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水堆核电站基础:第八章 专设安全系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术安全目标
对于核电厂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甚至对于那些 发生概率极小的事故都要确保其放射性后果(如果有的 话)是小的;确保那些会带来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严重事 故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系统与设备(4)
12
事故的预防和缓解
事故的预防是设计人员和运行人员应尽的安全职责。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设计到运行都要贯彻一系列 的安全原则。 合理的设计; 可靠的设备; 各种完善的规程; 运行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素养。
3
工况Ⅰ——正常运行和运行瞬变
这类工况出现较频繁,发生频率大于1次/堆年, 无需保护系统动作停堆,依靠控制系统进行调 节,达到所要求的状态,重新稳定运行。放射性 后果不超过0.001mSv,放射性后果是以一个标准 人在隔离区边界内侧2小时所接受的最大照射剂量 来衡量的。
包括:
正常启动、停闭和稳态运行;
设 计 基 (2) 准事 故
严重事 故
事故管理
(1)没有明确地考虑作为设计基准事故,但可为设计基准事故所涵盖的那些 事故工况。 (2)没有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超设计基准事故。
系统与设备(4)
8
事故与事件分类
瞬变,主要有: 反应性引入事故; 失流事故; 失热阱事故等 。
以丧失一回路或二回路流体为特征的管道破裂 事故,主要有: 蒸汽管道破裂事故; 给水管道破裂事故; 失水事故(大、中和小)等。
事件本身并不是事故。如果附加故障后会导致运行事件、 设计基准事故或严重事故的事件。典型的假设始发事件例 子是设备故障(包括管道破裂)、人员差错、人为事件和 自然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可能较小(如某一多重部件的失 效),也可能很严重(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主管道的破 裂)。
设计的主要安全目标在于追求核动力厂所具有的特性能够 保证:大部分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较小或甚至无足轻重; 其余的假设始发事件导致设计基准事故,其后果是可以接 受的;而如果导致严重事故,其后果可以通过设计措施和 事故管理加以限制。
系统与设备(4)
9
已发生的严重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堆芯遭到严重损坏和熔化甚至安全壳也 损坏的一种事故,它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到 环境,是一种超设计基准事故。
在大约12000堆年的核电厂运行历史中,已经发生了 两起严重事故。
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厂事故,大约40% 堆芯熔化,由于安全壳保持了完整性,只有极少 量气态碘和惰性气体释放,没有人员死亡。
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堆 芯全部破坏,房顶被炸飞,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 释放至大气中,即发死亡31人。
这两起事故使得世界上发生严重事故的频率达到了 4×10-4/(堆·年)。
系统与设备(4)
10
假设始发事件
定义为在设计时确定的能导致预计运行事件或事故工况的 事件。
带有允许偏差的极限运行,如在允许范围内带 有燃料包壳缺陷或蒸汽发生器泄漏等;
运行瞬变。
系统与设备(4)
4
工况II——中等频率事件(预期运行事件)
常见故障,指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预计出现一次或数次偏离正常运行的 所有运行过程,即发生频率在10-2次/堆年到1次/堆年。保护系统动作, 反应堆安全停闭,但燃料包壳保持完整性,不会造成燃料元件棒损坏, 系统压力不超过设计值。放射性后果不超过0.001mSv。采取措施后机 组能重新起动。
系统与设备(4)
11
核安全目标
安全的总目标
在核电厂里建立并维持一套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 工作人员、居民及环境免遭放射性危害。
辅助目标
辐射防护目标,
确保在正常运行时核电厂及从核电厂释放出的放射 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且低于规定的限值,还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得到缓 解。
缓解故障和事故的后果 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设置若干专设安全设施
(Engineered Safety Feature, ESF)来制止事故的 发展,并在必要时缓解其后果。
系统与设备(4)
13
核安全的三要素
核安全的三要素是: 反应性控制; 堆芯冷却; 放射性产物的包容。
包括:
一回路主管道断裂,堆芯失去冷却的失水事故 (LOCA);
二回路蒸汽管道大破裂;
蒸汽发生器管子断裂;
一台主泵转子卡死;
主给水管道断裂;
弹棒事故;
燃料操作事故等。
系统与设备(4)
7
核动力厂状态(HAF102)
运行状态
正常运 行
Fra Baidu bibliotek
预计运 行事件
(1)
事故工 况
超设计基准 事故
包括:
一回路系统管道小破裂;
二回路系统蒸汽管道小破裂;
燃料组件误装载而投入运行;
满功率运行时一个控制棒组件失控抽出;
稳压器一个安全阀意外打开并卡死在开启位置;
放射性废气、废液事故释放等。
系统与设备(4)
6
工况IV——极限事故
指发生概率相当小,但后果可能比较严重的事故。发生频率 在10-6次/堆年到10-4次/堆年之间。它一旦发生,就会释放出 大量放射性物质,所以在核电厂设计中必须加以考虑。事故 下,可能有燃料元件损坏,但数量有限,专设安全设施应能 保持其持久性功能和完整性。
包括: 反应堆启动与功率运行时控制棒组件失控提升; 硼失控稀释; 部分失去冷却剂流量; 失去正常给水; 失去外电源; 一回路卸压; 主蒸汽系统卸压; 功率运行时安注系统误动作; 汽轮发电机组故障。
系统与设备(4)
5
工况III——稀有事故(不常见事故)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即发生频率在10-4次 /堆年到10-2次/堆年。为了防止或限制对环境的辐射危害, 需要专设安全设施投入工作。一些燃料元件可能损坏,但 一回路的功能和安全壳的完整性不应破坏,放射性后果不 超过5mSv。
压水堆核电站基础
压水堆核电站基础
第八章 专设安全系统
核反应堆运行工况与事故分类
按反应堆事故出现的预计概率和可能的放射性后 果,把核电厂运行工况分为四类: 工况Ⅰ——正常运行和运行瞬变 工况Ⅱ——中等频率事件,或称预期运行事件 工况Ⅲ——稀有事故 工况Ⅳ——极限事故
系统与设备(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