持
浙江省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金融改革政策、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等,为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市场前景展望与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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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规模预计将继续扩 大。
成功案例展示
为一家初创科技企业提供股权 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获得快速 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并成功
实现技术突破和市场拓展。
为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提供股 权交易服务,帮助企业优化股 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
高企业竞争力。
为一家农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 服务,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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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未来发 展战略与规划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原则与方法
原则
明确、科学、可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方法
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制定相应的战 略规划。
未来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实施路径
目标
成为国内领先的股权交易中心之一,实现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路径
1)优化交易机制和规则,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2)加强与国内外其他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推动 跨境交易;3)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如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等;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 团队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合作伙伴选择标准
要点二
合作模式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主要考虑以下因 素: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资源、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具 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影响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等 。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会员管理办法浙江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浙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本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所实行以执业会员为主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组织模式.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机构自愿申请、本交易所批准”的制度.第三条凡批准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并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第五条本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中介会员和拍卖,招投标,会员。
本省市县产权交易所可作为特别会员参加~双方的权利义务另行通过协议予以确认~不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约束。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有相应业务范围的法人,第 1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2、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中介、拍卖,招投标,会员的注册资本限制从其相关行业规定,3、兼营自营的经纪会员~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会员须配备3个以上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应当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1、会员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4、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5、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本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八条对获准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本交易所向其发出批准通知~颁发本交易所《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九条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备案。
,一式三份,:第 2 页共 10 页会员管理办法1、增减资本额,2、法定代表人、经纪机构负责人变更,3、法定地址变动,4、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第十条经本交易所审核通过年检的会员~由本交易所在其《会员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附件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基本条件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尽职调查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会员种类会员业务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标准会员种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推荐商会员主要承担辅导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公司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公司到本中心挂牌融资,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证券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推荐商会员在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承担给公司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专业服务商会员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组成,可以从事挂牌公司的审计、法律审查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战略会员主要是指能够给本中心带来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战略资源的合作伙伴。
战略会员一般由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可以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创新产品、投资咨询等业务。
会员业务会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及战略资源,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如下业务:(一)推荐公司挂牌主要承担给公司做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帮助公司寻找投资者,帮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辅导公司到本中心挂牌,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
推荐业务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高于50万元的费用。
(二)股权定向融资主要是接受挂牌公司委托,开展股权定向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超过8%的承销费用。
(三)私募债承销主要是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开展私募债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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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会员种类●会员业务●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标准会员种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推荐商会员推荐商会员主要承担辅导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公司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公司到本中心挂牌融资,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证券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推荐商会员在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承担给公司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专业服务商会员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组成,可以从事挂牌公司的审计、法律审查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战略会员战略会员主要是指能够给本中心带来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战略资源的合作伙伴。
战略会员一般由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可以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创新产品、投资咨询等业务。
会员业务会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及战略资源,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如下业务:(一)推荐公司挂牌主要承担给公司做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帮助公司寻找投资者,帮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辅导公司到本中心挂牌,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
推荐业务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高于50万元的费用。
(二)股权定向融资主要是接受挂牌公司委托,开展股权定向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超过8%的承销费用。
(三)私募债承销主要是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开展私募债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发行公司收取不超过3%的承销费用。
(四)代理买卖主要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委托,向本中心申报转让产品的买卖,促进转让成交并收取不超过转让金额3‰的佣金。
(五)股份报价主要接受挂牌公司控股股东的委托,对挂牌公司股权进行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报价业务,赚取买卖差价,并为市场提供适度的流动性。
可向委托股东收取不超过50%的利润分成。
(六)资金存管主要是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对其资金进行依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七)创新业务创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经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批准或报备后,进入本中心挂牌交易。
(八)投资咨询给公司提供战略规划、理财投资、财务顾问、税务筹划等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各类增值服务,帮助公司规范运营和加快发展。
(九)其他中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可以分别开展对挂牌公司的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1.参加会员大会,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权;3.在开展股份公司挂牌、私募债券承销、挂牌公司定向融资、代理买卖、股份报价、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业务中得到本中心的指导;4.参与本中心的市场推介和开发活动;5.享受本中心的其他服务。
(二)会员承担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2.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中心会员共同发展;3.按照缴纳会费;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会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已经制定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六)具备成为会员必要的人才、设备、技术、客户等资源。
入会流程(一)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会员,要向本中心提交下列资料: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会员入会申请书(加盖公章);2. 会员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3.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 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入会程序1.签订会员入会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3.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4.缴纳会员费,领取会员证。
会费标准(一)进场费(除备注每年收取的项目外,其他均为一次性收取):1、证券公司每家80万元2、战略会员每家60万元3、投资管理机构每家30万元或5万元/每年4、会计师事务所(一级)每家3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二级)每家5万元/每年5、律师事务所(一级)每家30万元律师事务所(二级)每家5万元/每年6、资产评估事务所每家5万元/每年(备注:证券公司在支付会员费后,可以申请从事包括推荐承销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全部五项业务。
战略会员暂规定可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业务。
投资管理机构在支付会员费后,可以申请从事推荐承销挂牌、股份报价等两项业务。
一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推荐承销挂牌及二级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二级会计师事务所可从事股权及私募债等项目的审计业务。
一级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推荐承销挂牌及二级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二级律师事务可从事股权及私募债等项目的法律业务。
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股权及私募债等项目的评估业务。
)(二)会员监管与服务费(一次性交纳会费的前三年免收取):1、证券公司每家暂定8万元2、战略会员每家暂定8万元3、投资管理机构每家暂定2万元4、会计师事务所(一级)每家暂定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二级)每家暂定2万元5、律师事务所(一级)每家暂定5万元律师事务所(二级)每家暂定2万元6、资产评估事务所每家暂定2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申请书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我公司系*****年**月**日成立于****的证券公司/银行/投资机构,主要从事***************。
一、依法设立等历史沿革情况二、信誉及经营业绩情况三、最近二十四个月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四、最近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情况五、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六、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专业队伍的建设情况七、尽职调查工作经验说明八、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我公司认可并承诺遵照执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综上,我公司符合《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所规定的会员入会条件,申请成为贵中心会员。
特此申请。
申请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加盖公章)二、会员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三、会员入会协议书(加盖公章)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六、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登记表会员自律承诺书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单位”)就申请成为贵中心会员开展相关业务,特承诺如下:一、内部管理(一)按照《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设置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本公司/本单位高管人员负责日常相关业务管理。
(二)专职业务人员具备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三)专职业务人员按照中心的要求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建立健全本公司/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执行。
(五)由专职人员负责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与中心、挂牌公司之间联系通畅。
(六)保证不利用股份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七)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分别与所推荐挂牌公司及中心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遵守《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和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按时缴纳会费。
(九)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作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中心,并按照中心的要求进行处理。
二、业务开展(一)按照《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及内部审核程序,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报送相关业务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按照《挂牌业务规则》、《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每一家拟挂牌公司或拟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设立项目小组,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人员。
(三)按照《挂牌业务规则》和《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将拟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成员、律师事务所及项目成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项目成员名单、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报中心预审。
(四)按照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拟挂牌公司或拟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六)按照《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对挂牌公司股权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报价。
(七)认真编制相关业务申请文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按照规定认真办理所推荐挂牌公司进入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
三、信息披露(一)依据《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所督导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核。
(三)严格按照要求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在指定场所发布相关信息。
(四)依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协助所督导的挂牌公司做好股权暂停转让、股权恢复转让和终止挂牌工作。
四、其他(一)积极配合中心对本公司/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查、核查,不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认真执行中心的整改要求。
(二)根据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