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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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08〕79号)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精神,从2010年起,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四级管理、证书基本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统一标准湖南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审核,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一)毕业标准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经学校批准,跳级学生除外),且同时达到下列四项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3、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4、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二)结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2、修业满三年,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补考)或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3、修业满三年,但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的。

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证书。

(三)肄业标准修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三年,经学校批准,因故中途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无故自动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四级管理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实行“四级”(省、市州、县市区、学校)管理,各级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是:(一)学校1、根据毕业学生进入该校时的注册信息,及其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等异动情况,核准其学籍信息(其中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基础教育部门备案的出国交流生按休学处理)。

2、完成毕业学生基本信息的审核及录入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学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对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和要求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学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学籍包括在籍学生和毕业生两类。

在籍学生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学校注册并接受教育教学的学生。

毕业生是指成功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的教务处负责,并建立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确保学籍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教育公平原则,确保每位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机会。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全面发展原则,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身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八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管理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信息化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十条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按照学校的入学流程,顺利完成报名、录取手续,并在学校注册成为在籍学生。

第十一条学籍变更是指学生在学籍期间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格。

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学生学籍信息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学校应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对。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起草、发布、修订、监督、实施多部门参与的学籍管理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所有湖南省公办、授权办学机构,包括政府办学机构、工会
挂靠机构、街道乡镇办学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定点民办学校,以及湖南省一切实施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均须实行学籍管理。

其次,该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籍
管理,注重学生健康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的改进发展的作用。

为了更加贴合实际,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学籍管理的特殊规定。

最后,办法还重点提出了学籍管理责任人,包括校长、年级组长、学籍管理负
责人等,他们需要遵守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学生和家长意见,从根本上正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总之,《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有效的学籍管理机制,
实现全省各级学校学籍统一管理的目的。

生活的空间可以更充实,人们的学习热情可以更丰富,学校就可以走在社会教育发展的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这一办法,旨在为全省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促使
教育开展内容、外在形式和管理实践等多方面都更加规范,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实现全体学子的发展和学习的目标。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高中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务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务管理1. 教务处负责学校高中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进度安排、课堂教学管理、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

3.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确保教学质量。

4.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5. 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成绩单等。

2.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转学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5.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就读的高一级学校、就业单位或由学校保存。

四、奖惩与监督1. 教务处对教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教师在教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学籍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阶段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取得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发放学生证。

第七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九条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包括各科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均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学生在高中阶段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处分与解除学籍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学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触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学生被解除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入学注册(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

学籍号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学生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取得或核实学籍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四、借读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五、休学和复学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六、退学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七、成绩考核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十、附则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高中学校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高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国际班等各个类型的学生。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步,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家长或监护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需要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的,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须提供近期照片,作为学籍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需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等,方可完成学籍注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不得擅自缺课或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三条学生在课堂上需遵守纪律,不得扰乱课堂秩序,不得在课堂上与他人打闹、交谈或使用手机等。

第十四条学生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五条学生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十六条学生尊敬师长,与师长交往时要保持礼貌,不得对师长不敬,不得与师长发生冲突或矛盾。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内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暴力行为、欺凌行为,不得侮辱他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离校,必须获得教师或班主任的允许,方可离开校园。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学籍管理办法学籍管理办法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文件,它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有效的学籍管理办法是学校正常运行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良好的学生品质,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权益。

学籍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

学生应当学会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在学校内外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学生还应当保护学校和他人的财产安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学习任务。

学籍管理办法还应当明确学生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鼓励,对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学籍管理办法还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帮助,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

学籍管理办法应明确学生在学校中的行为规范,包括文明礼仪、校园安全、保密规定等。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爱护同学,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共同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同时,学籍管理办法还应当明确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以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籍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每位学生、教职员工都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还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便于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

总之,学籍管理办法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学籍管理办法,学校可以正常运行,学生可以健康成长。

学校和学生应共同努力,遵守学籍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实现学校教育教学目标。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休学生、复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与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档案袋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 初中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3.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第七条学籍注册后,学生获得学籍编号,学籍编号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休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2.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出具的复学通知书。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2. 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籍变动情况;3. 成绩考核;4. 奖惩情况;5. 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对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更新。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管理概述高中学籍管理是指对高中学生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表现评价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工作。

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和学生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中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二、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学籍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

高中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学生学业发展:通过学籍管理,学校可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

2.维护教育秩序:学籍管理可以对学生的纪律和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3.保障学生权益:学籍管理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学生受到公正的评价和对待。

三、学籍管理的内容高中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学生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信息档案,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便于学校管理和家长了解学生的情况。

3.2 学业成绩管理学业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学校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记录和统计。

同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学生成绩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指导。

3.3 表现评价管理表现评价是对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的态度、行为和参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学校可以采用班级评议、评优评先等方式,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3.4 奖惩管理奖惩管理是对学生行为的激励和约束。

学校应建立奖励机制,对学生在学业、思想品德、参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

同时,在学生违纪或不良行为时,学校也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四、学籍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有效实施学籍管理,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办法:4.1 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要求。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导言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学业进展。

高中阶段是学生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学籍管理制度在高中学校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体制建设、制度规范、评价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第一部分:学籍管理的体制建设学籍管理是一项持续、系统的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来保障其有效运行。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体制建设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信息化建设。

1. 组织架构学生学籍管理应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其组织架构应明确、层级适宜。

学校可以设立学籍管理部门或学生管理办公室,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2. 人员配备学校需要配备专门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从事学籍管理工作。

这些人员应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相关知识,能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事务,并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合作。

3. 信息化建设学籍管理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学校可以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方便快捷地查询学生信息,为学籍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部分: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规范的制度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可以促进管理流程的标准化和公正性。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包括:入学注册、学业报告和评价、学籍异动处理等。

1. 入学注册学生入学时,需要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报到登记表、办理学生证等。

这些手续能够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录取程序的公正性。

2. 学业报告和评价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业进行报告和评价,反馈学生在学习上的表现和进步情况。

这能够帮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3. 学籍异动处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处理学籍异动事宜,确保学生学业的连续性和学籍的准确性。

第三部分:学籍管理的评价机制评价机制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学籍管理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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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学籍第二条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状况、统一考试成绩和学生志愿,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时,应同时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校须将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于开学后三周内以电子信息形式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

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

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二章转学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确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具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其家长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先到转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接收转入学生,由校长决定。

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转学学生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一般还应由转入(出)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省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核查学生信息并同意转入后,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经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调入转学学生的基本电子信息,且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转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转出学生的记录上标识“转出”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省外转入学生:由转入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基本信息,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且将转学学生基本电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转学程序且成绩属实,即在转入学校转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转入学生,并通知学校已转入。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区),按转入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示范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示范性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

学校应当保证所开具的学籍证明、学分修习情况完整、真实、有效。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所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真效、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出、转入均须将电子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或毕业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由学生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由学校上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或其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并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学生,视同自动退学。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对擅自离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休(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电子档案转移:休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休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复学学生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办理,并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复学学生所在学校调入复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复入年级的最末一个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给复学学生,并在该生的学籍异动记录上标识“复学”。

第四章升级留级跳级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要求修习规定课程,参加相应年级考试、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高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七条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留级、跳级手续时,应由留级、跳级学生所在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的年级转移,且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异动记录,并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留出”、“跳出”学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留入”、“跳入”学生在留入、跳入年级最末一位学籍号之后依次递增分配新学籍号。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学生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三好学生”。

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在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万分之一评选比例,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特别突出,且符合评选条件者,严格按照当年的评选文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为本年度省级优秀学生。

5、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单项奖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组织评选。

6、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电子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

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毕业第三十六条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第三十七条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

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中毕(结、肄)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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