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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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
沿用《晋律》
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共一百六十余年.基本 沿用晋律,在法制史上少有建树。 这一状况的形成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以后, 作为原来晋王朝统治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逃到江南, 他们根本无意恢复中原,于是偏安一隅,纵情享乐,崇尚 释老,轻视名法,造成玄学佛教大为盛行,朝野上下弥漫 着以清谈为高雅,以论律为俗务的社会风气,法典的编纂 和法律的执行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社会思想状况也大大妨碍了律学的发展,即使少数 几个于正史无传的主持修律者也无意于立法上的成就, “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造成 了“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的局面。与北朝相 比,南朝的法律囿于晋律,至陈而止,对后世封建立法影 响甚微。
(三)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 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孝入律,且疑狱依 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 法律文化的精髓。 程树德先生认为,“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 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谙律之嚆(好音)矢。”
“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 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 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 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 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 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 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第五讲: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五)东晋南朝的立法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大体沿用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认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特点: 特点:
“刑法峻急” 刑法峻急”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三)吴法“科条” 吴法“科条”
制定: 制定: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特点: 特点:
“苛酷”、重刑主义 苛酷”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 忠节在国,孝道立家,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 大辟。 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大辟。”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四)《晋律》的宽简与周备 晋律》
律学的发展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 代表。 代表。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汉代出现了许多律学家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如西汉官僚型的律学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社会上出现了以注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三国初期:基本沿用汉律 曹操制订《甲子科》;
诸葛亮等《蜀科》; 孙吴:两次“科条”、“科令”
2.第二阶段:制订新法阶段 ——曹魏《新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二是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是“八议入律”; 四是改革刑罚制度:
首先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 ;
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 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四是将五服制度列入法典,礼律进一步融合;
五是增加律疏注释 ——张杜律。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北魏律》 2.西魏的《大统式》
3.北周的《大律》 4.东魏《麟趾格》 5.北齐的《北齐律》
第六章 三国 两晋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本章重点: 1.各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的表现。 3.法律儒家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真题链接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 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 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04卷一)
A 《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 为名例律一篇
B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在 “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 制
此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在原赦之例.”(《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真题链接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 思想影响而形成的?(05卷一)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
发展为测立法。 2、创直诉制度 3、死刑复奏制度: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
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魏书韩 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此即唐律“见 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C 《北周律》正式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 制度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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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流刑重现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
《魏书·刑罚志》 2、肉刑的逐渐废止
3、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一)三国立法
蜀国——《蜀科》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魏国——《魏律》(《新律》)
《魏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篇条:918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 篇内容; (4)正式规定“八议”条款; (5)改革刑罚制度,取消宫刑,将法定刑 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
等; 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 《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 (1)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2)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 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 本。
侵犯皇帝
• 大逆无道 • 谋反谋逆、投降叛国 • 不敬、大不敬 • 矫制矫诏、不承用诏书 • 欺谩、非所宜言 • 妖言
违反军法
• 逃亡、后至 • 乱行 • 乏军兴 • 违反军令
官吏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犯罪
• 贪赃 • 擅权 • 失职
侵犯人身财产
• 杀伤: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过失 • 盗窃 • 诈冒复除 • 持质 • 左道 • 奸非
2、篇目上变化 18篇——20篇——12篇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肇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 )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 央由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 审判权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 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三国: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两晋:纳礼入律 南北朝:北重于南,沿袭并深化 特点:法律儒家化、律学的兴起 律学家:简直、理直刑正
王戎与和峤“同时遭大丧”,两个人 都是有名的孝子。和峤悲伤哭泣而尽 丧之礼,王戎只是整天躺在床上而骨 瘦如柴。武帝担心和硚哀伤过度,而 仲雄一语中的:“和峤虽备礼,神气 不损;王戎虽不备礼,而哀毁骨立。 臣以和峤生孝,王戎死孝。陛下不应 忧峤,而应忧戎。”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魏晋的法律制度
魏晋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二、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第二节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八议制度入律2、官当制度的实施3、重罪十条的确立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二、罪名三、刑罚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身份二、土地所有权1、曹魏屯田令2、西晋占田制3、北魏均田制三、债权四、婚姻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曹魏:律博士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刑讯的制度化1、南梁:测囚法2、南陈:立测法(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三)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的起诉制度.简述“八议”入律(1)魏《新律》将“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1)精简条文,减少重法条款。
(2)法典编纂体例更合理,增加“法例”律。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如“准五服以制罪”人律。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7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 最高的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 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 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 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晋武帝时设登闻鼓。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的发展
—法律儒家化深入的过程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本章重点:
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纂体例的变化。 2.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3.刑罚制度的发展。
本章难点:
几部优秀法典体例和内容的联系与区别。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东汉中期以后社会矛盾加剧,汉王朝开 始快速衰落。在东汉末年终于爆发著名的 “黄巾起义”,中国历史由此进入第二次大 动荡的时代。公元220年 —公元581年的360 余年里,我国大江南北先后出现大小不同的 政权,其2)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二篇合 为 “名例” ,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 过程。 (3)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法律发展的最高成就。
它成为隋朝《开皇律》的蓝本,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
典的体例与规模。
“官当”制度
《晋律》▲
东晋:公元317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420年 被刘裕建立的宋取代。 沿用《晋律》
西晋形势图
晋武帝羊车游宴
东晋形势图
南 以 北 齐 律朝 为诸 最律 。, ”北 优 于 南 程, 树而 德北 律 尤
“
西 魏 《 大 统 式 》 东 魏 《 麟 趾 格 》 北 朝 北: 魏 《 北 魏 律 》 ▲ 陈梁齐宋 《《《 陈梁永 律律明 》 》 律 》 ( 未 立 新 制 ) 南 朝 : 《 《 大北北 北 律周齐 齐 律 》 》 ▲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 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 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 (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 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二十、监狱管理
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 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 囚衣、入视制度。
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 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二)诉讼制度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 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 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 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一)武德时期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时期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
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历史沿革三国两晋南北朝,始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止于公元581年隋的统一。
三国,指继东汉而出现的魏、蜀、吴三个并存的政权。
曹氏魏的统辖区主要在中原一带,传四十五年,为司马氏所取代。
刘备所建的蜀,统辖区主要在西南一带,传二世,亡于魏。
孙权所建的吴,统辖区主要东南一带。
在东南一带,传四世,亡于晋。
公元265年,晋王司马炎篡魏建晋,公元280年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王朝。
但晋统一全国的时间十分短暂,公元316年,建都于长安的晋政权便为匈奴所灭。
公元317年身处南方的晋王室琅琊王司马睿为继晋统,于建康(今南京)建都称帝。
公元420年为刘宋所灭。
史称建都于长安之晋为“西晋”,建都于建康之晋为“东晋”,或统称之为“两晋”。
南北朝是指公元五世纪初至六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南北对峙的王朝。
南朝统治区大约在淮河以南,长江一带,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
北朝的统治区基本在北方,公元386年鲜卑族建魏,为区别于曹魏,史称“后魏”或“北魏”。
公元439年魏太武帝统一北方,其后,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后为北齐所取代,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统治者重新统一了北方。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迫周静帝禅让,自立为帝,建国称隋,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统一了全国。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两晋:纳礼人律(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二、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
其中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与《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1、《新律》魏明帝即位,令陈群、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18篇。
《新律》早已失传,根据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
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
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
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
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
西魏颁布《大统式》。
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店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魏《新律》十八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二十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二十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
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3.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在法律上,这一时期,作为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世族特权法律化。
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由于世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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