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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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题
3、机动车保险利益的种类有哪些?
答:(1)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贷款购车,贷款人为防止车辆失窃无法收回贷款,会向保险公司投相应的保险,或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人为受益人投保相应的保险。
(3)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停车收费行为。
(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5)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身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死亡而无法收回贷款,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为债务人投保人身保险,或者要求借款人购买以贷款人为受益人投保相应的保险。
案例2: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叙说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行进,要求理赔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并且要求索赔。经查勘,车辆是由于传动轴一端的螺栓发生损坏导致传动轴的脱落使车辆无法行驶。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解答:
本车的故障是机械故障,是车主由于自已的疏忽大意不注重保养所致,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赔款也在情理之中。这也符合汽车保险诚信原则的保证要求: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案例3:李某是某小学班车的驾驶员,在一下雨天因路滑导致车撞上护栏,车上多名小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学校因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事后学校有关部门想起校车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解答:
车上人员(车上的多名小学生)不属于第三者,故不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如果投保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则由保险公司按此附加险理赔。第三者主要是指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车上人员均不构成第三者。
案例4:2004年4月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称自己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在行驶中发生自燃,虽经过抢救,车辆的前部仍然浇殷了40%,索赔程序开始后保险公司对损坏项目进行核对理赔。在此过程中车主与理赔人员发生了异议,车主认为其车内的一台SONY高级音响设备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理赔人员却没能将其列入清单。后经过核实桑塔纳普通型出厂时所安装的音响设备为凯歌牌,而车主的音响设备是出厂后自己要求汽修厂更换的,这样一来SONY 高级音响就成为了新增加的附属设备,同时又未能够对这套音响进行投保。你认为这套影响是否应当理赔,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解答:
应当不予理赔。车损险不包括新增设备的理赔。故,理赔人员应当根据汽车专业相关知识,查明事故车辆自燃的原因,并对损坏程度作出准确判断、估算出赔偿金额。在车损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是不予以理赔的。
案例5:某车主将自己的一辆尚未年检的进口汽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使证》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该车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5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生效后两个月,投保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投保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对该车作出推定全损的认定。案发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车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解答:
本案车主虽然对车没有年检,但是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使证》进行审核,并同意投保,出具了保单。这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被保车辆为经过年审的车辆。一旦,保险公司放弃了这一权利,就不得反悔。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例子还有:投保人逾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应当催收而未催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提供了虚假的或有瑕疵的损失证明,却无条件接受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条款作了错误解释,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以为真;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使投报申请被保险人接受,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风险事实,或者填写歪曲的事实等。当发生以上情况,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保险人不得以上述理由拒绝赔偿。
案例6:2008年6月,刘小姐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时,特意挑选了一份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她认为,所谓不计免赔险就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赔偿的保险,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开车的风险。但就在前不久,刘小姐外出办事时发现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当时她没太在意,直到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痕险有15%的免赔率(这意味着她要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刘小姐感到纳闷:难道买了不计免赔险也不能获得全赔吗?情你就此问题做出解答。
解答:
“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20%的赔偿责任再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案例7:2008年5月中旬某天,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将汽车转让给刘先生,上午刚办好过户手续,一小时后,刘先生驾车与一辆货车相撞。于是宋先生、刘先生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宋先生。另外,刘先生也没有资格要求索赔。
解答
新保险法颁布前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是以相关主体是否与保险标的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为标准。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已经变为车辆的实际持有人,但却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他无权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宋先生虽然为保险合同中所显示的“被保险人”,但其在车辆出险时已经将车辆过户给刘先生,保险标的已经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他对于保险标的也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刘先生和宋先生在车辆出险时都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理赔。
新保险法颁布后的情形: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