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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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满足全行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原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中原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载体不同,会计档案分为以纸介质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和以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日计表)、分户账、交易流水清单、登记簿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交接清单(附件3)、会计档案调阅申请单(附件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件5)、开销户- 2-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优化的业务需求等文档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会计部门是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使用以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已实现本行全部档案集中管理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

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档案调阅手续,谨防档案毁损、遗失或泄密。

(二)方便调阅原则。

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存放,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以满足调阅需要。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会计档案管理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降低成本,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集中管理原则。

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总行或分行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接受总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电子会计档案在查考利用方面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用,在需要辨别通过扫描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有关要素真伪时,以纸质会计档案为准。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编制会计档案归档目录,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名称、数量、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4.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不得超出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光大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核算处理单据、会计专项核算账簿、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文件等。

第三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布局,统一设置、统一标准、统一命名、统一编号、统一负责、统一维护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明确每个档案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存放位置及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纸质存放应当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虫等措施。

第七条电子会计档案应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并与纸质档案实现同步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同步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八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保管,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按照统一标准将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记、加密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保存期限及时归档,到期前一个月应当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继续保存或销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应当做到地点明确、防盗措施到位、对火灾、水灾等事故预防措施到位。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十二条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文件借阅和利用的程序,审核借阅和利用申请人员的身份及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确认之后,保管人员按照统一编号和流转手续交付申请人使用。

使用完毕之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会计档案的借阅、利用情况,包括借阅/利用的日期、借阅/利用人员、借阅/利用目的及返回日期等。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一、总则1. 目的:确保银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支持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 定义: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档案的分类与保管1. 分类: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业务类型、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2. 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设定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防潮、防火、防虫、防尘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2. 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确保每份档案的可追溯性。

3. 电子档案:对于电子形式的会计档案,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明确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2. 使用规定:档案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 记录追踪:对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检查。

五、档案的销毁1. 销毁条件:档案达到保管期限或失去保存价值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审批流程:销毁档案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记录销毁过程。

3. 销毁方式: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档案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六、档案的信息化管理1. 系统建设:建立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数据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3. 系统维护: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技术变化。

七、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2. 外部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3. 问题整改:对于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3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3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XX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XX银行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支行、营业部。

总部运营部负责对本行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种类第四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作为XX银行会计档案:(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会计资料:各类流水清单、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协议、客户申请书、开销户资料、对账资料、重要会计业务事项(印章、人员分工等)登记记录、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纳税申报表、重要资产购置(处理)协议、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XX银行会计档案按照存储介质不同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的磁盘、光盘等介质保管,并能够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

会计凭证应于月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定期(月、季、年等)装订的会计档案应分别在次月、次季、次年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

遇特殊情况需推迟会计档案归档时间的,应经会计主管同意。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对档案名称、档案种类、保管期限、保管地点等信息进行登记《档案管理登记簿》,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会计档案管理,保护业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档案工作规定》、《中国XX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会计档案是指办理业务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会计档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业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鉴定和销毁等。

运行管理部门为业务会计档案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

业务会计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业务实际相一致,不得伪造、变造档案。

(二)完整性。

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不得遗漏,确保业务关联性。

(三)可用性。

业务会计档案应有序存放,建立索引,方便调阅。

(四)安全性。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业务会计档案遗失、损坏,严禁私自备份、保存以及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附件、交易流水、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余额表、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结算账户档案、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司法查冻扣相关文书、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业务会计核算资料。

第七条业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和电子。

(一)纸质业务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业务会计档案。

(二)电子业务会计档案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电子文件、信息记录及其元数据。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相关附件、交易流水、自动转账传票清单、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表、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有权机关的查询书、冻结扣划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委托书、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以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挂失登记簿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职责XX银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会计档案;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分支行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行的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所辖经营单位(包括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二级机构,下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销毁等。

XX银行各分行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介质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 (1)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2)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2)第五章会计档案的查阅 (5)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本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运营部为总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各分行会计科为本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由会计运营部、各分行建立当地会计档案存放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入库、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三条各分行应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当地保管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行各项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根据会计档案纸质的不同分为普通纸和热敏纸。

由于热敏纸是一种特殊的涂布加工纸,因此放置长时间后会自然退色直到字迹完全消失,字迹保存时间大概为3个月左右。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第六条会计档案从各分支行、部室入库有两个途径,一是日常事后监督审核后的柜台业务传票(统称柜台业务传票),二是存放各分支行、部室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统称其他会计档案),三是科技部门通过计算机移动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统称电子档案)。

第七条柜台业务传票的入库由会计运营部外包公司凭证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封包,并定期交接给会计运营部传票传递员,再由传票传递员移交给其会计档案存放库,交接时各环节必须完善交接手续,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当年的会计档案由各部室、县域支行会计主管进行保管,次年3月后各支行除开户资料、查、冻、扣资料外,全部移交会计运营部入库,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装订合格,封装整齐,账表封面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分类填写“会计档案移交登记清册”,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银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由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的会计档案,由营业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保管。

第五条电子介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本银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 /保管期限 / 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非纸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 保管期限/ 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四)会计部门及各分支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相应会计期间终了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统一及时上缴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五)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行关闭、撤销、合并所产生的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移交银行保管。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村镇银行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一份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既能保证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一、档案管理目的: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并提高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效率。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村镇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和借阅等。

2. 村镇银行各部门配合会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档案收集:1. 会计部门负责收集与村镇银行会计业务相关的各类文件、凭证和资料。

2. 收集到的文件、凭证和资料应按照文件编号、日期和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四、档案整理:1. 按照制定的档案编目规则,将收集到的文件、凭证和资料整理成档案。

2.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五、档案保管:1. 会计部门应配备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2.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和措施。

3.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理,确保档案存放的整洁有序。

六、档案借阅:1. 需要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2. 档案借阅记录应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目的、借阅时限等相关信息。

3.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可申请延长借阅期限。

七、档案销毁:1.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村镇银行的规定,对无存档和过期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档案销毁记录。

八、档案安全:1. 对会计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加以重视。

2. 档案室的进出人员应进行登记和核对,并保证信息不被泄露。

九、档案管理评估:1. 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2. 档案管理工作评估应有专人负责,并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办法,村镇银行可以建立一个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和高效使用,并为村镇银行的会计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第一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条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

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1月1日算起。

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

同一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保存的,应至少确保一种形式的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七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

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十一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分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一级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按照存储的介质不同,可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类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于投产前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确定总行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或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同)负责确定本行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其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各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及翻录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包括批柜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及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监管档案,开销户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纸质会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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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相关附件、交易流水、自动转账传票清单、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表、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有权机关的查询书、冻结扣划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委托书、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以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挂失登记簿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职责银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会计档案;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分支行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行的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所辖经营单位(包括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二级机构,下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销毁等。

银行各分行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介质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已经使用非纸介质存储保管的会计档案数据,按照我行电子介质存储保管方式存储会计档案信息,不再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但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及属于永久保管的资料,必须保存纸质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凡是本行管理和直接经办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编制业务所形成的业务资料,均属于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共四个类别。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保管期限又分成3年、5年、1 5年等三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会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见附件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各分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其中分行各经营单位业务发生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应由分行事后监督审核后集中整理装订。

分行各经营单位账簿所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其他类会计档案资料,根据会计档案资料的存储介质的特点,由各经营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对纸质会计档案资料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对综合业务系统档案资料,定期导出,交由信息技术部门刻制光盘,装订成册或导出存盘后,统一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分行设立会计档案凭证库房的,分行当年形成的纸质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设立的临时会计档案存放库房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由分行运营管理部编制移交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于会计档案凭证库房统一保管。

(二)分行不具备条件未设立会计档案凭证库房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当在运营管理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历史会计档案保管可由总行授权分行向具有代理经营银行业务会计档案保管业务资格的外包公司签订代保管协议,按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对分行历史会计档案代理管理。

(三)分行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编列运营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移交的会计档案,按各所辖分支行、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纸质会计档案采用“类别-年度-支行”分类法,即按照会计档案类别、所辖分支行、会计年度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

非纸质会计档案采用“永久、定期--会计档案类别--会计档案日期--机构名称--件号”分类。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方式见附件2(一)分行日常形成的纸质凭证类档案,应由后督中心指定柜员定期将装订,将会计凭证档案交与本行临时会计档案存放的库房保管。

(二)分行其它类纸质会计档案需各所辖支行保管的,在保管期间,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成册,按期(月、季、年)装订。

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要依据我行会计档案存放地点的保管时限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管理要求,定期分行集中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要与分行设置的会计档案存放库房保管。

(三)分行各经营单位日常形成的以转换电子信息存储的会计档案,电子信息的转换存储由原单位负责完成,分行会计档案及所辖支行档案资料的以光盘电子介质的存储、刻录、复制,定期由信息技术部业务人员负责完成,信息技术人员应对存储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按照档案机构、部门、性质、内容、保存年限等进行合理分类刻盘,备份双份并异地存放保管。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移交(一)各类会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期满一年后,由各所辖分支行的当年会计档案的专管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接收历史会计档案存放库房管理人员移交。

属分行级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由分行各经营单位于次年三季度移交分行历史会计档案存放库房管理人员移交。

交接会计档案的各经营单位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在保管期限内特殊档案原件由所辖支行保管,保管期满移交分行运营管理部保管,支行可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也可仅留存登记簿,在需要时到分行查询原件。

(1)冻结、扣划通知书应与“冻结、扣划登记簿”登记的编号一致。

(2)挂失申请单应与“挂失登记簿”登记的编号一致。

(二)当年形成的非纸质会计档案,根据介质特点、数据保存要求,定期光盘刻录、复制,由信息技术部和运营管理部分别存放保管。

(三)会计档案库房对送交的档案清点验收后,应按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和网点(部门)登记“已用凭证、账表登记簿”,分别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管理(一)各级行的会计档案库房,实行专人管库。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二)会计档案库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日光、防有害生物等条件,防止档案被火烧、水浸、虫蛀、鼠咬、霉烂、化学腐蚀、偷盗等。

对于以磁介质、光盘形式记录的会计档案,应按照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善保管。

(三)各级行应采用高质地、具备加密或不可修改等保护措施的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会计档案的检查,做到登记簿与档案相符,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及时进行复制、修复,定期调阅非纸质介质的存储信息,检查电子会计档案信息的安全完整性,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已刻录电子账表内容的光盘,其存储期应以该光盘内所存储档案保存期最长的期限为光盘的保存期。

(六)已刻录的档案光盘必须在盘片上或盘片盒上标明光盘内存储电子档案的机构名称、时间、内容、编号、光盘数及分光盘数及刻录人员姓名等要素。

(七)光盘内存储电子档案的时间是指电子账表生成日期;光盘编号是指每张光盘应按电子账表生成的会计日期连续编号;光盘数目是指每个会计日存储电子账表的光盘数量;分光盘数目是指每个会计日存储电子账表超过一张光盘时,按账表存储顺序的编号。

(八)所有的光盘应按存储电子账表的时间顺序即光盘编号顺序存放;一个会计日存储电子账表超过一张光盘时,该会计日内的光盘应按分光盘数的顺序连续存放。

(九)有归档的电子类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本行报表系统存储一年。

因数据量大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经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对已存储内容进行确认,无误后方能进行导出或清除。

第十一条机构分立、解散、合并会计档案的处理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由总行指定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分行运营管理部保管。

机构合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

机构关闭或撤销的,会计档案移交分行运营管理部保管。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可以进行销毁。

由分行运营管理部会同审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分行统一进行,会计、审计、保卫和信息技术(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等部门共同派员现场监销,销毁情况报告分行行长,同时分别报告当地档案机关和总行备案。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尚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账务上尚未查清,或还需经常查用,或涉及到某项未了案件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账表不得销毁,应当单独立卷或另行存储。

待债权债务结清、账已查清或案件结束后,再按规定销毁。

单独抽出立卷或另行存储的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中列明。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

(一)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和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会计档案,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

采用网络形式提供会计档案查询的,查阅人员必须经过部门主管授权。

会计档案可提供查阅、复制、下载或打印。

(三)公安、司法、检察机关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因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执行公务证、本人工作证及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并由专人负责陪同查阅,不得将档案交给查阅人任意翻阅。

查阅人对所需的部分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将原件抽出借走。

(四)开户单位要求查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查阅会计档案书面申请的向开户网点申请,个人客户查阅须出具个人身份证件向开户网点申请,查阅范围仅限于本单位的账务凭证。

(五)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档案调阅记录簿”,对查阅日期、单位、人员、查阅内容、等进行记录,并由查阅入签字确认。

(六)查阅会计档案的公函、介绍信、查阅申请单等,应专夹妥善保管,按期装订备查。

(七)各网点(部门),只能由本网点(部门)具有授权资格的人员登录后台报表系统,查询本网点(部门)的有关账表。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私自涂改、撕毁、藏匿等损害会计档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运营管理部门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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