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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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方法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详尽负责市内四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销售面积;

(三)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套)平面图;

(四)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等;每单元(套)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七)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

(八)委托、授权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授权证明材料;(九)(预)保留或空置商品房(预)出租情况;

(十)拟开盘时间;

(十一)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二)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房屋拆除注销登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应将上述(二)至(十二)项资料,以及竣工备案等资料,报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网上公示。

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3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方可办理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五条所有公示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中所称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大凡应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连同电子文本,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凡在网上公示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应根据公示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网上备案,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九条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和商品房合同登记规定的其他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备案印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的,网上备案失效,其备案数据由房地产信息系统自动删除。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变更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备案的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备案的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对该房屋计换手率一次。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业务。合同备案业务人员应熟悉房地产销售管理业务,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经合同网上备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同备案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变动合同备案业务人员或合同备案业务人员不规范操作导致楼盘数据纷乱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虚假网上备案等,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可停止该楼盘网上备案工作。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工作进行整顿,整顿工作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网上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第十四条市国土房屋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区市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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