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资质审核和管理程序。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一)地质工程勘察资质1. 各级地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质,设有独立的地质勘察部门,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实验室等必要条件。
2. 地质工程勘察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地质灾害治理资质1.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技术和法规,具备相关设备和工程实施能力。
2. 地质灾害治理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实施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有效地解决地质灾害问题。
三、资质审核和管理(一)资质审核1. 资质审核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
2. 资质审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资质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二)资质管理1. 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质文件,不得超范围或超职能从事工作。
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质档案,做好资质验收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资质信息,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的使用情况、资质文件的保存情况以及工作实施的合法性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13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数:358点击【颁布日期】2005.05.1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7.01【分类号】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 0 0 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 0 0 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地发207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10.06【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发207号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2•【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格证书和资格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资格按照归口部门分为28类行业(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实行一业一认证。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甲级: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大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大型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大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近五年内有两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全国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监理甲级资质单位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资厅发[2008]79号颁布⽇期:2008-06-27执⾏⽇期:2008-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厅(国⼟环境资源厅、国⼟资源局、国⼟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从今年开始,部第⼀批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将到期,为做好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区、市)国⼟资源厅(局)对本⾏政区域内需换证的甲级资质单位进⾏符合性初步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换证核查主要内容。
国⼟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的注册资⾦、⼈员、业绩、设备、⼯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册和技术⼈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甲级资质单位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注册资⾦、⼈员、业绩、设备、⼯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册和技术⼈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2.省级国⼟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3.国⼟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4.原持有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四、需换发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内将换证材料提交到国⼟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及电话:胡杰************。
⼆○○⼋年六⽉⼆⼗七⽇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8.06.2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7502362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丄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笫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屮、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屮级地质灾害治理丄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讣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笫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屮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I,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訂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口•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L|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下面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资质管理的目的1.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2.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3.促进地质灾害治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资质分类和标准1.经济实力:对单位的注册资本、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评估;2.人才能力:对单位的人员结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进行评估;3.工程经验:对单位过往参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评估;4.科研创新:对单位的科研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进行评估;5.管理能力:对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三、资质管理的程序1.申请资格预审:单位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后才能进入后续评估环节;2.评估评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单位进行评估评审,对单位的经济实力、人才能力、工程经验、科研创新、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3.颁发资质证书:评估通过的单位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上将标明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类型;4.定期复评: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复评,以确保其继续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5.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随机抽查:主管部门对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验证其资质的真实性;2.第三方评估: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公信力;3.信息公开:将获得资质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进行查询和监督;4.整改措施: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整改指导,并跟踪整改情况。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应根据不同方面的要求进行分类和评估,建立相应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三、资质管理要求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水利、交通或地质工程类相关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备相关工程经验的管理人员。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装备和技术能力,能够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质量。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技术和信誉记录,并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资质管理程序1.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明、施工能力证明等。
2. 资质审核由相关部门进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时颁发资质证书。
3.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办理续签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取消其资质资格。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3.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勘查设计等各项工作符合规定标准。
4.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材料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活动、社会经济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办法的相关要点以及实施细则。
二、资质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预测、监测、评估、预警、治理等工作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等。
这些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以确保其技术水平和运行能力。
三、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单位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人员的素质,本办法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各级别的资质要求在技术实力、人员配置、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以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素质和能力。
四、资质评定程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需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发布评审结果。
五、考核与监管措施为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采取考核与监管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本办法规定了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来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撤销其资质。
六、资质证书和标识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评定合格后,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证书中将标明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资质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过期使用。
另外,资质单位应在工作场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相应标识,以便公众识别。
七、激励与奖励政策为鼓励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本办法提出了相应的激励与奖励政策。
对于取得一定业绩或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项目资助、嘉奖表彰等形式的奖励。
八、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所有,相关政策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地环发[1995]15号为了加强对地质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各级资格管理部门的行为,更好地落实部三定方案和执行地发[1993]207号文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格确定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管理能力和技术业绩等。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格认证工作,是指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院(所)、施工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发证及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格管理工作和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分资格审批工作。
二、资格申请第四条申请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必须向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格管理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省(区、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客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对于符合地发[1993]207号文规定资格标准的单位,由资格管理单位审核资格条件和资质等级,并发给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1、全民所有制单位;2、集体所有制单位;3、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4、外商投资单位;5、需要办理资格申请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格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1、资格申请表;2、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4、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6、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7、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8、注册资金数额及单位电话;9、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10、申请监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监理工程师证件复印件或参加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培训班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11、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厅、局级)对资格等级的推荐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文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正式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正式1. 引言1.1 背景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中常见且具有破坏性的一种,对人类社会及其建设工程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流程。
1.2 目的本资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3 适用范围本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
2. 资质要求2.1 组织管理要求•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包括设有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设有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作按规定进行;•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2 人员要求•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要占一定比例,并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具备持续学习和技术提升的措施。
2.3 技术条件要求•具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具备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分析能力;•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技术能力。
3. 资质申请流程3.1 资质申请准备•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书等;•准备人员资质材料,包括从业经历、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准备技术条件资料,包括仪器设备清单、仪器检测报告等。
3.2 资质申请提交•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3 资质审查•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人员条件和技术条件;•审核结果由专家评议决定。
3.4 资质颁发•审核合格后,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级别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4. 资质管理4.1 资质登记•资质证书颁发后,将资质信息登记到相关管理系统中。
4.2 资质更新•定期对已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灾害形式,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的目的与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此,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单位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获得资质批准。
2.科学合理原则:资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符合国家要求。
3.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单位的业绩和能力水平,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等级,并进行分类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申请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获取相应资质的第一步,合理的审批流程能够保证申请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具体流程如下:1.资质申请材料准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介绍、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资质证明等。
2.申请材料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地质灾害防治部门。
3.资质审批: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4.结果通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公示于相关媒体渠道。
三、资质管理与评估为了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质评估的周期和方法。
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每隔一定周期进行资质评估,以检查单位的工作状况和能力水平。
2.评估内容:资质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人员素质、设备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根据单位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进行等级或分类确定,从而调整单位的资质级别。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处罚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义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与处罚机制。
1.日常监督: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资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单位资料的审核核对、工作记录的抽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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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
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
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
第三章勘查——设计单位
资格审批和管理第十条资格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复印件);
三、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的书面说明;
四、以往勘查、设计成果目录和使用单位评价证明或获奖证明(或其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勘查、设计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上述材料,必须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认为基本合格后,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写出资格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资格管理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经复审后可延长一年使用期限。
取得证书的单位,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勘查——设计市场活动。
第十三条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
经复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复审合格者,作为其资格升级或受表彰的重要依据。
申请升级的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升级申请书和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新资料。
资格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经过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单位发给相应新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和《勘查——设计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来的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立业务的,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全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上述单位,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五条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
三、逾期三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三年期满逾期三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
四、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