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从国际上来讲,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欧盟虽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但也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理念。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做到:一是守法生产经营。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不能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情况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存在。
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义务,等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这些责任,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共30章,分为总则、新食品和传统食品、食品安全检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监督管理等方面,下面将对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新食品和传统食品生产者、供应者、进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等食品安全主体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食品安全目标修订版食品安全法明确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根本目标和工作重点。
3、提高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食品和传统食品1、规范新食品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新食品管理的章节,明确了新食品管理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新食品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
2、传统食品规范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传统食品规范管理措施,对传统食品进行监管。
要求传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规范,确保传统食品的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测1、严格监督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
规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处理工作。
2、建立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效率高的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加强对长时间不能保质安全的食品实现可追溯和可回溯。
三、食品生产经营1、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环节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并规定凡是涉及进口食品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测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新食安法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法规
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新《食品安全法》日前已经公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八个条款942个字陡增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变化不可谓不大。
笔者身为检验检疫一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此谈一些自己对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的认识。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此条属于新增条款,与新食安法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确定了具体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仍然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广义上理解即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食安法中出现了22次,其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3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次,检验检疫(动词或名词)单独出现了4次。
由此不难看出,新食安法已经将具体的职责分配给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其下属的位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目了然。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解读:第一段变化不大,只是“以及”换成了顿号。
虽然不必过度解读,单也看得出在进口环节“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地位等同,CIQ有理由制定措施加强此类产品进口的监管。
第二段表述发生了很大变化,之前的“检验合格后放行”在修订后仅保留了“检验合格”。
这似乎给未来进口食品的通关放行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新增的定语“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新食安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上述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监管体制的规定作了调整,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
该项 制度虽然是一种创新 ,但对于食 品安 全监 督员的产生 、任命 、职责和地位
等 却没有 详细的规定 ,有关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的设计 仍然不够完 善 ,而韩 日两
国在食 品安全从业人 员的制 度设计 相对较为成熟 ,可引 以为鉴 。
I . 具 体分析参见刘亚平 :《 走向监管 网家 一 一 以食 品安全为例 》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 0 1 1 年 5月 第 1版 ,页 l 一 2 4 2 . S e e T a c y K a t h e r i n e Ha a s , Ne w G o v e r n a n c e . " C a n U s e r — P r o mu  ̄a t e d C e r t i i f c a t i o n S c h e m e s P r o v i d e S a f e r , Hi g h e rQ u a l i t yF o o d?6 8 F o o o& DR i J G L . J . 7 7 . 7 8 ( 2 0 1 3 )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1 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 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4 ) 0 1 — 0 0 2 6 — 1 4
基金项 目:本 文系国家社科基 金课 题 《 行政 法视 野下的 自我规制研 究 》的阶段
} 生 成果( 1 1 C F X0 4 5 ) ;中央财 经大学科研创新 团队支持 计划资助。 作者 简介 :高秦伟( 1 9 7 3 一 ) ,中央财经 大学法 学院教 授 ,中国人 民大 学食 品安 全 治理协 同创新 中心研 究 员,法学博 士 ;主要研 究方向 :行政法 学、食品安全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延续了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史上最严”风格,在细化、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的发展理念。
《条例》在保持原有的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在具体问题上,对公众关切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网络食品交易、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品广告的管理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一是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理念,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支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义务。
二是细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并将形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除了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条例》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隐患通知制度,以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并采取措施控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前实施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21食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2021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内容如下:首先,完善了法律制度,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要形成全链条监管,同时实行统一标准,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其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无论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具备基本的环境条件和设备设施,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严格把关食品安全。
第三,完善和强化了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与问责机制。
对于违规操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更严格的处罚规定。
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中,一些违法情形特别严重的将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关闭等行政处罚。
此外,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还针对婴幼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食品进行了专门规定,强化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还强调了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新的食品安全法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要求各地政府加大对检验检测体系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总的来说,这些修改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需要持续的关注和努力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在实施这些修改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全社会也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食品安全形势,还需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2021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内容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食品环境。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中国政府于2021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并相应地进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将介绍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变化。
1.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我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风险。
他们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自评,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国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型食品和新的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标准将根据食品特性、危害程度和监管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和调整。
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透明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促进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
3.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此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食品安全失信信息公示系统,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市场限制措施等。
这些变化将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国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三无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六十七条区别
三无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十七条区别【知识文章】探究三无产品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与六十七条的区别导语: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提升和法规的完善,食品安全问题愈加备受关注。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方面,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都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但究竟三无产品与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怎样的区别?本文将会为你一一解答。
1. 三无产品:消费风险的源头三无产品,即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产品。
简而言之,它们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明确厂家信息、没有明确生产位置区域和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食品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低价出售,适合不追求品质的消费者。
然而,三无产品的存在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因为不透明的生产过程可能导致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找到责任方也相当困难,造成了巨大的消费者维权难题。
2.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保障消费者信息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包括名称、位置区域、生产日期等,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取到产品的生产来源、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
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所购买食品的生产背景,有条件进行自主选择和判断。
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仅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企业的名称和位置区域,并没有强制要求标明具体的厂名和厂址。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一些生产者踢皮球的机会,因为只要标上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和位置区域,就足以满足法律的规定,而实际的厂家信息可能被隐匿起来。
3.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加强食品生产主体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强调的消费者信息权益不同,第六十七条则着重加强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负责确保自己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确保食品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召回或停止销售,同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要求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及时揭露和曝光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推 动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积极措施。
专题报道和深度调查
针对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题报道和深 度调查,深入挖掘问题根源,提出针对性解 决方案,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进口食品安全问 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参与
要点一
VS
风险评估机制
针对进口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我国建立 了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预 警和防控。
04
企业合规经营与责任担当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01
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规定和操作
规程。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0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
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参与制定进口食品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
行业自律组织应引导企业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 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THANKS
感谢观看
通过设立奖励基金和惩罚 措施,激励员工遵守食品 安全规定,惩处违规行为 。
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升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和责任分工。
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作
积极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 系,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 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强化应急演练
进口食品分类
根据来源可分为动物源性食品(如肉 类、乳制品等)和植物源性食品(如 谷物、水果等);根据加工程度可分 为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1. 修订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保障需求。
2. 修订内容2.1 修订范围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原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包括总则、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2.2 修订亮点2.2.1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保食品安全。
2.2.2 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原则。
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到餐饮服务,都要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食品安全。
2.2.3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2.4 提高违法成本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设置了更高的罚款额度,并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将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修订意义本次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家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4. 结语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将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将不断改善,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进出口食品品质。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二)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四)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设施和检验检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在储存期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二)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冷冻设施;(三)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论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监管变化与影响
浅论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监管变化与影响彭佳【摘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重视从制定的标准、制度的角度加以规范食品生产,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则需要在熟悉国家各项标准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制度。
【期刊名称】《中国商论》【年(卷),期】2016(000)025【总页数】2页(P135-136)【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督管理;对策【作者】彭佳【作者单位】[1]临沂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行业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实行后,食品行业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但与此同时,食品行业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长期存在,由于法律责任偏轻,各地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监管的体制和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当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
为了完善监管机制,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适应体制的变化,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着力于积极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013年10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
该送审稿从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体制改革、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
20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同年6月和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和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一审和二审。
2015年4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标志着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新《食品安全法》与旧法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1 着力健全各项责任机制,重点加强法律责任加强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是新《食品安全法》修改所重点强调的。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修订背景及过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
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解读新食品全法进出口食品监管规定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监管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六章“食品进出口”从原来的八个条款942个字增加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进行了一定调整,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明确进出口食品各个环节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主体。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该条为新条款,与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职能。
二是明确进口食品进入国内流通环节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此条款为全新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主体为各食药监部门,划清了各职能部门对进口食品及其添加剂的监管界限,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互相推诿,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与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衔接。
一是明确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该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商品的检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检、检验,将进出口食品与进出口一般商品的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工作效能。
二是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该条在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基础上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需要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操作性更强。
食品安全法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食品安全法》对保障食品安全的积极作用。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生产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该法规定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通过明确责任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通过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三、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食品安全法》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的义务。
四、强化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五、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食品安全法》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李江华【摘要】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期刊名称】《肉类研究》【年(卷),期】2011(000)009【总页数】1页(PI0001-I0001)【关键词】《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工作【作者】李江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S207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下面由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相关内容!欢迎阅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新《食品安全法》共有十章,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旧法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字数也由之前的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
食品安全工作有新理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预防为主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
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要增加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八项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明显改变了以往“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明确了除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仍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他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质量安全均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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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导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其中: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
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六条新增“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新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新增“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地址”的记录要求,新增“保存相关凭证”要求,修订记录保存期限。
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