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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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方针 ❖ (一)任务 ❖ 通过多种手段控制潜在职业危害因素向职业
伤害转化的条件,使职业伤害不致发生。 ❖ (二)方针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五、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 (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
❖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 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特征
❖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矿山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危险性产品、材料安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特定劳动场所安全
❖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 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检查 其他
延续。wenku.baidu.com
❖ 《劳动法》第七章 ❖ 《劳动合同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 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 护。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 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纵向结构 宪法 劳动法典 综合性基本法 专门性基本法
单项规章
横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安 劳动卫 劳动保 特殊主 劳动保
全技术 生技术 护管理 体保护 护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
❖ 1、劳动安全技术法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 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 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
❖ 3.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 (三)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 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 健等。
❖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 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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