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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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高强度、高风险或其他对孕妇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营养支持。

二、产期保护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单位应安排其停止原工作,进行产前休息。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全额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身体康复和工作顺利过渡。

三、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婴儿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哺乳设施,如哺乳室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权益。

四、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过度劳累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保健服务。

五、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六、工资与合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全额工资,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七、劳动强度与工时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动和超时工作。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八、健康检查与休假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依法安排其休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劳动保护法全⽂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下⾯为⼤家带来了劳动保护法全⽂,欢迎⼤家参考! 劳动保护法可以保护什么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应当按⽉以货币形式⽀付给劳动者本⼈⼯资,不得⽆故拖⽋或克扣⼯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天,每⽇⼯作不应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 不应超过44⼩时。

如果⽤⼈单位由于⽣产需要⽽延长⼯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童⼯,对违反规定招⽤了童⼯的单位或个⼈,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送回原居住地,所⽤费⽤,全部由⽤⼈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应当按⽉以货币形式⽀付给劳动者本⼈⼯资,不得⽆故拖⽋或克扣⼯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天,每⽇⼯作不应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不应超过44⼩时。

如果⽤⼈单位由于⽣产需要⽽延长⼯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的义务 (1)努⼒完成劳动任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

劳动保护法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健康安全,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劳动保护法。

本文将探讨劳动保护法在工作环境和健康安全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工作环境的保护工作环境是指劳动者工作的场所、设施以及工作条件等。

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环境保护措施,包括:1.劳动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提供安全、卫生、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的劳动场所。

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并定期进行消毒。

此外,应设立紧急出口、应急设备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有害因素的处理:劳动保护法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有害因素包括噪音、震动、化学物质等。

雇主应通过技术手段或个人防护装备,减少或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卫生保护: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应做好职业卫生监测和防护工作,对职业病的发生进行预防和控制。

雇主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加强职业健康教育,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健康安全的保障健康安全是劳动保护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劳动保护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1.工时限制:劳动保护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超时工作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避免了疲劳导致的事故和疾病。

2.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法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带薪年假、病假和产假等合法休假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尊重,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和恢复。

3.劳动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法要求雇主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加强劳动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为了有效保障工作环境与健康安全,劳动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非常重要。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关系参与者的劳动行为。

第三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就业,平等报酬;安全卫生,合理工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人格尊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确保劳动者了解和遵守合同内容。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条件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六天,应当有至少一天的休假。

第五章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工作安排,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劳动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9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09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来源:作者: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劳动保护与安全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合规。

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的出台与积极应对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减少职业伤害紧密相关。

本文将以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规定为主线,介绍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法律依据劳动保护与安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和职业防护条件,监护、告知劳动者有关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要求。

”该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劳动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则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向员工教育和培训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此外,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根据地区特点与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劳动保护与安全的规定。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与安全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1)享有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设施的配备;(2)获得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3)获得相关的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4)拒绝违法违规的劳动安排,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 义务:(1)遵守劳动保护与安全的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设施;(2)参与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3)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4)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与保护方面承担重要的责任。

1.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无害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劳动合同应体现对劳动者人身权侧重保护——兼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人身权保护缺位

劳动合同应体现对劳动者人身权侧重保护——兼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人身权保护缺位
第 2期
20 09年 4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Not hn lcr o rU i ri S ca S in e ) o ra r C iaEe ti P we nv st o il c c s o h c e y( e
No. 2 Ap 12 0 i f 0 9
中 图分 类 号 : 9 04 D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2 0 (0 9 0 . 5 5 10 . 3 2 0 )2 0 80 6 0
La o n r c h u d S o t e Em p a i o e to fLa o e s b r Co t a tS o l h w h h ssPr tc in o b r r ’Pe o a g t s r n lRi h
享有权 利 , 有 权 利 就没 有 共 同 体 。 …劳 动 者在 没 ” 社会生 活 中享 有 多 方面 权 利 , 最 基本 的是 劳 动 其
“ 劳动合 同 , 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立 劳 动关 是
系、 明确 双方 权 利 与 义务 的协 议 。 但 实 践 中劳 ”
劳 动 者 人 身权 保 护 内容 。应 在 《 动 合 同 法》 劳 中增 加 对 劳 动 者 人 身 权 侧 重 保 护 内 容 、 动 者 维 权 手 段 、 人 单 劳 用
位 ( 主 ) 任 、 随义 务 等 , 劳动 过 程 中劳 动 者 人 身 权 得 以 真 正 实 现 。 雇 责 附 使 关键 词 :劳 动者 人 身 权 ; 动者 侧 重 保 护 ; 人 单 位 ( 主 ) 任 ; 随义 务 劳 用 雇 责 附
劳 动合 同应 体 现对 劳 动者 人 身权 侧 重 保 护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劳动保护法可以保护什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一、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培训文件0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培训文件0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7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培训对象:
□新员工培训□异动员工培训□部门内训
考核方式及成绩:
□提问/考核□试卷考试□技能演示
□合格□不合格ຫໍສະໝຸດ 合格率培训效果评价:□效果明显,已达到预期培训的目的;
□应该继续采取培训或其他措施;
负责人签字:日期:
注:培训后应同时保存培训教材、试卷(根据实际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解析:
我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招聘使用员工,合法经营,禁止招聘童工。
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法的目的和意义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四、劳动法的实施和监管五、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劳动法的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9 年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劳动法的实施和监管劳动法的实施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也应当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的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保障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压力。

作为法律与道德的基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下面,我们将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这一话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义劳动保障是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公民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平台。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提升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非常重视对劳动者和雇主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劳动力市场,我国国家人大和政府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最低工资规定》等等。

二、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特点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法律法规体系多层次、多元化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相互配合,从不同侧面,对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2、法律法规重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针对性比较强。

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都设置了一整套的保障措施。

3、法律法规突出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强调了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劳动合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4、法律法规强调合法性、公正性、实用性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和公正原则,遵循实用性的原则,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劳动力市场。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改革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由传统制造业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的转型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_[全文]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_[全文]

第九章劳动保护法加强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及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章介绍国内外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及其主要内容,对职业病的范围和法律责任作了阐述。

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也作了重点论述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我国传统立法中称为劳动保护。

这方面的法律也被称为职业灾害防止法、工作环境权法工作环境问题涉及每个劳动者、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工作流程。

进而广泛地涉及一切工作场所,即不但涉及企业,也包括家庭内的劳动立法的目的都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危害。

从法律规范上具体要求用人单位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者得到安全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一、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劳动安全与卫生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一些工业发达国家20世纪后,劳动安全法有了更进一步发展,重要的立法有1937年公布的《工厂法》,该法共14部分160条有关劳动安全的立法主要有:(1)1951年的《矿山采掘法》,适用于矿山企业的采掘安全。

(2)1956年的《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适用于农业生产安全。

(3)1961年《工厂法》,适用于一般的工厂。

(4)1963年的《商店和铁路法》,适用于商店和铁路的生产安全。

(5)1974年的《劳动卫生和安全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来,美国广泛利用了新的科技成果,如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包括原子能),空间和海洋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崛起,同时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并有条件地提高了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改进了立法工作。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规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各种机器设备。

但是机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生产和劳动的过程中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内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等。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为企业经营和处理劳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基本劳动法律,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和年假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调整了劳动关系。

三、《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条例》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安全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围绕着工厂、建筑、采矿、交通运输等方面展开。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和职责、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和设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等。

本法的发布,使广大企业有了更清晰的生产规定,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预防了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职业病防治法》随着人们对环保和卫生问题的日益重视,企业在进行职业活动中应更加注重对个人身体的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预防和治理职业病的法律。

本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对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社会福利,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消防法》《消防法》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规范的法律,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法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要求和设置,以及对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责任人的义务等内容。

在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方面,确保了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

劳动保护法全文劳动保护法全文劳动保护法也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其内容全面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劳动保护法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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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纵向结构 宪法 劳动法典 综合性基本法 专门性基本法
单项规章
横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安 劳动卫 劳动保 特殊主 劳动保
全技术 生技术 护管理 体保护 护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
❖ 1、劳动安全技术法
矿山安全 特种设所安全
❖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 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检查 其他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 护。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 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 (三)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 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 健等。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 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
❖ 3.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 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特征
❖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 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 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
❖ 四、劳动保护的任务和方针 ❖ (一)任务 ❖ 通过多种手段控制潜在职业危害因素向职业
伤害转化的条件,使职业伤害不致发生。 ❖ (二)方针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五、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 (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
延续。
❖ 《劳动法》第七章 ❖ 《劳动合同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 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
❖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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